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要制訂何種模式的《工會法》?

今日是五一國際勞動節。在此向全澳的勞動群眾,既包括「藍領」也包括「白領」,既包括受薪者也包括自僱者,致以節日的問候。

此前的幾個「五一」,筆者不厭其煩地提出「全澳門勞動者,聯合起來」。澳門中聯辦前主任王志民在走訪澳門工聯總會時,提出了三點希望,其中「要拓寬工作視野在鞏固傳統基礎的同時,繼續加大對博彩業、服務業、公務員、文職人員等重點領域和新興群體的拓展力度,使工會組織建設和會員發展與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變化相適應。要注重創新青年工作,進一步發揮自身優勢,適應青年特點開辟新的活動載體和工作手段,重點幫助解決『學業、就業、創業』等關鍵問題,使青年工作成為工聯總會新的『新字招牌』」的提法,與筆者的觀點相契合,而且政治站位更高。而且在此之後,工聯總會也在不斷調整適用中,包括在立法會選舉中,有博彩業員工及專業參與等。因此,筆者不打算再嘮嘮叨叨此命題了。

但仍有進一步拓展的空間。實際上,一方面,隨著在台灣等地接受高等教育後投入職場的年輕人增多,工聯總會及其友好團體在立法會的直接選舉所面臨的競爭將更為激烈。而那個自找麻煩的「改良漢狄比例法」,迫使原本可以「聯合」一體的傳統愛國社團,「被迫」拆解為兩隊,後來更是多隊參選。如果計票及配票不夠精準,就勢必會導致高票當選者「浪費選票」,高票落選者大嘆「幾票之憾」。過去就曾確確實實地發生這種「非戰之罪」的情況。另一方面,在當年的政制發展過程中,由於種種原因,尤其是掌握了立法會審議《行政長官選舉法》修訂案的常設委員會的主導權的議員,有意無意地對僱員界別的新增名額進行「傾斜性」的分配,是各界別中新增名額比例最高的界別。因而就形成「名額富裕」的情況,該界別當選為委員者,其素質可能會與其他界別對委員有一定的距離。本來,按照慣例,實質參政者以專業人士為主,亦即群眾委託專業人士進行管理。但澳門的實際情況卻是,因專業人士界別的名額偏少,而導致不少有志者被拒於門外。因此,適宜在立法會選舉中協調成功的基礎上,進行更深更廣的協調合作。在立法會直選時,作為也是受薪者的專業團體支持工聯總會,而在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定僱員團體界別,則從相對較為富裕的名額中,調劑若干給專業團體的代表。當然,近年有新興工會加入僱員團體界別委員選舉的競爭,工聯總會不再享受「等額選舉」的便利,因而在安排參選人名單時,需要作出適當的安排,以保證「規劃參選」者能夠當選。

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就是工聯總會名下有八十多個行業工會。這些工會在過去的歲月中,都發揮了重大作用,作出了顯著的貢獻。比如,在搭建國慶牌樓時,棚架工會就發揮自己的技能優勢,成為主力。

但如今時空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一方面,澳門的政權已經回到中央政府的手中,再由中央政府授權澳門特區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因此,特區政府也就是全體「澳人」的政府。正如王志民所言,必須「堅定不移地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要發揮好政府與市民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把特區政府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的各項政策措施理解好、宣傳好,引導廣大職工和居民發揚主人翁精神,一道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有效施政。」另一方面,澳門的經濟結構也發生了重大變化,許多曾經是澳門的重要產業,如炮竹、神香、造船等,已經消亡。其從業人員也已七老八十,也將逐漸肉體消亡。如果套用李克強總理在視察東北國企時提出的「殭屍企業」的概念,這些行業的工會也可說是「殭屍工會」。

當然,如果只是作為團結社會各界人士,不涉及利益問題,這些行業工會繼續存在,應是平安無事。但如果涉及到經濟、政治利益,並以其來「數人(會)頭」討要經濟、政治資源,可能會被視為如同國共內戰時期,國民黨軍隊普遍存在的「吃空餉」現象。澳門反對派雖然無法象其香港「戰友」那樣發動暴亂,但針對所謂「暨大一億」、「離補」等因為涉及到利益分配,能夠爭取到本來就已經對「分配不公」而心懷不滿情緒的部分市民的共鳴的能力,還是會有的,因而可能會導致「鬧出動靜」。

僵持了多年的《工會法》立法,特區政府在換屆後終於鬆口。繼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發表調查報告後,在日前的施政報告和施政方針辯論中,特區政府相關高官都承諾儘早進行《工會法》立法。

此前,立法會中代表僱員利益的議員,不論是屬於建制派陣營還是反對派,都搶著提出《工會法》法案,不能執輸。但卻都在一般性表決中遭到否決。實際上,《工會法》不但涉及到僱員的利益,同樣也涉及到僱主的利益。政府及相行政主管部門也有責任協調及平衡,因而不宜由其中的一方單方提案。因此,由代表僱員利益的議員單方提交法案,是不公平及不平衡的。最佳的方法,是由政府提案,法案的具體擬制工作由有勞資雙方代表的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並由勞工局、法務局等給予技術支持。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某位議員每次提交幾乎隻字不改的《工會法》法案,都主張紀律部隊的成員也有權成立具有壓力的類似工會的團體。/其實,在中國澳門實施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有「限制機制」條文,對紀律部隊組織壓力團體的權利作出限制。而台灣地區的《工會法》更是規定,對警消人員、醫護人員,及電力自來水供應等行業人員的罷工權利予以限制。由於篇幅所限,有關這方面的分析,以後再談。

因此,制定《工會法》,究竟是採取什麼模式,就是首先需要釐清的問題。如果像內地那樣,只是一個人民團體,似乎不契合「一國兩制」。而且現行的《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結社法》法律,就已經足夠。但如果是要強調如同西方國家的《工會法》那樣,工會享有強大的權力,那肯定將會損害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嚇跑投資者。

實際上,在美國投資設廠的中國企業家曹德旺就經常談到他在美國的切身體會,他的投資遇到最大的麻煩,是工會,並指出美國製造業衰落的主要原因,就是工會過於強大,美國的工會制度不適合製造業的發展,還預言通用汽車公司將會死在工會的手中。曾任香港中聯辦宣文部長的郝鐵川,也曾在一篇論文中指出,歐美工會的作用其實是變相保護了那些工作不努力的人,形成了「大鍋飯」。美國的工會制度已經不適合製造業發展了,可以說,美國製造業的衰敗就是這樣引起的。

因此,《工會法》不能照搬西方的。否則,澳門「玩完」。但就連建制派的僱員利益議員也在主張工會享有「集體談判權,可能會近似歐美的工會了。而另一位議員更是鼓吹,所有工人都必須服從及執行工會的罷工「命令」。但是,澳門居民既依法享有參加工會及罷工的權利,也有依法不參加工會及罷工的權利,這也是基本人權。而且,這個「命令」權,將工會提到公權力機關的位階,也是違背依法行政的原理的。

因此,澳門的《工會法》對工會的定位及「權力」,必須慎重思考,《工會法》的模式取向更應謹慎決定,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那一套,必須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尤其是實行「一國兩制」方針的政治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