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司長應以張專員的氣魄能力執行職務

立法會對行政長官賀一誠所作的澳門特區政府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討論告一段落後,輪到五位司長到立法會分別作其政務範疇的施政方針並回答議員們的問題。昨日第一位出場的,當然是按照《政府組織綱要法》規定,排在第一順位的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據位人張永春。

在起草《澳門基本法》時,筆者作為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及其政治體制專責諮詢小組成員曾經提出,宜有副行政長官之設,像美國的制度那樣,當行政長官缺位,由副行政長官自然遞補。但這建議沒有被採納,因而當行政長官缺位時,必須由當屆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依照《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進行行政長官補選,並執行餘下的任期。而按照香港特區第二任行政長官董建華辭職後,曾蔭權透過補選接任行政長官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他執行董建華餘下的任期雖然不足一屆,也視為一屆。

澳門回歸以來二十年來雖然未曾發生過行政長官「缺位」的情況,但卻經常「短期不能履行職務」。而按照《政府組織綱要法》規定,當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各司司長按照其排序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因而在五位司長中,排在第一順位的行政法務司司長,代理行政長官的機會最多。雖然有時會有五位司長「輪流坐莊」的情況,但在大多數的情況下,還是由行政法務司司長出任代理行政長官。

實際上,行政法務司司長是澳門特區政府的「第二把手」,也是最接近行政長官的職位。正因為如此,野心勃勃的何超明,在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時,雖然製造「中央支持」的謠言,打出「反對公務員治澳,反對商人治澳,必須由法律人治澳」的旗號,意圖與崔世安爭而未能得逞,並知道崔世安才真正是中央支持的人選,難以「硬撼」之下,就把眼光盯在「崔世安後」的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尋求在此之前坐上行政法務司司長的位子,以其是特區政府第二把交椅,最接近行政長官的有利戰略位置優勢,戰勝其他參選人。因此,他千方百計地要把時任行政法務司司長的陳麗敏拉下來,自己好取而代之。因此,他在幾個上跳下竄的人都密切配合下,將本來經由廉政公署調查,依法認定已經超逾追訴期的「十幅墓地案」再挖出來,猛打相關部門未能及時將有關資料送交檢察院的問題,而要將陳麗敏「拉下來」,還連帶要把民政總署的幾位負責人也「拖下水」。而在終審法院對陳麗敏進行預審,及初級法院對民政總署幾位負責人進行審理後,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所有被何超明檢控者,都獲得解脫。其中最冤枉的李偉農,才剛調到民政總署沒有幾天,與案情沒有任何關聯。諷刺的是,後來貪腐案發的何超明,不但坐不到「第二把交椅」,還鐺鋃入獄服判,而李偉農卻在第五屆特區政府坐上了「第三把交椅」--經濟財政司司長,並在這次抗疫鬥爭中有出色的表現。

昨日前赴立法會報告行政法務範疇施政方針的張永春司長,就是當時領導廉政公署偵查何超明貪腐案的廉政專員。偵查該案的難度之大,即使是街外人「用膝頭哥想」也可以想像得到。因為一方面此前何超明為部署參選行政長官,利用一切宣傳工具,包括「可以進入中南海」的印刷和電子媒體,將自己包裝為「反貪英雄」,使得不少澳門居民已經對他牢牢地建立起「反貪英雄」的印象,以至有「啦啦隊」吹噓他是「行政長官最佳人選」;另一方面,由於他是在西南政法學院畢業,不少同學後來在國家最高層的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出任高職(西南政法大學網站曾經張貼的「優秀學友名錄」,有何超明的名字,當然也有不少捲入周永康案而受到處理的高官的名字),並曾任十五年的檢察長,因而具有很強的反偵查能力。這與連署偵查歐文龍案相比,完全是兩回事。後來即使是在終審法院審理何超明貪腐案時,他還利用自我辯護之機,「反咬」了幾位在職人,尤其是時任行政法務司司長的陳海帆。由此可知,廉政專員張永春,及助理專員兼反貪局局長許麗芳(現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兼行政會秘書長),在率領下屬偵查何超明貪腐案時,需要付出多麼艱苦的努力。但終於把這條「害人蟲」揪了出來,為維護澳門政局穩定和司法機關廉潔,清除了嚴重的危害因素。

何超明為了達成其目篡區奪權之目的,不惜濫用檢察權,陷害他人。筆者也是其中一人,只不過是撰文批評,檢察院沒有執行《刑事訴訟法》有關「知悉即偵查」的規定,在得悉有人在遊行中污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有人(也是「十幅墓地案」的發起者)違反《行政長官選舉法》,在「禁區」內公開宣佈其支持對象,有人偽造「銀河假招工」假案的情況下,沒有進行偵查,而惱羞成怒,以「侮辱檢察院」和「濫用新聞自由」的嫌罪,對筆者立案偵查。幸得葉迅生接任檢察院長後,予以「歸檔」撤案處理。

張永春昨日在回應議員的提問時指出,廉政公署對涉及刑事的案件「一定會有所追究,不會不了了之」,並舉例從司長(歐文龍)到檢察長(何超明),凡涉及刑事都沒有放過;還有「前貿促局領導案」很快便會開庭審理,「前環保局領導案」已進入司法程序等等。其中後三宗案件,都是張永春出任廉政專員時的佳作。確實是為澳門特區的廉政建設立下功勞。但似乎是還有遺憾,案情比較簡單的「非凡航空」的「空頭支票」案,其實可能是涉嫌「詐騙案」,卻是「子彈會轉彎」,至今未能公佈調查結果。

賀一誠在其競選政綱中,將行政改革列為第一位。這是他在擔任立法會議員、副主席、主席的長期實踐中,深切感受到澳門特區公共行政體制中,因為機構重疊、職能交叉、權責脫節而導致行政效率和品質都落後於形式發展所需的問題。雖然他在就任後的第一份施政報告,因為遭遇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襲擊,因應抗疫的需要而暫時將行政改革擺放在第二位置,但在未來五年內,仍將是第一位。實際上,也已作了初步部署,包括對一些部門進行調整或合併等。而張永春是該項吃重而又艱難任務的執行者,看來必須拿出其在廉署偵查重大案件的魄力、毅力和執行力,完成賀一誠交付的任務。

法案擬制同樣也是艱困的任務。賀一誠在領導立法會期間,也深切感受到政府在法案草擬方面的缺失之處。由於基本法對立法體制作出重大調整,從回歸前的雙軌立法,改為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唯一立法機關,但又對立法會議員的法案擬制權作出一定的限制,凡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必須事先取得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但政府提請立法會的法案,有時存在著某些缺陷,這就影響立法會的立法進度。現在賀一誠「換了位置」,應是「心中有數」,對法案品質的要求較高。而張永春曾任職能之一是擬制法案的法務局局長,因而具有有利條件。

遺憾的是,昨日張永春向立法會報告今年的立法計劃,沒有「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在香港「反修例」釀成暴亂的情況下,澳門更應及早為規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立法,以在此領域彰顯澳門特區也是實施「一國兩制」的典範,及向香港作出示範作用。其實,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比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更複雜。實際上,澳門回歸後不久就已經制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不但同樣有類似在「一個中國」框架下的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的矛盾,及設死刑與不設死刑的衝突等,還有許多與其他法律如古靈精怪的伊斯蘭法律體系的法律衝突。既然連規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的法律都可以處理好,如何相對簡單的規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法律就遲遲不能制定呢?

既然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法案已經有基礎,就宜在疫情緩和後,儘早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港澳辦等國家機關商議,恢復為規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立法的工作。因此,希望張永春司長拿出偵辦何超明案的魄力來,完成該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