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院確認四宗強制隔離措施

【本報訊】據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至今,初級法院和中級法院曾先後審理了四宗因相關人士拒絕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而被實施強制隔離措施,繼而由衛生局向初級法院請求確認有關措施的案件。

其中前三宗案件涉及H7N9禽流感病毒,分別於2014年3月17日和2016年2月5日作出判決;而第四宗案件涉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於2020年1月24日作出判決。初院在上述案件中指出:考慮到相關人士可能帶有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所列明的傳染病病毒,為有效防止病毒在澳門傳播,根據該法律第14條第1款(一)項及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在相關人士拒絕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的情況下,有權限當局可對其實施緊急的強制隔離措施。因此,初院對上述案件中當局實施強制隔離的防疫措施的決定均予以確認。

還需指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對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或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如不遵守在指定的時間及地點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的措施,可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如不遵守強制隔離措施,可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