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新文本 清晰謠言定義

【本報訊】一常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民防綱要法》,討論設立俗稱“謠言罪”的有關條文。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指出,委員會認同政府提交的新建議文本內容較清晰嚴謹,改動了很多不確定性用詞,認為政府有聽取社會意見。

何潤生稱,法案最初文本有關“謠言罪”的某些條文存在不確定性的法律用詞,政府在是次修改中清晰了有關條文。新文本明確該罪僅限突發公共事件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才適用,而且民防狀態需要由行政長官宣告啟動,日常不會觸法。“謠言罪”表述也更清晰,謠言內容要與突發公共事件或民防行動有關的險情、災情、疫情、警情,並且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客觀上便能斷定有關信息是足以引起社會恐慌的虛假消息。政府舉例,如八號風球時有人散布足以引起公眾恐慌的謠言,便很有可能觸犯有特發公共事件下防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法案第25條);當在改掛三號風球,且在民防架構停止運作後,即使有人造謠,也不能用上述罪名入罪。

何潤生表示,法案亦進一步明確故意犯罪意圖,有關條文規定,在大災大難期間有兩類人會受罰,包括存心造謠生事且故意編造和傳播虛假消息的人;另一類是知道相關消息是謠言,且傳播引起社會恐慌,但繼續傳播有關謠言的人。至於如明知可能是虛假資訊但繼續編造或傳播的人,將不構成罪行。

何潤生指,委員會認為政府在討論過程中聽取了社會各方面的聲音,新文本比之前更加嚴謹,較難入罪,同時能夠保障傳媒及市民的言論自由及合法權益。委員會亦認同需設立有關刑罰,因為在大災大難面前,如果編造及傳播謠言,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及損失大。稍後將再與政府技術性調整條文及討論餘下內容。

此外,“謠言罪”最高監禁兩年,加重情況最高四年。何潤生引述政府代表指,內地、台灣、韓國、法國、瑞士、冰島及匈牙利的基礎刑為二至三年,加重刑為五年至無期徒刑不等,可見澳門的刑責相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