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應注意的雙重國籍問題

今年九月間,將會進行澳門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行政長官已經批示成立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並主持其就職儀式,相信該選管會已經進行前期準備工作。而各有關選舉利益團隊,無論其代表人物是爭取連任的,還是捲土重來的,抑或是將會初次投入選戰的,可能也正在摩拳擦掌。實際上,婦聯總會已經打響第一炮,在日前舉行的新聞界聯歡晚宴上,宣布該會今年將會繼續派出婦女代表與友好機構、團體組成「美好家園聯盟」參選,爭取在議會反映婦幼心聲和訴求。而在社交媒體上,也有不少人在進行分析,各可能的參選團體的實力變化及可能的選舉結果。

本來,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與香港特區立法選舉是錯開年份進行的。但由於香港曾經發生暴力反中亂港事件,而嚴重影響原定於去年進行的立法會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特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的議案,決定將香港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推遲一年。因而香港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也將是在今年進行。如果未來幾個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進一步的相關決定,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就將會與香港特區立法會同時進行,可能會發生連動效應。而基於多方面的因素,香港特區立法會選舉對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所產生的影響會較大些,包括參選人報名資格等。由於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澳門的政治生態比香港較為寬鬆,因而澳門立法會選舉對香港立法會選舉的影響程度並不大。

實際上,前次立法會選舉,澳門方面就是受到香港方面的影響。雖然在澳門方面,也是有著有立法會議員參加葡國議會選舉的自身因素,但由於比澳門早一年進行的香港立法會選舉,已經推出禁止「雙重效忠」的實例可供比照參考,因而澳門也引進此方式,修訂《立法會選舉法》,為避免出現議員「雙重效忠」的問題,規定議員在在任期間不得擔任外國的聯邦級、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議會或立法會的成員,以及政府的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同時,擔任上述外國職位的據位人亦不得參選澳門特區的立法會選舉。

最近,香港特區方面又進一步有傳說,為了反制英國對香港特區事務的干涉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將可能討論涉及香港的議題,包括禁止英國(海外)護照,即「BNO」護照持有人擔任公職,亦可能會討論改革香港選舉制度,甚至是禁止持有「BNO」的港人投票,以至是喪失香港特區的居留權。當然,這些還只是傳聞,因為事關重大,中央將會慎重考慮。但其中持有「BNO」者不得擔任公職的說法,可能性的概率則將會是較高。而由於香港立法會是香港特區的唯一立法機關,這就確定了香港立法會也是香港特區的政權機關的組成部分,因而其議員也是屬於公職。因此,基於禁止「雙重效忠」的考慮,持有「BNO」者不得參選立法會議員,或是在當選後必須放棄「BNO」,卻有可能是中央將會思考及決定實施的方向。

但處置「BNO」的方式,並不適用於澳門特區的葡國護照問題。因為葡國護照的歷史背景因素和功能等,與「BNO」完全不同。而且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及《中葡聯合聲明》中方備忘錄的規定,對此已有很清晰的界定。何況,在澳門更不存在著英方意圖以「BNO」作為干涉香港事務的工具的問題。因此,相信即使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有關處置「BNO」問題的決定,也並不會影響到澳門特區的葡國護照持有人的擔任公職,包括立法會議員的權利。

但是否會影響到真正的「雙重國籍」者,尤其是「回流移民」,亦即本來是中國公民,在移民歐美國家並取得該國籍,尤其是在履行歸化程序時宣誓效忠這些國家後,回流澳門的「雙重國籍」者,參加立法會選舉或擔任立法會議員的權利,則宜進行研究。

按照楊靜輝、李祥琴所著,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港澳基本法比較研究》一書分析,具備什麽條件可以擔任香港或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兩部基本法分別作了原則規定。所不同的是,《澳門基本法》對擔任立法會議員所規定的要求較低,.即「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但《香港基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要求較《澳門基本法》的上述要求爲高。即「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

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爲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占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香港基本法》限制外籍人士在香港特區立法會中的人數,既體現了國家主權原則,也與各國通行的做法是一致的。試想,世界上有多少國家的地方議會,允許外籍人士擔任立法會議員呢?

而《澳門基本法》對立法會議員的任職資格,沒有限制外籍人士,特別是沒有「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限制,_這與《香港基本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有很大的不同,其原因是兩部基本法在有關宣誓效忠的規定有所不同。由於《澳門基本法》幷沒有象《香港基本法》那樣規定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等任職時,不得具有外國的居留權,爲了避免由此可能産生的政治上的「雙重效忠」問題,限制主要官員等在任職期間使用外國居留權,《澳門基本法》的立法者,期望通過要求主要官員等在就職時履行宣誓效忠義務,以解决既不硬性限制主

要官員擁有外國居留權,但又限制其在任職期間使用外國居留權-,同時避免在政治上産生「雙重效忠」問題。

其實,這主要是針對在中葡談判時,嚴重困擾雙方的葡國國籍的問題,而忽略了所謂「回流移民」的問題。因為符合條件的澳門居民在領取葡國護照時,是無需宣誓效忠葡萄牙共和國的;而那些歸化外國國籍的「回流移民」,在履行入籍程序時,是必須宣誓效忠該國家的。倘其中的一些人為了出任澳門特區的相關公職,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形成了「雙重效忠」的問題。同樣道理,既然擔任立法會議員必須避免「雙重效忠」,那麼,是否也應該將曾經在加入其他國家的國籍時,宣誓效忠該國的人士,納入限制的範疇,以補強相關規範呢,這確實是一個值得認真思考的現實政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