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防疫強制措施爭議看澳門應急法律體系建設 陳觀生

據媒體報道,被問及如何看待早前有海外澳生的家長不滿子女隔離安排,大鬧機場,並聲稱要向政府提告。特首賀一誠稱,大家對措施或未能即時理解,父母都是心痛小朋友,不希望他們關在酒店,但事件過了就過了,不應再糾結對錯。若認為政府違法可向法院提告,因澳門是法治地方。而終審法院辦公室之後發出新聞稿指,《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至今,初級法院和中級法院曾審理四宗涉及衛生局強制隔離拒絕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人士,請求初級法院確認措施的案件。當中涉及新冠肺炎的一宗在今年一月廿四日判決,初院均確認四宗強制隔離措施,目前沒有這類待決案件。

強制隔離措施是澳門防疫法律基礎

根據專家的意見,判斷各國抗疫,第一個簡單的標準,就是致死率。只要不死人,總是能慢慢熬過去。但一旦會死人,事情就可以壞的不可收拾。

撇開天氣、年齡等因素的影響,影響致死率的重要因素為一國之內的醫療服務能力。醫療服務能力涉及醫院病床、特殊醫療設備、一線醫護人員、醫護人員防護裝備,以及檢測試劑等方面。簡單說,即使目前醫學界尚未研製出疫苗,未能找出「解藥」,但只要傳染的病人能得到醫療體系的悉心照料,那麼死亡的概率也會大大降低,儘管會遭些罪。

致死率之外,判斷各國抗疫表現的第二個標準,病例曲線被拉平的程度。即降低新增病例的增長速度,如果新增病例增長得足夠慢,現有醫療系統就能保持正常的運轉,控制死亡率,更好地應對疫情,也能為疫苗研製爭取更多時間。

通俗來說,我們無法消滅冠狀病毒,只能延遲感染病毒的機會,直到人類成功研製出疫苗,徹底解決病毒。因為病毒傳播同樣需要一定的條件,離開宿主之後,病毒會死亡;而且當受感染的患者被隔離起來,無法向外傳播時,病毒的威力就那麼強大,病例增長速度會逐漸趨緩。

應該如何做?我們無法掌控病毒,但能控制我們自己:擴大社交距離(Social Distancing)。我們國家兩個多月以來做的就是這件事兒,待在家,儘量不外出,減少與他人接觸,實在要出門必須帶上口罩。各地都加大了對流動車輛及人口的監督排查,封城封路封社區,學校停課,企業推遲復工,關閉一切非必要營業場所……效果也是顯而易見的。湖北幾乎從封城一開始,實際感染病例的數量就開始下降。截至目前,湖北的新增病例已經降至零,中國的疫情基本得到控制。當然,我們所付出的經濟和社會成本相當大。

那是不是抗疫就這樣一種模式呢?也不儘然。韓國、日本、新加坡很早出現了感染病例,但曲線整體平緩,同時致死率相對其他國家要低。這幾個國家,普遍採取了「抑制」策略:運用強力措施,確保所有的病例得到檢測、控制和隔離,有效降低病毒的流動性,阻斷病毒的傳播。相應的經濟犧牲和社會代價要小一些。

但是這兩種模式都需要一項制度來保證或者兜底,那就是行政當局的強制隔離措施。因此各國的傳染病防治法律,大多授權有權限當局可實施緊急的強制隔離措施。

在終審法院辦公室的新聞稿中,初院在案件中指出:考慮到相關人士可能帶有《傳染病防治法》列明的傳染病病毒,為有效防止病毒在澳門傳播,根據該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在相關人士拒絕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的情況下,有權限當局可對其實施緊急的強制隔離措施。其中一六年一宗案件的被隔離人士不服初院決定,曾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認為,當局採用的是由衆多國內外衛生組織制定和採納的隔離週期,在作出決定時還考慮了流行病毒學的研究、病毒潛伏期間的不穩定性以及病毒可能對居民帶來的致命和危險。對於上訴人的個人利益(短暫犧牲其個人自由)而言,很明顯公共衛生、社會和經濟所追求的利益更為重要。因此,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強制隔離措施的決定。

由此可見,強制隔離措施是《傳染病防治法》的核心內容,也是本澳防疫措施的最基礎措施。

防疫策略應主要考慮技術和法律問題

賀一誠形容目前是全世界最艱難的日子,他六十多歲都未見過如此嚴重的全球性事件,但希望居民與政府一道度過時艱,政府有財政基礎及決心做好工作。他坦言在疫情期間每個決定都很困難,政府只能取捨、求平衡。他稱,每個階段的防疫工作都要經過評估,請教專家意見。由於本澳居民配合,政府現階段不需啟動民防架構,澳門居民為社區健康、澳門長遠發展都很配合政府呼籲,防疫工作做得很好。他強調,目前政府就防疫所推出的限制入境措施,都是從防疫角度出發。在疫情下,全世界都採取了相關措施,如葡萄牙已採取緊急措施,比澳門更嚴厲,其實質作用都是以保證居民的健康和利益為依歸。他呼籲居民要多些體諒和互讓,減少不必要的紛爭;政府不會挑起任何事端,而是做得到的一定做。當然政府的工作還有許多方面是值得檢討,無論哪個政府在這次防疫工作上,都沒有可能做到一百分,一定有值得檢討的地方,待疫情結束後會總結經驗,讓日後工作可以做得更好。

美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能力在全球處於領先地位。但目前美國的防疫策略卻是被人詬病的,其原因是考慮太多的政治因素,而不是主要從法律和技術上來採取措施。從法律上來說,美國具有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應對疫情手段充足。本來對於疫情來說,危險猛如虎,那是必須當機立斷,立刻著手的。但某些西方國家所謂的政治家、政客,並不是把人民健康放在第一位,甚至其價值觀覺得2%到3%的病死率是可以接受的。就算手段充足也猶豫不決,特別是對於「封城」、強制隔離這樣的措施,最初排除了這些措施的可能性,稱這在「民主國家」是行不通的。把有效遏制病毒的工具定性為威權,還認為民主國家使用就很容易回到威權體制。現今疫情嚴重的部分西方國家,可能就是過度講究人權,自由和個人主義:疫情嚴重要封城、禁止社交活動,有人就遊行示威,抗議違反自由和人權,這使得防疫很難進行。

從技術來看,為了拯救自己的國家和人民,本來一切手段都沒有意識形態屬性。最近美國斯坦福大學學者湯瑪斯•普約(Tomas Pueyo)(其中一篇文章名為《新冠病毒:為什麼你必須得馬上行動》,3月10日發佈後,一周內流覽量達到4000萬)在《新冠病毒:鐵錘與舞蹈》中,將封城、強制隔離等抑制措施形容為「鐵錘」(Hammer ),它可以帶來新增病例和死亡率的迅速下降,為進一步的防疫工作提供準備時間。鐵錘策略如果能生效,之後,就會是相對寬鬆的「舞蹈」(Dance)過程。只要能在「鐵錘期」控制住疫情,「舞蹈期」只需要基本的手段就可以穩定並實現好轉。

「鐵錘期」越有力 ,「舞蹈期」就越輕鬆。國際比較的話,有些國家措施得當,「有效的檢測、有效的追蹤、旅行禁令、有效的隔離與檢疫」,比如日本、韓國和新加坡,甚至沒有經歷「鐵錘」階段,就迎來了「舞蹈期」。中國,全球這波疫情爆發地,最初應對有遲滯,之後掄起「大鐵錘」,在付出巨大社會經濟代價之後,湖北之外,疫情控制尚算良好。英國,美國,歐洲其他一些國家,開始捨不得「鐵錘」,最終還是不得不掄起「鐵錘」,目前正處在最可怕的高爆發階段,能不能以比較小的代價過渡到「舞蹈期」,還有待觀察。總體而言,不管情願不情願,最終大部分國家都要掄起「鐵錘」。

澳門應急法律體系需多方面完善

迄今為止,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中,暴露出澳門應急法律體系多方面的不足。通過總結經驗教訓,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是「疫後重建」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及早謀劃。

澳門的應急法律體系在此次疫情防控阻擊戰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是系統性、深層次的:

第一,暴露出本澳應急法律體系和應急體制中的理念衝突。雖然美國今次應對疫情有被人詬病的地方,但在應對生物恐怖主義襲擊、拯救生命、減少損失等方面,美國建立了較為先進的應急醫療救援制度,其措施和經驗仍值得借鑒。美國專家認為,公共衛生安全是和國防安全、金融安全、資訊安全一樣重要的國家安全。即使生物恐怖主義襲擊事件暫時沒有出現,建立公共衛生應急系統也可防治疾病,應對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就像當年為國防需要建立網際網路一樣,投資公共衛生體系建設是雙贏戰略。正是基於上述認識,美國的公共衛生應對體系發展迅速並得到細化和完善,在相當程度上減少了傳染性疾病對民眾的侵害。本澳在疫情發生後,由特首的主導下,很快成立了應變協調中心,可以說政府的行動迅速、決策果斷,已經得到了本澳各界的肯定和讚賞,但在民間團體如慈善組織的行動上仍有一定的加強空間,不然就不會有特首「搵大型隔離酒店難」的概歎。

第二,暴露出應急法的實施機制仍不夠科學。一方面,應急法的實施主要靠政府,政府是一種自上而下的體系。突發事件處置對效率的要求非常高,在法律制定之後,只要預先假設的危機情景出現,相關主體就應該直接採取法定措施。另一方面,由於缺少有效的預案機制來分散高層機關的決策壓力,導致其在疫情發生後一直忙於臨機決策,沒有足夠精力去糾正各地在執行中的偏差,導致疫情防控秩序至今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混亂,如在第二輪疫情殺到之時,在入境醫療檢測及防疫措施安排上存在一定的漏洞。

第三,法律對應急準備制度的規定存在一定缺陷。應急準備機制的作用在於,突發事件一旦暴發,政府和社會的應急能力能夠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快速增長。而應急能力無非來源是人力、財力和物力的組合,人力表現為機構、隊伍、人員及其訓練水準,財力表現為財政資金的充足度和募集社會資金的能力,物力表現為應急物資的儲存和對產能的掌握。要保證比較高的應急準備水準,必須在法律上有十分明確、剛性、嚴格的規定,否則必然難以落實。

應急法有彈性、有粗的一面,突出地體現在應急決策和應急處置方面,也有剛性、有細的一面,突出地體現在應急準備方面。我們過去在應急領域的立法中,主要看到了前者,而忽視了後者,使得很多法律制度成了擺設,未能在應急體系建設中發揮實際作用。

基於以上問題,本澳「疫後修法」應該系統、全面、深入地梳理立法修法工作思路,特別針對部分法律體系內部衝突明顯的問題,如居民出入境自由與防疫法律的衝突(也是大鬧機場人士可能提出的法律爭議)等,進行妥善處理,讓本澳應急法律體系在此次疫情之後真正脫胎換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