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紹基攜女友公幹 法庭判罪名不成立

【本報訊】新任地籍局副局長張紹基,涉早前於環保局工作時,與女同事多留葡國出差一日惹上官非。張紹基於初級法院應訊時否認指控。獨任庭法官指出,建議書所指的回程日期純屬筆誤,認為當時計劃的行程是三人同行及一同離開,無具體證據印證張紹基藉修改回程日期,刻意延後回澳日期,裁定一項“濫用職權罪”不成立。

案情顯示,張紹基2009年6月29日至2014年6月28日擔任環境保護局局長。期間,張紹基與局內的一名宣傳教育處二等技術員的女職員發展成情侶關係。2013年4月,該女職員被調職至“環保與節能基金”技術導小組。

2013年9月,張紹基命人製作建議書,建議其本人於2013年9月22至30日期間,前往葡萄牙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環境保護局與葡萄牙共和國環境、領土整治及能源部葡萄牙環境署公共協會關於環境及可持續發展的合作協議書》及進行考察活動,並建議由該女職員以及擔任翻譯的某顧問高級技術員陪同公幹。

在呈請上級審查建議書期間,由於發現建議書中所指的回程日期出錯,及獲悉顧問高級技術員需於9月30日以私人理由請假,故此,張紹基與女職員返抵澳門的日期由9月29日改為9月30日,但該顧問高級技術員返抵澳門的日期則是9月29日,有關的建議獲上級批准。

該案的控訴爭議在於張紹基有否藉修改建議書之機,假借工作為理由,令其與女職員延長逗留葡萄牙一天,以便兩人利用公帑進行私人活動。法官指出,案中建議書的確令人聯想到,張紹基與女職員的公幹回程日期在上呈後被更改延長,且是根據有證言顯示,是應張紹基要求修改。

法官指出,考慮到環保局代任的建議內容,當中指出2013年9月22日至30日的代任日期合共9日,因此法庭認為兩位代任人的兩段代任期間分別為5日及4日,實屬符合常理的分配方式。

按照經驗法則,法庭認為可以從中穩妥及正確地理解製作建議書時的真實意思:公幹日期及代任日期均為9日。故此,建議書所指的回程日期純屬筆誤,建議書內所指的公幹終止日應為9月30日而非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