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聚焦著作權法修改

【中新社北京4月29日電】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日前分組審議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常委會委員針對著作權人維權成本高、侵權賠償數額低、執法手段不足等熱點問題發表了建議。不少委員呼籲落實「嚴保護」的法治導向,通過有效舉措提高侵權代價和違法成本。

李學勇委員說,建議進一步強化制度約束,落實「嚴保護」的法治導向。「保護」是智慧財產權領域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這次修改著作權法的重要導向,就是要健全著作權制度,完善保護體系,提升保護能力,加強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薄弱環節建設,通過法治的力量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良好氛圍。

楊志今委員表示,要堅持智慧財產權「嚴保護」的導向,提高侵權代價和違法成本,研究更加有效的舉措,把著作權保護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更加緊密結合起來。要進一步完善著作權管理體制機制,提升著作權領域治理效能,努力形成政府監管、司法保護、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相結合的著作權保護格局,從而解除作者創作作品的後顧之憂,為著作權人利益的實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根據草案,對於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賠償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將法定賠償額上限由五十萬元(人民幣,下同)提高到五百萬元。

針對完善侵權懲罰性賠償與法定賠償制度,劉修文委員指出,為進一步增強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為保護權利人利益和維護良好市場秩序提供有力可行的法治保障,建議進一步細化懲罰性賠償與法定賠償制度。例如,明確「情節嚴重」的判斷標準,明確法定賠償最高額的適用條件,以及細化懲罰性賠償適用中的程式性規則等。

吳恒委員說,建議提高法定賠償額和進一步明確實施懲罰性賠償的舉措,構建侵權人對著作權權益人的賠償,包括懲罰性賠償制度,並且以國家公權力保障賠償制度得以實施。

李巍委員對「法定賠償額下限」提出建議。他表示,在完善侵權懲罰性賠償和法定賠償機制的基礎上,草案設置了最高的法定限額,建議研究設置法定賠償額的下限,以完善賠償額法律制度。

李鉞鋒委員指出,在行政執法實踐中,由於受執法能力、經驗的限制,對濫用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擾亂傳播秩序的行為存在判斷標準和衡量尺度不統一的情況,會導致相似的行為在不同地區、不同領域執法尺度、執法結果差距較大,不利於執法行為的規範化。如果不能在草案中增加相應表述以明確尺度和標準,也應在相應的實施條例中加以明確、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