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協公開信要求選管會撤回誤導性言論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 【公開信】

  選舉新聞何罪之有?
  傳協嚴正要求選管會撤回誤導性言論

  選管會近日多次發表公開言論,誤將「新聞」解讀成《選舉法》中的「競選宣傳行為」,對此本會深感驚訝。更錯愕的是,由司法官領導的選管會竟揚言,有權要求傳媒機構在冷靜期前刪除網上選舉新聞,違者可被控加重違令罪。此舉若不是在偷換概念就是扭曲法律,試圖將只適用於候選組別的規定強加在傳媒身上,製造白色恐怖。本會嚴正要求選管會撤回此番誤導性言論,公開澄清,以免傷害特區政府的公信力。
  綜觀《選舉法》,只規定「傳媒不得刊登商業競選廣告」、「在作出有關報導時應採取不帶有歧視的方式處理,使各候選名單能處於平等的位置」(第81條) 。在冷靜期和投票日,任何人在「當天」、「不可作出」宣傳行為 (第197條、第160條)。整部《選舉法》均沒有條文規定傳媒機構要將宣傳期(8/28-9/10)發佈的新聞刪除。
  刪新聞法理何在?
  相反,《選舉法》第76條有明確的新聞自由保障條款,確保媒體不因可能受到的政治壓力而令資訊權、報道權受損:「在競選活動期內,不可因記者及社會傳播企業所作的與競選活動有關的行為而對該記者或企業施以制裁,但不影響可在選舉日後追究倘應負的責任。」
   選管會聲稱,要求傳媒刪新聞是根據《選舉法》第75條A款「競選宣傳」的定義:一、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二、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如果第75條A款並非以候選組別及相關人士為前設,選管會可任意將上述兩點定義的適用範圍無限延伸,那麼,不光是新聞機構,恐怕連在網上轉貼競選資訊、寫下對候選人觀感的一般市民、社交平台群組成員、臉書公開專頁的編輯和留言者也可能被告?
  傳媒非「競選宣傳工具」
  另外,在本會致函查詢後,選管會終於透露,懲處「違規」媒體的罰則是引用第1/CAEAL/2021號指引第4.3款,違者可被告加重違令罪。然而,有關指引內容以往亦有之,第4節開宗明義指出,這是規管「圖文宣傳品的張貼」而非新聞報道;第4.3款也註明,須於9月10月晚上12時前移除海報、橫額、帖文等競選宣傳資訊的主體是「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候選人、提名委員會的受托人及張貼或容許張貼之人」,顯然不適用於傳媒機構,歷屆選管會從未將兩者混為一談。
  更遺憾的是,選管會主席唐曉峰在3月18日的發佈會上稱,今屆突然將指引4.3指向新聞機構,竟是因為使用網絡宣傳的人增多、曾有候選組別未移除自己發出的宣傳帖文被判罪成。顯然,這跟傳媒一點關係也沒有,選管會卻將網上新聞視作選舉的亂源,把傳媒當成代罪羔羊,何其荒謬!
  傳協強調,不能將「新聞」和候選組別的「競選宣傳」劃上等號。選管會試圖將傳媒矮化成「競選宣傳工具」,既是對新聞工作的誤解,更是對新聞工作者的侮辱。
  曲解冷靜期原意
  冷靜期的設置是要求參選人停止宣傳,而不是要選民停止查找、接收資訊。只有在充分和多元的資訊下,選民才能思考如何善用神聖一票。要達致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選舉,理應是讓更多人公平地發聲,而不是本末倒置清洗網絡,用一個模糊的概念、扭曲立法原意,箝制新聞及言論自由,損害公眾知情權,製造白色恐怖。
  今日新聞,明日歷史。除非是極權國度,否則,從未有一個政府以選舉或其他理由,要求傳媒大規模將某一時期的新聞下架。本會促請特區政府正視事件的嚴重性,嚴正要求選管會撤回有關言論,以免因個別官員的理解偏差,影響選舉活動正常進行,損害澳門特區的聲譽及公信力。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