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會擴權嗎?

  繼商業銀行法發布修訂意見稿後,10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法也迎來了修訂,離上次2003年修訂已經過去了17年。
  央行職權調整是此次央行法修訂的焦點。事實上,與國際其他央行相比,我國央行「擴權」姗姗來遲。自2008年金融危機後,各國都在調整央行職能,加强逆周期管理來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這是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標配和趨勢,也是此次央行法修訂的國際背景。
  將目光轉回國內,過去10餘年,跟隨經高速發展步伐,我國銀行業發展迅速,金融創新讓混業經營業務和主體湧現,現有的法律和監管框架已無法防範和監控金融發展的風險,金融改革呼之欲出。
  不難看出,無論是國際金融監管的趨勢,還是當下我國金融創新對監管的需求,都在呼喚金融監管改革,從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爲銀保監會,「一行三會」調整爲「一行兩會」,金融監管格局調整早已開始,此次央行法大修,調整央行職權,算是金融監管改革的必然之舉。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是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的收官之年,在這樣的背景下,央行法大修,似乎又有了新的寓意。
  補齊「短板」
  近幾年,從P2P、到私募、再到信托爆雷,大衆對金融風險的感知直綫飈升,業內對金融風險交叉感染的認知也被顛覆。
  欣慰的是,從2017年啓動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以來,小到各類監管政策陸續出臺,將影子銀行、互聯網金融等納入監管,大到金融委、宏觀審慎局等組織成立,逐漸完善金融監管框架,一場以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爲要務的金融監管改革正在發生。
  疫情也沒能阻擋金融監管深入的步伐。今年國內疫情穩定以來,私募新規、信托、金融控股公司、網絡小貸監管新規等政策陸續出臺,大金融强監管的趨勢十分明顯。
  縱觀此次央行法的修訂內容,有一個明顯的共同特徵:將過往10餘年特別是最近三年,成效好的監管實踐和政策法律化、制度化,爲日後常態化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如,貨幣政策與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寫入央行法,這是對過往10年,央行宏觀調控格局調整的呼應。央行的貨幣政策工具中,將原先的「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改爲「確定中央銀行政策利率」,則是對過去央行創新的政策利率工具的肯定,也是對利率市場化趨勢的回歸。將金融控股集團納入央行監管,則是對今年9月份《金融控股公司管理辦法》的回應等等,不勝枚舉。
  此次,央行法修訂的核心莫過於將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寫入法律,央行法中明確列舉了央行宏觀審慎政策的7類工具,包含金融機構杠杆率、貸款價值比、貸款收入比、風險資産權重、同業資産(負債)比例要求以及大額風險敞口限制等資産管理要求;金融機構流動性覆蓋比例、淨穩定融資比例等流動性管理要求;風險準備金等逆周期調節工具等等,加强逆周期調節和穿透式監管。
  宏觀審慎並非中國獨創,最早起源於英國的雙峰模式—宏觀審慎和貨幣政策,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後,被國際上大多數央行采用。
  2009年,中國在加入巴塞委員會,逐漸將宏觀審慎引入中國。宏觀審慎政策引入中國已有10年歷史,早在2016年,央行就已形成了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次年,「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也寫入相關的高級文件。
  MPA體系,涵蓋資本和杠杆情况、資産負債情况、流動性、定價行爲、資産質量、外債風險和信貸政策執行等7大方面,對比此次央行法確定的宏觀審慎政策的七大工具,顯然,這些政策工具既有對原有MPA體系指標的繼承和肯定,但政策工具中的逆周期緩衝、系統重要性附加資本、動態撥備和特定部門資本要求等已超過MPA的框架。
  這意味著,未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要面對銀保監會和央行兩家監管機構,可見監管之嚴。
  值得一提的是,隨著宏觀審慎政策入央行法,意味著央行以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的雙支柱框架也得到了法律的認可,這是對過往10年,央行宏觀調控探索實踐的總結,也是當下防範系統新金融風險的需要。
  因爲,與傳統貨幣政策以控制通貨膨脹、穩定幣值爲目標的順周期調節方式不同,也有別於銀保監會以資本監管爲核心的行業監管,宏觀審慎監管以逆周期調節來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能避免傳統金融監管模式在系統風險防範上的不足。
  擴權强監管?
  此次央行法將宏觀審慎職能賦予央行,其實是有迹可循的。
  2017年7月,《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7)》中,曾圍繞宏觀審慎職能的分配提出了三種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模式,即將宏觀審慎智能分別賦予央行、央行內設的部門、央行之外的獨立部門三種方式,此次雙支柱入法,顯然傾向了第一種模式。
  2019年年初,央行三定方案明確新設立宏觀審慎管理局,牽頭建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此次又以法律形式再次確認,無疑是在銀監會微觀審慎監管的基礎上,試圖補齊系統性風險的宏觀審慎監管空白。
  值得一提的是,宏觀審慎作爲國際央行普遍采用的逆周期防範風險的方式,將它賦權給央行,也蘊含著央行必然要擴權來保證宏觀審慎發揮作用,而這一點,對當下的中國金融的健康發展尤爲關鍵。
  粗略來看,此次央行法修訂,將央行的職權從原來的13項增加到19項,具體來看,此次擴權有三個特點:
  其一,擴大監管範圍,這在被監管主體和具體業務監管上都有體現。此次央行法將被監管的銀行機構擴大到政策性銀行、開發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銀行機構,還將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納入監管範疇,這顯然是宏觀審慎政策的應有之義。
  此外,交存準備金的業務監管範圍也在擴大,未來,不僅銀行業金融機構,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都需要交存準備金。
  其二,增加履職機構,確保央行職權實施。如,一方面,作爲金融最高監管决策機構,金融委已在央行設立金融委辦公室,協調建立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風險處置、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等協作機制,已運行兩年多,此次央行法將其入法,還提到央行還將與金融委成員間建立監管信息共享機制,也提到央行還可以設立其他「履職平臺」,事實上這兩年央行已經設立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成方金融科技等平臺,未來不排除隨著央行職權的實施,將有更多履職平臺的出現。
  其三,增加監管職責和監管措施。這是此次央行擴權的核心,不僅設立專門章節(第六章)賦予「央行監督管理措施」,如檢查監督權、現場檢查措施、對金融控股公司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監管措施、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等內容,還將監管職權擴大到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集團等主體,也涉及了金融數據安全監管、征信管理、消費者保護等具體金融監管業務,這意味著,防範系統性風險或將從監管系統重要金融機構開始,而近期金融委提出的要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管」的法律基礎也在逐漸完善。
  此外,此次央行法還賦予了央行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草案和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的職責,這意味著,金融監管的立法權掌握在央行手裏,而不是「兩會」(銀保監會和證監會),牢牢抓住了金融監管的牛鼻子。
  從監管對象、業務範圍擴大,到責權和監管平臺、監管措施增加,不難看出,央行法爲央行擴權、强化監管提供了系統性法律支撑,背後深意不小。
  新的信號
  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在應對金融危機的影響時,各國央行的重要性得以提升。2008年金融危機後,特別是新冠疫情以來,以美國爲首,讓中央銀行「更有作爲」,更積極和頻繁地發揮貨幣政策對經濟「調控」的意義,是一個普遍做法。這一趨勢是否會對中國有所影響?
  過去10餘年,中國金融監管格局經歷從「一行三會」到「一行兩會」的轉變,在此期間,央行通過《反洗錢法》《統計法》等法規,宏觀審慎局等組織擴大自身監管職權,增强央行金融監管屬性,此次央行法大修,以法律的形式擴大央行職權,也暗示著未來金融監管的變革方向。
  首先,「一行兩會」金融監管格局分工更明確,聯動來强化監管。傳統金融監管由銀保監會和證監會承擔,如今,央行法顯然提升了央行在監管格局中的地位。
  一方面,央行掌握金融監管的立法和金融基礎設施制度的制定,如此一來,銀保監會和證監會、其它金融監管部門主要是具體執行法規,實施功能、行業監管。另一方面,央行直接對金融機構,特別是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的直接監管的權力,相當於央行主動承擔了有可能觸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管職責,符合宏觀審慎政策。
  其次,未來金融風險將迎來「常態化」的强監管。在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三年攻堅戰的收官之年,相繼修訂商業銀行法和央行法,將過往對金融風險監管和處置的措施和監管行爲法律化、制度化,爲未來常態化的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再次,未來對金融創新監管或將收緊,監管套利空間將大幅縮小。過去服務粗放型高速經濟增長,出現不少監管套利現象,也積累了金融風險,目前經過三年金融風險攻堅戰,這些風險已逐步出清,大部分新金融也逐漸納入監管範疇,近段時間定調金融創新與監管的關係,更是有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管」的趨勢。
  值得注意的是,縱觀過往經濟周期,每逢經濟低谷,各國總會主動或被動打開信貸水龍頭,讓央行扮演著經濟低谷時期改善經濟增長的「固定引擎」角色,但這樣的負效應也是顯而易見的—扭曲金融資源配置,使得資産價格無法反映實體經濟的真實情况。
  隨著各國央行不約而同「擴權」,央行既是信貸貨幣政策的執行者,又是金融監管的掌舵者,如何來牽制央行多年來形成的「放水」慣性和衝動,讓金融更多地服務實體,這既考驗金融改革的智慧,也需要供給側改革的持續深入。
(何治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