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尊重新聞自由 強調未要求刪競選新聞

  【本報訊】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傳媒需於選舉冷靜日及投票日暫時屏蔽、隱藏屬競選宣傳的網上資訊。近日,選管會留意和關注有傳媒機構及傳媒團體提出的相關意見和評論,現就此作出補充說明。
  根據選舉法,競選宣傳只能在為期14天的競選活動期(2021年8月28日至9月10日)內進行,競選活動期以外,任何人、組織或機構均不可進行競選宣傳。選舉法第75-A條(競選宣傳)、第160條(在選舉日的宣傳)、188-A條(競選活動開始前的競選宣傳)及197條(在選舉前一日的宣傳)等關於競選宣傳定義、競選活動犯罪及輕微違反的規定,均沒有指明特定主體,故適用於任何人、組織或機構。
  選管會尊重新聞自由及編採自主,選管會強調並沒有要求刪除競選新聞。本澳有數十家傳媒機構,各媒體對報道的內容有不同呈現方式,因此,選管會提醒,如果涉及網上競選宣傳,即發佈兼備下列要件的資訊:“(1)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2)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則選管會依據選舉法及指引的規定,要求傳媒於冷靜日及投票日暫時屏蔽或隱藏屬競選宣傳的網上資訊。事實上,選管會絕對沒有將傳媒視作“競選宣傳工具”,且深信傳媒的採訪報道一貫客觀持平、不偏不倚,其專業性絕對能分清“新聞報道”和“競選宣傳”,然而,選管會認為應作出善意提醒。
  選管會第1/CAEAL/2021號指引是根據選舉法相關規定,並在上屆選舉第1號指引的基礎上加以完善而制定,一方面,指引沒有超越選舉法範圍;另一方面,選管會因應每屆選舉和當時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會適當調整指引相關內容,考慮到現今透過網絡進行宣傳的情況愈加普遍,所以選管會在今屆選舉特別關注對網上平台宣傳資訊的規範,這是基於網絡資訊傳播的特性。從另一角度說,若有人在冷靜日及投票日廣泛傳播含競選宣傳內容的且在競選活動期期間印刷的紙版報紙,同樣觸犯上述法律。
  要強調的是,選管會要求傳媒機構在冷靜日和投票日兩天暫時屏蔽或隱藏屬競選宣傳的網上資訊,專指傳媒屬下網上平台曾發佈的相關內容,而非被其他網絡社交平台轉載的相關資訊。
  同時,傳媒機構履行相關義務,是建基於自身有條件、具能力操作其網上平台的屏蔽或隱藏功能的基礎上。如若傳媒機構在操作相關功能上存在困難,則建議將有關情況預先通知選管會。
  為了體現公平選舉的理念,選管會期盼傳媒機構予以配合支持,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
  選管會重申,暫時屏蔽或隱藏相關網上屬競選宣傳資訊的舉措並不會影響選民的知情權,在為期14天的競選活動期內,選民已可充分接觸和了解各候選名單的政綱和競選言論,至冷靜日和投票日,選民仍然可透過選舉網頁和選管會指定張貼競選宣傳品的公共地方,回顧和查閱所有候選組別的名單及參選政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