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換土地程序宣告消滅

【本報訊】特區公報刊登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宣告消滅由刊登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第四十九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50SATOP97號批示批准的交換土地程序。批示即時生效。

根據以京豐利投資有限公司及海泳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名義於G43K冊第141頁第13,340號及G54K冊第119頁第15,803號作出的登錄,其為一幅總面積4,420.9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4,648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舊卓家村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冊第152頁第10,232號土地的共有人。上述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1996年10月28日發出的第413492號地籍圖中分別以字母“A”、“B”、“C”及“D”定界及標示,其面積分別為1,974平方米、376平方米、2,091平方米及207平方米。

透過刊登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第四十九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50SATOP97號批示,批准以共同擁有權制度訂立交換合同。將上述公司以共同擁有權制度擁有的三幅以字母“B”、“C”及“D”標示,總面積2,674平方米的地塊,與一幅位於氹仔島,卓家村路,面積989平方米,稱為TN15b地段,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E”定界及標示,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的澳門地區的土地作交換,並維持該等公司對組成“TN11”地段,面積1,974平方米的“A”地塊的共同擁有權。

然而,到目前為止,此土地交換沒有正式進行,因為相關的公證書沒有訂立。

另外,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八十四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條規定,將可處置的國家土地的權利用作交換時,視乎土地用途,僅可按租賃制度或以准照佔用的制度給予該等權利。因此,假使私人或公共實體將一幅土地的完全所有權或利用權讓與國家,也不能換取另一幅土地的同等權利。

由於違反法律,所以是完全不可能以訂立於第150SATOP97號批示的條件進行土地交換。在此情況下,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鑒於上述法律規範,其標的在法律上已顯示為不可能,故應宣告消滅該交換土地程序。

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宣告消滅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共有人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土地委員會該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