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掘路阻礙出行 政府擬訂法規監管

  【本報訊】議員崔世平口頭質詢關注道路重複開挖問題。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覆時承認,雖然道路工程因城市的發展有其必要性,但過多的工程對道路交通和居民出行帶來嚴重影響,尤其是同一路段在短期內重複開挖,以及道路工程的工期控制不嚴,居民對此意見很大,希望透過特區政府的協調,盡量減少道路工程對日常生活的影響。
  交通事務局統計顯示,去年道路工程重複開挖的數字是52宗,佔全年道路工程總量的5.23%。由於此項統計只計算道路開挖工程,在行人路進行的開挖工程並未計算在內,因此實際的數量與居民的觀感會有落差。
  張永春稱,為協調道路工程的開展,減低道路重複開挖的頻率,特區政府於2009年成立“道路工程協調小組”,但道路重複開挖的現象並沒有明顯減少。2017年審計署在有關的審計報告中指出,道路工程協調工作成效不彰,主要原因在於“協調小組”經討論後得出的工程計劃或協調結果未有法律約束力,相關實體無需遵從;此外,道路工程的施工期限未獲嚴格監管,即使逾期施工,相關實體亦不會被科處具阻嚇力的處罰。
  因此,建議透過行政法規訂定道路工程的協調機制,負責接收公共服務承批企業及其他私人實體的道路工程的申請,將具條件批准的道路工程的施工時間、地點等資料公開,讓其他有需要的私人實體知悉,並在期限內提出在相同或鄰近地方的施工申請。在完成協調工作後,將公佈獲批准的道路工程項目清單,除非有特殊例外理由(例如管線損壞而需緊急維修),只有符合項目清單的道路工程才可獲發道路工程准照,且在該等工程竣工後的3年內就相同施工地點不可再次發出工程准照。
  另外,為提升施工效率和加強工期監管,法規會訂明公共服務承批企業必須在准照所定的期限內施工,否則必須支付相應的、有阻嚇力的延期費用。在訂定工程期限時,除考慮工程規模、作業數量外,工程對交通的影響將會是重要的考慮因素。
  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補充,去年公佈的計劃施工宗數為301宗,但由於疫情等因素,僅130宗工程屬年度計劃,當中116宗屬於合併施工。另外,有512宗如私人維修工程、重鋪路面、私人駁渠、用戶加大電錶、房屋局資助的舊樓水管鋪設等不屬年度計劃的工程。去年全年總施工道路長度57.8公里,平均每一宗13.23日,總工程日數超過1.3萬日,由於合併施工,已節省約1,0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