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證券市場法律障礙不難克服 陳觀生

對於澳門建立離岸人民幣證券市場,樂觀派認為,澳門的人均GDP高達8.6萬美元,遠超北上廣深。目前一個以人民幣為主的、離岸的、面向中小創企業的、直接融資的金融市場,從全球範圍來看,尚不存在。澳門證券交易所若成立,則可以填補這一塊的空白。謹慎派則認為,一切尚屬於提案階段,加之澳門人口僅60多萬,在眾多方面依附香港,例如澳幣幾乎捆綁港幣,產業以娛樂服務為主,而在金融方面也主要代銷香港保險產品等等,似乎一切仍無從談起。還有聲音質疑,澳門實行的大陸法將會成為其「短處」。目前,世界上的國際金融中心基本為實行普通法系的城市。

明確建立離岸人民幣證券市場目的

相當多的學者認為,澳門建立離岸人民幣證券市場,這將是十分難得的歷史機遇,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進一步提升澳門國際知名度。澳門作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和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臺的作用不斷強化,多元文化交流的功能日益彰顯。如果在澳門設立離岸人民幣證券市場,它將會進一步提升澳門的國際知名度及金融地位。

(二)進一步提升澳門的經濟地位。澳門經濟結構相對單一、發展資源有限,建立離岸人民幣證券市場,更有利於澳門與內地經濟取長補短,它既能將內地作為自己的經濟「縱深」,又能在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中發揮重要的作用,這是新時代賦予澳門的歷史使命。

(三)讓澳門真正融入粵港澳大灣區並發揮更大作用。粵港澳大灣區最大的特點和優勢,就是「跨境」。它既有改革先行示範區深圳經濟特區,更有「一國兩制」回歸的香港、澳門兩大行政特區。因此,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一定會圍繞人民幣國際化、離岸市場做特色、打品牌。建設離岸人民幣證券市場,是澳門難得的重大發展機遇。

離岸國際金融市場主要特點是:以非居民之間的交易為業務主體,基本不受離岸貨幣發行國的法規及稅制管制。世界各地的離岸市場主要包括離岸銀行業務,離岸債券市場及離岸基金市場,但離岸股票市場卻只在中國內地出現過,那就是1992年中國內地建立的B股市場,是世界唯一出現過的真正離岸股票市場。中國B股市場共有兩個類別:一是在上交所掛牌、以美元計價的B股市場;二是在深交所掛牌、以港幣計價的B股市場。其IPO標準、股票定價、交易規則、登記結算等均不受美國和中國香港政策的干預和管制,也不受國內A股市場交易規則限制。當時,中國內地建立離岸美元股票市場和離岸港幣股票市場,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企業外匯資金短缺的現實問題,但後來隨著我國外匯儲備快速增長,我國不再發行B股,實際上,這也宣告了B股市場定位「籌資」的歷史使命終結。隨後我們又拉開了人民幣國際化大幕,B股市場更是沒有了任何存在的價值,因此,B股市場的最終結局只能是關閉。

今天,澳門站在人民幣國際化的潮頭,在澳門建立離岸人民幣證券市場,是在我國B股市場實踐基礎上的改革創新,這是新時代賦予澳門的重大歷史使命,也是澳門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及祖國內地經濟建設的關鍵抓手和難得機遇。

因此,澳門建立離岸人民幣證券市場的目的,主要有兩個:一是作為離岸人民幣業務的主戰場,它將承載離岸人民幣銀行業務、債券業務、基金業務、股票業務以及離岸人民幣資產管理;二是作為人民幣國際化的橋頭堡和助推器,它將讓人民幣國際化走得更快、更遠、更高,人民幣不僅要成為世界貿易與投資的通用貨幣,還要成為在資本項目下可兌換的國際儲備貨幣,這是國際社會賦予人民幣的光榮歷史使命。一旦上述兩大目的達成,則澳門證券交易所便可以不斷做大做強,澳門的國際地位將會進一步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將會因為澳門而變得更有國際化特色。

澳門法律體系不利證券市場?

澳門建立離岸人民幣證券市場,需要解決兩個配套條件:一是必要的金融基礎設施;二是足量的金融專業人才。當然,這兩個問題的解決都不是問題。

眾所周知,香港暴亂已經嚴重衝擊了香港的經濟金融基礎,不排除有些境外金融機構可能會考慮就近向澳門搬遷辦公地,這將給澳門帶來金融業發展的機遇。至於金融專業人才方面,更不是問題。整個內地都是澳門的「人才大後方」,再加上澳門自身的高度開放,只要搭建好平臺,國內外專業人才將會不請自來。事實上,澳門本土就有相當多的人才來自內地和世界各地。在「金融用地」上,有學者建議,完全可以借鑒珠海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模式,採用土地租賃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未來的澳門證券交易所完全可以設立在橫琴島,並採用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模式,甚至可以將離岸人民幣業務的相關金融基礎設施全部遷入橫琴島,由澳門政府獨立管理。這樣,不僅可以充分利用內地專業人才,更可以有效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之中,但又不影響澳門離岸人民幣證券市場的獨立地位。不過筆者認為澳門證券交易所仍設在澳門轄區內較好,否則外界就不認為這是「澳門證券交易所」而是「橫琴證券交易所」或者「珠海證券交易所」了,當然部分金融基礎設施可以設立在橫琴島。

因此,澳門建立離岸人民幣證券市場最根本的問題落在了法律上。有香港學者指出,港澳法律的差異是根本——香港是普通法系(普遍適用于英美),強調衡平(Maxims of Euity)原則高於一切,普通法系法區對投資者保護更好,所以金融市場尤其是資本市場更為發達,如倫敦、紐約、新加坡等;而澳門則是採用葡萄牙遺留的大陸法系,不具備足夠的金融(成為國際金融中心)基礎。

學者認為,相比之下大陸法系更加依賴成文法典和法律、法規,而普通法更具有司法能動性,而對金融活動來說,司法能動性的突出價值在於:現代金融日趨複雜,在產生糾紛時,必須將金融產品內在的風險和當事人不當行為所致的損失區別開來,才能一方面打擊欺詐、維護投資者的信心;另一方面保護創新、不過度追究造成損失的正常市場活動,從而實現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之間的平衡,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普通法系的司法機構獨立性較高,有著一種保護私有財產和合同自由免受國家干預的傾向, 也更重視基於普通人理性所做出的決斷,不太拘泥於法律條文,司法能動性較強。普通法系的法官更關注普通理性人的判斷標準,這意味著既能容忍創新帶來的不確定性,又可識別惡意鑽法律空子的行徑。

不過,一切尚在起步階段,澳交所的提出時點頗為巧妙,加之法蘭克福等國際金融中心也非普通法系,但因種種原因金融業也頗為發達。即使澳門短時間內缺乏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的條件,但成立交易所從某些層面也將彌補澳門的不足,並發揮澳門的潛力。

目前,中國的中小創企業直接融資途徑主要有三個,納斯達克、科創板和港交所。其中後兩者是近兩年才開通的,包括2018年4月推出的港交所「上市新規」允許了同股不同權的互聯網企業以及未有盈利記錄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而今年7月份,才推出了採取註冊制的科創板。在此之前,中國初創企業上市尋求直接融資,往往需要遠赴美國。但目前貿易不確定性可能持續存在,因此降低中國企業對海外的依附性也成了一個戰略性的重點。目前而言,一個以人民幣為主的、離岸的、面向中小創企業的、直接融資的金融市場,從全球範圍來看,尚不存在。澳交所如果成立,則可以填補這一塊的空白。

中國證券法律大量借鑒美國法

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陳守信表示,大陸法系基底未必一定是發展金融行業的弱勢,澳門也可對接歐洲等以大陸法為框架的市場。他同時透露,目前澳門已開始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完善相關金融保險等領域的法規內容,並已開啟優化相關硬體設施的工作。

而且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已衍生出互聯網金融、移動支付、金融科技、綠色金融等多股國際金融發展的新潮流。但面對這些新模式、新交易產品和市場遊戲規則,當下國際金融體系卻尚未能夠與時俱進,仍糾纏于傳統的金融市場和產品。倘若澳門可借此機會,在特色金融領域彎道超車,並結合全國的人才、經驗與技術,與國家一起在諸多金融新領域內完善和制定新的遊戲規則,這不僅對澳門的發展大有裨益,也可提升中國在這些領域的國際影響力和話語權。

證券市場作為一種金融資源配置方式有兩個基本特點:一是分散決策機制, 即資本提供者是為數眾多的不同主體而非數量較少且偏好近似的銀行, 有特色的企業通過靈活安排在證券市場找到青睞者的幾率要比在間接融資市場大得多。二是金融產品投資回報的不確定性很大, 其可能有很好的盈利前景, 也可能沒有, 甚至可能存在很深的欺詐性, 故在事前決定融資可行性和融資條件、金融產品表現不如預期、事後決定各方面責任承擔時,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顯得十分重要。實踐證明, 面對此類問題時, 司法能動性較強的普通法系國家法官的表現更好。當面對證券市場中不斷翻新的欺詐行為時, 他們能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或禁止一項行為時靈活公平地處理案件, 保護投資者利益。

我國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大量借鑒了普通法系的美國法。其主要體現在:首先,證券監管一般旨在發揮而非限制市場的作用。證券立法和監管的目的往往在於促進而非取代市場。其次,證券監管受到了多種制約,體現國家權力的有限性, 明顯保持了對市場的尊重。

但從國家對證券市場干預偏好的角度看, 其明顯保持著大陸法系的風格:行政機關較為主動, 司法機關較為邊緣化。因此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諸如對市場准入過多的事前控制、對市場運作大量的事中控制以及對市場自律組織、自律機制、創新的限制等。

因此,澳門證券市場應當避免大陸法系的負面影響,首先減少對證券市場的不必要干預, 盡可能允許市場機制發生作用。具而言之,對於各種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條件、各種類型交易場所的興建, 可以把決策權下放給交易所和市場;逐步使基於資訊披露的事後責任追究機制而非基於審批的事前控制機制成為市場治理的重心;制定更多可以選擇適用的備用性規則而非必須適用的強制性規則;重視並加強交易所、行業協會、仲介機構對不當行為的制約作用, 如提高仲介機構與發行人之間的民事責任連帶程度;保持市場的開放性和可競爭性,令企業和監管者本身都能感受到競爭的壓力;強化訴訟機制, 使司法成為解決證券民事爭議和複查證券監管行為的主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