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涉台立「法」危害台海安全與和平統一前景

美國涉台立「法」以及其他涉華立「法」,在國會的體一致”通過表明,中美關係出現質變,中國大陸和平統一前景所依賴的國際政治條件與島內政治基礎面臨流失風險。由於美國的霸權建構及「新冷戰」的重啓,兩岸關係再次被美國以非法手段嚴密隔斷,而投機成性的民進黨當局利用了中美關係的時代裂隙,無節制地損害兩岸和平統一與共同發展的根本利益。

兩岸出現多重危險信號

美國涉台立「法」與中美建交幾乎是同步事件。1979年中美建交並逐步形成了以「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爲政治基礎的中美和平共處關係,其中最爲核心的是「一個中國」原則。同年,美國國會通過所謂的「臺灣關係法」,確立美台非官方關係及美國對臺灣一定程度的「保障」責任。儘管兩者之間存在矛盾衝突,但在當時中國大陸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對台大政方針、美國大體遵守「一個中國」原則、臺灣當局有統一意願的情况下,兩岸仍維系著和平統一的前景。

但歷史總是詭異的,不會按既定程序機械性展開。具有重大挑戰的是,美國的「一個中國」原則立場並不堅定,甚至以涉台立「法」不斷掏空其本質內涵。而臺灣經歷「民主化」「本土化」「台獨化」及美台關係的上行突破之後,已基本放棄「九二共識」,主動充當美國對華「新冷戰”的棋子。從近年來美國涉台立「法」中的臺灣身影、WHO國際化政治博弈、臺灣島內「綠色戒嚴」法制以及新冠疫情中臺灣的「封鎖」政策,可以看出,美台關係正在經歷前所未有的政治突破及危險關係遊戲。

兩岸漸行脫鈎出現多重危險信號,其源頭在於中美關係的結構性質變。其一,1979年中美建交在美國政界中存在歧義,美國國會與行政當局采取了不同的行動路綫,國會立法對行政政策構成持續性的反制和干擾,這是美國分權憲制的結構作用,但也反映了中美建交與和解之政治基礎並不牢固。其二,以「臺灣關係法」爲基調的美國國會立場,始終以冷戰視角看待中美和解與中國發展,在美國以民主路綫改造中國的「顔色革命」基本失敗之後,國會鷹派取得了政治反撲與報復性立法的契機。其三,2017年底,《美國國家安全戰略報告》因應中共十九大報告及特朗普主義戰略架構,提出了中國作爲主要「戰略對手」的目標定位與行動策略,中美「戰略性和解」轉向「戰略性對抗」,由此揭開了2018年以來的中美貿易戰及更多領域的冷戰式對抗。其四,「臺灣牌」與美國涉台立「法」加速深化,不僅有2019年「香港反修例風波」中的美台合力介入,更有2018年「臺灣旅行法」和2020年「臺北法案」打開美台高級別官員常規來往以及保障臺灣殘餘「邦交」秩序和國際參與空間之大門。中美關係質變給部分「台獨」勢力釋放了方向錯誤但持續激勵性的信號。

美國長臂管轄的非法性

美國法律體系中,存在一種不同於其他國家的法律部門,即外交關係法,美國的長臂管轄法律基本歸於這一類別。這一法律體系特徵體現了美國法的特有傾向。

其一,泛法制化的管理習慣。即將本屬行政範疇的外交政策作爲法律審務加以立法和監督,並促成國會主導的外交權力秩序,作爲美式分權制衡的擴大化。其二,以外交關係法混淆國際法與國內法基本界限,以美國國會單方立法管轄美國主權範闈之外的他國事務或國際事務。其三,這一類法律在監督美國行政權實現特定外交政策目標的同時也賦予r美同行政當局更多、更靈活的國際政治博弈籌碼。雖然特朗普巧妙利用了這些籌碼,但這並不代表白紙黑字的美國法律就是合法而正當的。

在國際法上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但出於兩岸相互尊重及協商統一的程序性考量,「九二共識」給出了僅限於兩岸互信條件下對「一個中國」具體內涵靈活表述的可控空間,而美國涉台立「法」則不斷掏空「一個中國」,變成了托名「一個中國」政策下的、名不符實的「大陸」與「臺灣」的平行表述。

因此,美國涉台立「法」在法理本質上是非法的。首先,1971年聯合國大會第26届會議2758號决議恢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一個中國」原則是被加以確認和保護的,是現行國際法秩序的一部分,美國涉台立「法」以國內法公然違反國際法秩序,具有顯著的國際非法性。其次,「一個中固」原則是中美建交的政治基礎,是中美關係結構性和解與合作的前提性契約條件,美國涉台立「法」違背美國對華承諾與雙邊互信的政治基礎,是道義上的背信棄義與法律上的國際侵權行爲。再次,中國以「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憲制構想推進兩岸統一並提出兩制方案,是中國憲法與國際法所允許的主權管理行爲,美國涉台立「法」從認知到行動上以提升美台關係進行對抗,造成對中國主權利益的直接損害。最後,美國對臺灣的單方面保護與接管性行爲,沒有國際法授權與中美協議安排,完全是一種「變相殖民」行爲,而民進黨當局充當了「共犯」。

美國涉台立「法」増加兩岸風險

就最爲典型的「臺灣旅行法」「臺北法案」而言,美台關係存在突破「一個中國」原則底綫的危險性。這一危險性在1979年「臺灣關係法」通過時即已存在。「廢約、斷交、撤軍」本是清晰的建交共識,但在具體條款義務履行上,美國一再違背承諾,大打折扣,甚至引發了上世紀80年代初的中美關係重要波動。美國當然可以拿出國內分權憲制的理由來搪塞,甚至總統更迭後就自以爲不再負責任,但國內法上的內部理由不能成爲偏離和放棄兩國協議義務的免責根據。不過上世紀80年代初,中美尚有國際政治、經濟等多重利益交咅,不至於破局。但在今日,美國以「主要對手」定位中國,更祭出「新冷戰」動員機制追求「脫鈎」遏制,曾經「友誼的小船」就很難從容面對驚濤駭浪了。

「臺灣旅行法」檢討了美國行政當局在美台官方交往上的自我設限,要求取消一切官方來往限制,在其極端意義上就相當於和臺灣交」。「臺灣旅行法」無視中美建交政治基礎與邊界條件,一味追求美台「對等交往」,同時與大陸和臺灣建立一種似乎「平行」的「外交」關係,這是非常危險的國際政治挑畔行爲。

「臺北法案」則類似美國對臺灣涉外事務的接管與保障,包辦了臺灣殘餘「邦交國”的維持責任以及加入各類國際組織的促進責任。臺灣涉外事務已喪失自身的自主性和基本尊嚴,淪落爲美國霸權體系的政治附鹿。這是一種畸形的、直接違背當代國際法原則並觸犯中國主權利益的非法制度安排。而臺灣並無離正的正當權利「出賣」本不屬於其自身的涉外自主權。

美台關係的「不設限」立「法」直接暴露了美國「一個中國」原則的空虛化與機會主義性質。較爲直接的表現就是美國國會立「法」基本不提及「一個中國」,而直接將「臺灣」作爲國家人格加以定位。比如在「台灣旅行法」中稱對台交往是「國家」(country)間交往,而在「臺北法案」中則更加露骨地稱臺灣爲「國家」(nation)。

美國行政當局在「一個中國」原則上也存在倒退現象,比如美國國務院2016年以來的「國別人權報告」中將臺灣與中國並列,稱之爲「民主國家」(democracy);美國行政當局涉及兩岸關係時的政策聲明通常只提「一個中國」政策(policy),而不提「一個中國」原則(principle)。

在中美關係結構性惡化而美同國會與行政當局之「一個中國」立場快速倒退的挑戰下,未來美國涉台立「法」極限突破與兩岸關係直接對抗風險必然不斷加大。

其一,美國涉台立「法」的下一步基本會聚焦「安全」議題,推動通過「臺灣安全法」等相關法案,接管臺灣防衛事務,極限挑戰「一個中國」底綫並涉嫌觸發《反分裂國家法》非和平措施的適用條件,這是兩岸關係與中美關係中風險最大的政治游戲,美國國會是否可能有晟茲本的政治理性來自我約束,仍需觀察。

其二,民進黨當局對外無節制出賣臺灣自主權與根本利益以換取國際政治博弈空間和「台獨」機緣利益,對內則實行嚴厲的「綠色戒嚴」法制,以所謂「國安五法」修訂案及「反滲透法」對兩岸和平交往加以破壞,對「九二共識」及統派加以「專政」,對抗「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的和平、理性、有序展開,全力推行「去中國化」的內外政策,造成和平統一機會窗口基本關閉。

其三,在民進黨當局政治打壓、法律懲罰與被挑撥的民意壓力下,也包括美國的政治控制與誘導下,島內統派日益邊緣化,尤其逛新生代的「本土主義」「割據主義」「親美主義」「去中主義」從暗流湧動漸趨公開合流,導致島內統派的政治支點飄忽不定,甚至出現了機會主義政客爲追求利益和生存而「極端綠化」的政治表白競賽。

兩岸的未來,必須在十九大報告與習近平在紀念《告臺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重要講話的基礎上,以「主場統一」的政治責任和制度智慧,嚴正應對來自美國和「台獨」勢力的極限挑戰,創造一切有助於兩岸復歸統一的內外條件,打破新冷戰體系阻隔與「台獨」專政,創新保障國家主權利益與臺灣民主自治權利的新憲制架構,結構性解決兩岸統一與長期和平發展的制度基礎問題。

(田飛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