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強制央積金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上)

為向本澳居民提供進一步的養老保障,特區政府從二零零八年起,著手構建中央公積金制度。包括於二零零九年頒佈第31/2009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其後於二零一二年頒佈第14/2012號法律《公積金個人帳戶》,根據該法規廢止第31/2009號行政法規,把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轉換為公積金個人帳戶。

二零一七年,特區政府頒佈了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並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生效,根據該法規定廢止《公積金個人帳戶》法律,而以往的公積金個人帳戶會自動轉換為《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規定下的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

自《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律生效後,特區政府每年繼續按照該法的規定,向符合法定要件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今年,行政長官已透過第11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發放該款項,金額為澳門元七千元。以下為大家介紹有關規定。

一、可獲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的要件

符合下列三個要件的居民,有權獲發二零二零年度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

(1)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年滿二十二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

(2) 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仍然生存;

(3) 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

二、關於計算最少逗留澳門期間的特殊情況

因下列原因而導致計算分配款項前一曆年身處澳門的時間不足183日,居民可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聲明異議,在提出時須附隨有關證明文件:

(1) 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

(2) 住院;

(3) 住所在內地且年滿六十五歲;

(4) 住所在內地,未年滿六十五歲,基於健康原因,尤其因須接受非住院護理、姑息治療、康復服務或須家人照顧;

(5) 在澳門以外地方為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的僱主提供工作;

(6) 負擔住所在澳門的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以外地方工作;

(7) 公務、為澳門服務而擔任職務或履行其他公務;

(8) 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行政長官可酌情例外許可。

而獲發款項權利的時效,是由作出分配的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計三年。換句話說,為獲發二零二零年的款項,居民必須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向社會保障基金主張有關的權利。

有關非強制央積金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下週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