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法制發展助力國家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思考 王千華

  一、澳門特區助力國家全面開放格局和澳門法制發展的意義
  (一)澳門特區助力國家全面開放格局滿足「國家所需」,發揮「澳門所長」
  習近平同志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員會在中國共産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所做報告中提出,要推動形成國家全面開放格局,其重要內涵是:以「一帶一路」建設爲重點,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幷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則,形成陸海內外聯動、東西雙向互濟的開放格局。2018年11月,國家主席習近平同志在會見港澳各界慶祝國家改革開放40周年代表團時發表重要講話,要求港澳特區更加積極主動助力國家全面開放,把港澳國際聯繫廣泛、專業服務發達等優勢同內地市場廣闊、産業體系完整、科技實力較强等優勢結合起來,努力把港澳打造成國家雙向開放的重要橋頭堡。2019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對澳門助力國家全面開放的具體內容做了全面規劃。粵港澳三地將携手擴大對外開放,打造「一帶一路」建設重要支撑區。
  國家賦予澳門特區助力國家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新使命和新定位可歸納爲兩點:第一,建設落實中國和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臺。中國已成爲葡語國家最重要的貿易夥伴之一,澳門應建設成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的服務平臺以及經貿合作會展中心、中小企業商務服務中心、葡語國家商品集散中心。第二,發揮「一國兩制」的優勢發展金融服務業,促進人民幣國際化。澳門特區應結合産業適度多元化的目標,利用低稅地和貨幣自由兌換的優勢,積極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部分功能,成爲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融資平臺,成爲「一帶一路」重大項目投資企業的注册地和建設資金的募集地,打造中國—葡語國家金融服務平臺,建立出口信用保險制度,建設成爲葡語國家人民幣清算中心,發揮中葡基金總部落戶澳門的優勢,承接中國與葡語國家金融合作服務,發展融資租賃等特色金融業務,研究建立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證券市場、綠色金融平臺、中葡金融服務平臺。
  (二)澳門特區助力國家全面開放格局和澳門法制發展的關係
  基於歷史、文化和語言的三大優勢,澳門法制在中國與葡語國家經濟、文化交往中應扮演重要的溝通「平臺」和「中介」角色。但是,澳門法制發展是一個典型的「後殖民」問題,法律語言問題、本地法律文化弱勢和既得利益壟斷問題交織糾纏。如何將澳門法制的「平臺」地位戰略落實爲具體實施措施,又不影響「一國兩制」原則,且對澳門本地利益各方能有「帕累托改進」之功,謀劃殊爲不易。首先,澳門的法律體系正式建立於回歸之時,回歸前後的澳門法律本地化是將葡萄牙法律强行植入澳門地區的倉促過程,「葡萄牙化」的澳門法對澳門本地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回應不足,導致雖然澳門現有整套的法律條文,形式上的法律本地化已經完成,但缺乏本地法律教義學說、本地法律文化尤其是本地專業法律文化的支持,繼續依附於或寄生於葡萄牙法律教義學說和葡萄牙法律文化中,排斥和限制澳門法制的發展。其次,澳門法律職業准入限制和對中葡雙語的職業要求形成了相對於內地和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職業保護壁壘,同時也導致澳門法學人才和法律服務人才面臨技能專用性過强,職業發展機會成本高而流動性弱的困難,法律專業人才供給不足。再次,澳門地域狹小,博彩業一業獨大,對其他産業形成資源擠占,難以産生豐富的本地法制實踐和發展需求,也導致本地法律服務市場容量有限。複次,澳葡殖民政府采用「華洋分治」措施、澳門作爲移民社會和澳門居民「難民化」歷史導致公共物品供給常由民間社團解決,當居民之間或居民與政府之間發生糾紛,習慣上通過其所屬的社團或界別團體出面調停協商解決,甚少通過司法正式途徑解決,相應地,社會總體對法律專業服務需求不足。最後,澳門法律改革存在許多主客觀的困難和掣肘。在主觀方面,法律改革可能打破某些盤根錯節的既得利益格局,導致法律改革動力不足;客觀方面,澳門作爲微小城市維持相對獨立的澳門法律體系這個宏大命題相當困難,難以創制出獨特理論和思想原則,也難以在有限的法律實踐中積累形成具有標志價值的制度主張和判例實踐。
  在澳門法制發展的過程中,關於葡語作爲澳門法律語言的爭論最多。一方面,澳門的雙語法律制度是歷史、政治和文化的産物,基於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莊嚴承諾,對歷史的尊重和對少數居民的保護以及社會制度的延續,在公共和法律領域維護雙語制是必須的。另一方面,法律職業既得利益者誇大葡語作爲法律語言的意義以保持其壟斷利益。根據文化人類學後殖民理論,翻譯過程本身暗含著文化的壓迫和支配,作爲對「原本」有忠實義務的「譯本」,澳門法律中文本天然地具有或被認爲具有從屬和衍生的地位,因此,澳門法律本土化過程中的「葡譯中」導致的澳門法律發展受制於其葡文本及其背後的葡萄牙法律文化背景和學術語言。葡語法律語言、法律職業既得利益和葡萄牙法律文化三者之間形成了互相促進和强化的循環,阻礙了澳門法制的發展。葡語作爲澳門法制發展的獨特優勢和資源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但其作爲澳門法制發展的阻礙因素則飽受批評,究其根源還是澳門法制發展空間本身受限所致。
  如同經濟發展,法制發展亦需要「腹地」,即法制發展需要足够的澳門本地社會經驗實踐不斷提出法律新問題,在沒有澳門本地充分社會需求的基礎上利用葡語法律文化傳統發展「比較法學樂園」飛地的想法只能是空中樓閣。若僅將眼界關注於澳門一地,安於受葡語和市場准入壁壘保護的「小天地」,則澳門法制的發展、澳門法律職業發展和法學教育的發展亦只能偏安於祖國一隅,陷入自我封閉的循環。因此,澳門法制發展的思路不能局限於「存量優化」,而更應著眼於「增量改革」,澳門法制工作者們應將澳門法制的發展結合到國家全面開放新格局的具體工作中來,獲得法制發展「新動能」。筆者建議,可從建設葡語國家法律和澳門法律查明中心、健全澳門離岸金融法制、完善澳門特區參與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這三方面入手,將澳門法制的發展融入國家全面開放新格局。
  二、探索建立葡語國家法律和澳門法律查明中心
  (一)建設葡語國家法律和澳門法律查明中心的主要內容
  澳門法律查明中心(以下稱「查明中心」)的功能是服務於中國其他法域各法院和仲裁機構,爲其在案件審理中查明葡語國家和澳門法律所需出具專家法律意見。同時,「查明中心」可兼作爲中國國家葡語法律研究和培訓服務中心,爲內地與葡語國家和澳門地區發生經貿往來的企業和爲之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提供投資環境法律調查公共服務和短期非學歷培訓,爲中國其他法域的法官提供相關法律查明培訓,提高查明中心的司法認知能力。該「查明中心」可由澳門特區政府或特區政府委托之公法人或基金會等半官方法人機構籌建爲常設機構,對葡語國家法律查明進行長期穩定的建設和投入,利用信息化技術,通過與葡語國家交換法律信息,積極收集、整理相關國家的法律資料,建立葡語國家國別法律資料庫和專家庫。「查明中心」的常任工作人員應提供葡語國家法律和澳門法律的比較法研究等公共服務。具體的查明工作,如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服務可由該「查明中心」建設之葡語國家律師和澳門本地律師的專家服務平臺網絡中介完成。
  「查明中心」建設的關鍵步驟,是由澳門特區政府與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簽訂相關查明合作安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十條的規定,查明域外法的主體以人民法院爲主,當事人爲輔。查明域外法的內容是人民法院的職責所在。但在司法實踐中,域外法查明仍帶有「程序工具主義」和「訴訟功利主義」的傾向。究其原因,法院對域外法的查明職責對經辦法官的查明能力提出了高要求,經辦法官承擔較高的工作責任風險。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與內地高校合作安排建立健全域外法律查明機制,即由人民法院委托獨立第三方域外法查明機構查明域外法或就域外法發表法律意見。不同於當事人提交的專家意見,此舉在各方當事人分別提供了結論意見衝突的域外法法律意見書時具有重要意義。從公布的相關判決看,獨立第三方域外法查明機構提供域外法查明服務的實踐豐富,人民法院使用第三方查明機構資源的明機構資源的經驗已較成熟。若「查明中心」得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共建成立,將是內地法院首個與境外第三方機構合作設立的域外法律查明基地。此舉將開闢內地與澳門司法合作的新領域,樹立「一國兩制」下跨法域合作創新的新典範。
  (二)建設「查明中心」的意義
  首先,建設「查明中心」是配合國家全面開放和「大國司法」建設的需要。中國與葡語國家的務實合作和人員往來不斷密切,跨國民商事爭端不斷增多。內地法院在審理有關適用葡語國家法律和澳門地區法律的案件時,可將「查明中心」視爲符合資格的法律查明機構,向「查明中心」發出查明請求。在不存在利益衝突的條件下,「查明中心」亦得接受有關當事人的申請作出法律查明意見或中介有關專家作出法律查明意見。此外,隨著「一帶一路」投資建設所形成的資本輸出,東道國法律盡職調查法律業務成爲中國內地律師和東道國律師合作完成的重要業務。對於「走出去」的中國企業而言,應高度重視東道國的國家安全審查法律及其國家安全的實際狀況。葡語國家作爲東道國的投資法律環境(包括外部合規風險控制)需要有機構和人員持續進行跟踪研究幷提供公共咨詢服務,在中國只有澳門特區具備如此人才條件。「查明中心」的建設將帶動澳門作爲中國的葡語國家法律研究和比較法研究的中心和培訓中心,爲內地與澳門法律服務界携手合作走出國門,爲中國企業邁向「一帶一路」沿綫葡語國家保駕護航,提供法律服務做好踏實的前期組織準備、人才儲備和經驗儲備。同時,通過「查明中心」的轉介工作,將切實地帶動澳門本地法律服務業者參與到國家全面開放格局和「一帶一路」倡議的建設中來。只有在共同勞動和由此産生的利益關聯中,內地法律服務界和澳門法律服務界才能建立更深度的信任,才能落實共建、共享原則,充分吸納澳門法律服務界中的建設性因素。
  其次,建設「查明中心」是澳門特區積極參與和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需要。粵港澳大灣區的跨境交通設施建設使得「環珠三角一小時生活圈」成爲現實,跨境市場准入壁壘逐步降低,將增加大灣區內不同法域之間的人員流動和商業往來,三地區際民商事法律查明和適用將逐步成爲粵港澳大灣區內各法院的重要日常工作。內地法院需要有穩定的澳門法查明機制。「查明中心」的建設將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業者的携手合作,爲澳門法律服務業積極服務於粵港澳大灣區提供通暢渠道。下文將要提及,從內地人民法院適用澳門法的實踐看,其對澳門本地法存在因概念術語不對等而産生「想當然」的誤解或對制度細節「盲人摸象」缺乏整體認知的現象。內地人民法院,尤其是廣東人民法院可通過「查明中心」引入澳門法律師資進行澳門法的查明培訓,提高對澳門法查明結果的認知判別能力。
  最後,建設「查明中心」將爲國家立法提供比較法支持。中國國家立法和內地立法研究需要充分吸收人類文明制度建設的經驗和教訓。在中國只有澳門特區具備較充足的常備葡語法律人才條件,能够勝任葡語國家和地區的比較法研究工作。「查明中心」的建設將使得澳門成爲中國的葡語國家和地區比較法研究的中心,服務於國家立法研究,積極爲國家立法機關建言獻策。
  (三)建設「查明中心」的必要性儘管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相關法律及判例數據的發展,查明域外法的可及性提高了(如對某法律條文或判例的真實存在進行查詢),甚至部分軟件可自帶翻譯功能,但術語語義障礙、法律適用條件限制障礙、法律發展動態障礙仍難以克服。首先,法律術語是每個國家不同法律文化的凝聚,法律術語的翻譯客觀上無法實現完全對等(譯人語和譯出語在外延和內涵方面的完全重合),因此僅靠域外法的本地語言譯本,法官無法確知術語翻譯中是否存在語義遺漏或增添。其次,從司法認知角度看,適用法律的前提是解釋法律,對部分法律的解釋很多情況下需以對其制度環境有整體理解爲前提,這就是認知和解釋上的「部分—整體」的循環,這就導致域外法律查明工作的任務範圍不可能僅限於找到某個法律條文或判例。例如,某個域外國家對中國內地法進行查明或澳門法進行查明,不能僅限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澳門立法會制定的立法,而無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制度和澳門統一司法見解制度。再如,在內地習慣用語中,無論是民間借貸用作賭資,還是博彩「莊家」與賭客之間因博弈形成的債務,均一概被視爲「賭債」而不做區分。但根據澳門《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第5/2004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16/2001號法律)産生的博彩法定之債效力和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171條規定的賭博自然之債的效力之間存在區別。諸多內地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澳門「賭債」的案件中,想當然地假定舉凡內地語境下的「賭債」根據澳門法律都是合法的,却不瞭解上述澳門法中的法定之債和自然之債的差別。再次,無論是普通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任何一法域的法律發展動態往往都需要以判例來本現。任何一個域外查明平臺或數據庫都不可能如本地法律工作者對本地判例的動態演進保持持續跟踪,人工智能的數據抓取和分析技術尚遠未達到對遙遠他國判例進行實時跟踪的能力。最後,高效法律檢索的前提是根據案情歸納涵攝出關鍵詞,這要求本法域檢索者需事先瞭解需檢索的域外相關法律術語和法學術語,這部分工作目前尚無法爲軟件所替代,要求所有被請求國開放數據庫哄數據抓取和人工智能分析亦不現實。「查明中心」的存在意義不僅在於幫助查明具體某個法律規範或某個判例,更在於能提供法律規範的立法背景和適用場景,能使用區別技術提供判例發展樹(對相類似的法律問題經區別技術收集總結出判例集合的不同發展方向),而後者的功能是國家間建立的「外國法查明在綫平臺」所無法企及的。
  三、健全澳門離岸金融法制,促進商法和金融法的現代化
  澳門依托離岸人民幣業務發展金融業,將有助於改變澳門目前單一的産業結構,實現《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設定的「發展澳門特色金融業」的戰略規劃。
  中國與葡語國家貿易的進口常年大於出口,存在較大貿易逆差,且使用人民幣結算的比例低,有利於推動以人民幣進行支付結算。在澳門推廣各類離岸人民幣金融産品,有利於拓寬人民幣跨境有序回流渠道,推動澳門建設成爲人民幣離岸中心。2019年5月末,澳門人民幣存款餘額約467億元人民幣,高峰時期約1300億元人民幣(2014年)。2018年末,金融機構人民幣債券投資餘額1000多億元人民幣。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出研究在澳門建立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證券市場。澳門特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32/93/M號法令)頒布於回歸前,建立了從事金融活動的總法律框架,但該法不調整保險、證券法律事務。目前,澳門人民幣證券市場的基礎法律設施仍不齊備。首先,證券法及其配套法律體系(包括相關刑事法律規範、中介機構民事責任規範)和相關技術性操作規則(如信息披露規則、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規則等)未在澳門建立;其次,《澳門商法典》中缺乏上市公司的相關規範;最後,《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中的破産制度在比較法上處於嚴重落後狀態。其中,證券法及其配套法律和操作規則的制定必將費時最巨,須循序漸進。內地證券法自1999年生效至今經歷三次修訂,內地證券監管部門具有與時俱進的充分實踐經驗和比較法研究成果,在立法起草體例、起草技術和規範內容方面都值得澳門借鑒。發行人民幣證券必然要求內地和澳門特區的金融監管部門加强跨境監管合作,兩地證券法和證券監管方式的銜接是設計澳門證券法制度時必須考慮的因素。
  此外,爲適應人民幣離岸市場的建設,滿足離岸投資型公司注册的需求,可考慮修訂《澳門商法典》和《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的相關內容。《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第6/2019號法律)和《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第7/2019號法律)修訂後,將刺激跨境人民幣融資租賃的發展,必將在融資租賃實踐中通過個案不斷對澳門合同法、擔保法、保險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提出完善的需求,也提高了內地法院查明澳門融資租賃合同相關法律的需求。
  四、完善澳門特區參與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
  國家全面開放格局的具體落實,尤其是「一帶一路」倡議建設,主要表現爲國家通過對外基礎設施投資,促進自然資源勘探開發和貿易,輸出資金、産能、技術、標準和人才,積極發展中國與其他國家的經濟合作夥伴關係。根據上述具體落實圖景,澳門應發揮其所長,成爲項目投資企業的注册地和建設資金的募集地,形成中國對外輸出的「澳門資本」。
  對外投資涉及衆多非商業風險,包括戰爭或內亂、徵收、徵用或類似措施、外匯管制措施等。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框架下,認真研究通過法律手段防範投資東道國的非商業風險,爲參與國家全面開放格局戰略的澳門企業或居民在投資東道國的投資安全方面提供保護。投資保護的法律框架的主要形式是資本輸出地(國)和東道國之間的雙邊或多邊投資保護協定。目前,中國已與「一帶一路」沿綫主要國家分別簽署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BIT),未來可預期在「亞投行」框架下參照「世界銀行」現有機制建立新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和多邊投資爭端解決機構。隨著「澳門資本」的輸出,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應考慮根據投資東道國的國別特殊情形,針對不同國家分別采取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第一百三十八條的做法,推動澳門特區織密澳門特區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網。具體而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區參與「一帶一路」沿綫國家間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有兩個途徑:第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經中央政府授權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與投資東道國締結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第二,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中央政府徵詢澳門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在徵得對方締約國同意的條件下,將中國已締結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適用於澳門特區。
  在締結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方面,澳門特區目前存在的問題是:經中央政府授權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網過疏。澳門特區經中央政府授權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數量非常有限。截至目前,澳門特區政府締結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只有兩個:2000年5月17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葡萄牙共和國關丁•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的協議》和2008年5月22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荷蘭王國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的協議》。
  新加坡法院判決澳門「SANUM公司」案體現了澳門特區政府編織澳門特區與外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網絡的必要性和緊迫性。1993年,中國與老撾締結《關於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議》。彼時,澳門尚未回歸。中老兩國在該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沒有約定將此協議適用於澳門。澳門回歸後,中老兩國也未達成補充協定將此協定適用於澳門特區。儘管中國先後兩次以外交照會形式確認該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不適用於澳門特區的投資者,老撾也不承認該協定適用於澳門特區的投資者,但2016年9月,新加坡上訴法院就澳門SANUM公司針對老撾提起的投資仲裁案作出的判決,却認定1993年中届與老撾締結的《關於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議》適用於澳門。姑且不論新加坡上訴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確,這個案件實際體現了「一國兩制」下的澳門特區企業和個人對外投資因缺乏必要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所而臨的困境:一方面,澳門特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過少,保護網過疏,未與衆多潜在的投資東道國建立有效的投資保護救濟途徑和機制;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已締結的衆多翠邊投資保護協定未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適用於澳門特區。投資爭端的申請方之所以基於中國與其他國家締結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提出仲裁而産生爭議,就是因爲缺乏上述投資保護救濟途徑和機制。
  相比之下,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雖然談判成本更高,但有利於引入適應澳門特殊情況的個性化條款,有利於發揮「一國兩制」下充分利用澳門特殊地位拓展我國對外事務空間的優勢,更好地保護來源於澳門的投資和企業;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將中國已締結的衆多雙邊投資保護協定適用於澳門特區的方式談判成本相對較低,有利於澳門投資和企業儘快得到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保護,但個性化不强,而且由於「一國兩制」下稅收和外匯管理權均已由中央授權特區行使,實踐中可能存在對「澳門企業和投資」的定義困難。
  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應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儘快協商推動澳門特區雙邊投資保護
  協定的完善,考慮根據「一帶一路」沿綫國家國別特殊情形,針對不同國家分別采取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第一百三十八條的做法,織密澳門特區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網。
  結語
  堅守「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在國家全面開放格局形成和澳門回歸20周年之際,澳門特區的法制建設應切實地發揮出葡語語言和國際交流平臺的優勢,不僅服務於澳門,更以內地和整個葡語世界爲服務對象。只有將澳門法制的發展方向融入助力國家全面開放新格局,才能使澳門法制發展獲得「新動能」,才能使粵港澳大灣區的法律人才對自身人力資源投人澳門法制建設的産出産生更高預期。同時,在外語優勢和國際化學術評價指針的驅動下,推動澳門法制發展融入國家全面開放新格局,也將有助於澳門成爲中國法律實踐和法學對外交流宣傳的重要窗口,使澳門成爲中國的葡語法律和大陸法系法律研究重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