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輪消費卡下周充值 每人五千八月起使用

【本報訊】第二期五千元電子消費卡下月開始,行政會23日下午發佈《第二期消費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法規規定發放對象為持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的澳門居民。每名澳門居民須在指定期間內領取消費補貼,發放金額為每人五千元澳門元,每日使用上限為三百澳門元。

第二期消費補貼不設補發,且僅可用於購買貨品或服務,並不得使用的用途或場所與第一期消費補貼的規定相同。消費補貼不得以任何方式兌換為現金;對於不法使用及收取消費補貼的人士,須返還違法使用及收取的補貼款項,而且不妨礙違法者須負倘有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消費補貼的領取期間,以及使用期的起始日及終止日,將由公佈於特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建議的領取期為七月廿七日至十二月十四日,使用期為八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經濟局局長戴建業表示,第二期消費卡有兩種領取方式,一是手上已有第一期消費卡的居民,可持卡到加值點加值;二是若第一期無登記,或遺失第一期消費卡者,可到六個政府機構領卡。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補充,拍卡加值點共190個。戴建業表示,按照消費卡中期報告分析顯示,每日用完300元上限的居民只佔6.2%,八成三以上居民用量少於200元,故第二期消費補貼維持每日上限300元較為合適。

另外,截至4月30日,共73.2萬名合資格居民有資格領第一期消費卡,實際有62.4萬名居民領卡;而按未來幾個月人口增長估算,估計73.7萬名居民合資格可領第二期消費卡,開支約36.85億元。

戴建業提到,第一期消費補貼計劃除初期出現個別商戶標價混亂情況,目前未有發現商戶違規情況。對於第二期消費卡違法行為處理,戴建業表示,維持不得以任何方式兌換現金,不得用於被禁止的用途或場所,否則須返還違法使用及收取款項,且不妨礙負上倘有的刑事或民事責任。同時亦新增了條例,如經營者作出不法使用或收取消費補貼的行為,或作出誤導價格資訊的行為等,可被停止收取消費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