多行不義必自斃,還需法官彰正義

被喻為「亂港四子之首」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昨早被香港警方拘捕。同時被捕的還有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民主黨前主席楊森等人。香港警方已經落案控告三人於去年八月三十一日涉嫌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會,其中黎智英還涉嫌刑事恐嚇案東方報業集團的一名記者。案件將於五月五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昨日下午,已被落案的黎智英等三人獲準保釋。

黎智英涉嫌參與非法集會的案件,是去年八月三十一日發生的,至今已經有半年,因而其實早就應將之拘捕。這是因為,其一、警方已經宣佈不批准這次集會,因而仍然參加就是違法。但黎智英等人卻大喇喇地參加,並成為全場「主角」,還以其「名人效應」,吸引到更多的人參加,嚴重地衝擊法制法治。

其二、本來在去年的「反修例」活動中,「黑衣暴民」就施行了以合法遊行掩護其進行暴力破壞行為的「戰術」。這次更不例外,由於黎智英等人的「亮相」參與,從幕後策劃走到前台,就給了那些「黑衣暴民」的暗示和煽動,而導致當日的破壞事件更嚴重,並成為轉捩點。實際上,此前「黑衣暴民」主要是針對某些具有特定政治象徵意義的建築物,如立法會大樓、香港中聯辦大樓等;而就在這一次及這一天之後,暴力破壞活動蔓延到全社會去,佔據街頭、阻塞交通,每次都令全港陷於癱瘓。而且暴徒對警察和平民的人身傷害不斷加劇,縱火、割頸、淋燒路人。黎智英當日在客觀上是推動暴力破壞活動進一步向縱深發展。

因此,香港警方早就應該將其拘捕,繩之於法。但可能是香港警方鑑於「警察捉人,法官放入」的荒唐情況,也可能因為黎智英是「名人」,而且有美、英等「後台」,因而小心謹慎辦案,在蒐集到足夠的證據,認為可以將之辦成「鐵案」之後,才正式動手。

其實,黎智英對「一國兩制」和香港人民所犯下的罪行,又何止這宗?這還算是「小CASE」而已。他既然能夠被稱為「亂港四子之首」,所涉嫌的犯罪行為就更多更嚴重。實際上,黎智英是美國在中國香港的主要代理人,借壹傳媒協助美英政治勢力不斷插手香港事務;他更聘請曾任美國海軍情報員的Mark Simon任助手,涉多次向美方捐款。他曾經先後與美國副總統彭斯、國務卿蓬佩奧及美國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博爾頓會面,接受反中亂港的任務。他長期扮演美國某些「基金」的「中介」角色,將進行「顏色革命」的資金轉交分配給各類反對派團體、個人以至是「港獨」組織,讓他們可以「無後顧之懮」地投入各種「反中亂港的活動。而且,他所創辦及經營的《蘋果日報》,成為反對派及「港獨」組織的喉舌,不但大肆製造輿論,而且在行動上,從二零零三年的反對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遊行,到去年底系列街頭活動事件,都印製活動的標誌物隨報派發,讓參與者作標識使用,當然也是促銷《蘋果日報》的手法,以挽救壹傳媒瀕於崩潰的財政狀況。

就是在作為媒體的倫理上,《蘋果日報》一上場就以降價促銷,壓迫其他創辦多年,正在為生存掙扎的媒體,導致其紛紛結業。因此,實質上是要造成「只許萍果放毒,不准他報生存」的局面。而且,「狗仔隊」侵犯他人隱私及以色情圖文促銷等,也破壞報業的社會責任傳統形象。

在去年的「反修例」中,黎智英上躥下跳、肆意妄爲,策劃於密室,點火於基層,上演了一幕幕「反中亂港」的醜劇。黎智英出錢又出力,利用其掌控的媒體製造恐慌、混淆是非,不遺餘力煽動違法犯罪行爲,蠱惑民衆與特區政府和警方進行暴力對抗,公然教唆犯法。黎智英還與李柱銘、陳方安生等飛往美國,與一些美國政客暗通款曲,接受「洋大人」的「犒賞」和指令,有組織、有預謀地發動香港版「顏色革命」,企圖通過製造社會動亂,摧毀「一國兩制」,奪取特區管治權,進而將「顏色革命」滲透到中國內地。

就在導致黎智英昨日被拘捕的「八三一事件」的前夕,他與何俊仁、李柱銘等「亂港四子」一道,同美方人員密會,共同「慶祝」成功搞亂香港。香港愈亂,他們愈高興,愈慶祝,利益一毫不差,爛攤子却要全體香港市民共同收拾。大量事實表明,以黎智英為首的一小撮人亂港分子與西方反華勢力內外勾結、興風作浪,妄圖搞亂香港、阻擾中國發展,他們是香港社會的「亂源」,是香港之敵、國家之害。「慶父不死,魯難未已」!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時候一到,一切都報」。香港警方昨日的行動顯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甚麼人,也不管其「後台」如何厚硬,只要違法,都要受到法律的懲處。因而香港警方的行動,做得好。

但這仍然是「萬里長征第一步」,因為要讓叛國亂港者受到法律的懲處,還需仗賴法官的正義審判。但人們仍然擔心,又會像過去那樣,「警察捉人,法官放人」,如果該案件是分發給那些金髮綠眼的洋法官審理,可能又會以「自由」、「人權」的歪理宣佈其無罪。這是因為,香港特區實施的是英美的普通法系,這一法系的刑事訴訟制度偏向强調保障個人的權利與自由,而保釋較爲寬鬆也是這一優先傾向的體現之一。由於受到英美法系的影響,香港的法官,尤其是外籍法官,在涉及香港社會一些比較重要的社會運動的案件中,通常會表現出對「抗爭者」權利的偏袒,對執法者的嚴苛要求,這種「雙重標準」在「反修例」風波中同樣表現出來。比如,香港警方抓獲的侮辱國旗的嫌犯,洋法官往往是在調查審訊後,就裁決無條件釋放,最多也是保釋候查。而對在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大門噴塗「中國必勝」而被捕的中國內地男子,則判處監禁四個星期。

一個地區,終審法院法官全部爲外國籍或雙重國籍,高等法院法官超過百分之六十五爲外國籍或雙重國籍,區域法院法官超過一半爲外國籍或雙重國籍。這在整個人類司法史上,聞所未聞,舉世罕見。按道理,法院也是公權力機關,法官也是公務員,因而按照全世界的通例,只有本國公民才能出任法官,就是自稱為「人權」、「自由」大國的美國,也是如此。如果說,在回歸初期,讓外籍法官繼續留任,還是有必要的話,在香港已經回歸二十多年,到了「五十年不變」的中期,在聘任法官時,還是以「普通法」為理由,繼續任聘洋法官,而且還是英、美、澳、加的法官,而對同樣實施「普通法」的新加坡的法官卻是視而不屑,這是非是咄咄怪事。因而說,香港人心未能完全回歸的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法院仍然未有掌握在愛國愛港者的的手中。要指望一幫外國人能絕對公正公平的來幫我們審判案件、打擊罪犯,無異是與虎謀皮。

對此,要有應對辦法。在基本法中找到依據,牢牢掌握法官聘任的主導權。而且要抓緊司法人才的培養,根據香港的情況,開設「普通法」的課程,供香港青年就讀,並優先錄取他們,以將被洋人們篡據的司法陣地逐步爭奪回來,彰揚正義,讓那些「反中亂港」分子「必自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