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澳門特色的「國資委」模式 陳觀生

  近日,內地網絡一篇《深圳國資委是如何神奇般的存在》的文章,引起很多人關注。一直以來,澳門特區政府持有公共資產尤其企業、基金運作透明度備受質疑,社會上早已有急切立法監管的共識。新特首上任隨即公佈設立專門的專案組: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前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出任辦公室主任,將負責監管特區自身持有的不動產、23間公共資本出資公司,以及除社保基金和退休基金外的自治基金。根據相關批示,主要工作是對政府公共資產的監管制度進行檢視,並推動相應的立法工作及跟進完善措施。行政長官以「國資委監督國有資產」,向社會解說該辦公室的必要性。未來如何打造澳門特色的「國資委」模式,值得深入探討。
  打造澳門「國資委」的必要性
  行政長官賀一誠曾表示,本澳欠缺監管公共資本公司的法律,公共投資亦已產生許多公司及巨大的支出,故有必要設立機構加強立法規劃和監管。賀一誠表示,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的主要職能是對公共資產的監管制度進行事前及事中檢視,並推動相應的立法工作,與審計署事後對政府帳目及運作上的各項審計工作的職能不相同。他舉例指,正如內地亦分別設有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審計署。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的成立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亦曾與審計長研究。他表示,辦公室目前需做好相關法律規劃工作,未來亦會推動相應的立法工作。他同時指出,特區政府公共投資會越來越多,需要做好有關資本系統的管理。
  回歸以後,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在歷屆特區政府的努力之下,澳門特區政府有近6千億財政儲備(因疫情推出經援措施有所減少),為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特區政府從財政盈餘中撥出部分資金設立公共資本企業或投資基金。近年為市民熟知的公共資本企業有粵澳中醫藥科技產業園開發公司、輕軌公司等;而投資基金有廣東粵澳合作發展基金、社會保障基金等等。
  政府設立公共資本企業或參與一些非牟利的機構,目的是透過這一類企業來參與商業活動,而這些活動是私人企業不願意做,又或者由政府做會更符合社會的整體利益。在世界不同國家和地區都存在不同形式的公共資本企業,這是一個全球性的現象。在發達國家或自由經濟體,這類企業的數量相對較少,在發展中國家,這類企業相對較多。這些企業如果經營得好,可以有效推動經濟發展。
  本澳公共資本投資要追求更高更好回報,除了歐美國家及內地債券外,一些優質股票、股權可考慮,還可參與一些澳門發展所需的項目,如內地淡水資源、清潔能源、優質農產品基地、內地基礎設施建設、新興行業以及房地產等的投資項目。
  當然以澳門的經濟制度而言,無論是公共資本企業抑或是投資基金,應該根據實際需要去設立的,並不是越多越好。澳門屬自由經濟體,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設立這些企業。當然,為著公共設施營運、都更新、公共投資、產業多元化等目的,一些企業的設立還是必要的。有些事情如果可以由私人企業去做,就應該儘量該私人企業去做。眾所周知,私人企業經營的效率要比公營企業高。
  澳門公資企業機制的爭議要點
  公共資本企業,顧名思義,由政府公共資本組成及設立,且以企業模式運作,其好處可避開很多繁複的行政程序流程、省卻冗長的官僚審批時間、更有效快速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務和滿足居民所需等等。
  而目前澳門政府投資的企業、基金還處在剛起步,規模小的階段,出現經營效益低、運作及監管環節沒跟上社會的要求,而令市民普遍擔憂政府公共資本投資是否有效益、投資是否安全等等。有意見指,本澳社會上對政府公共資本企業、公共物業、自治基金三個範疇的監管模式和管理狀況都是不滿意的,而政府亦不曾公開所有政府公共財產的運作狀況,令本澳市民更是無從得知有關政府財產的任何資訊,究竟特區公共資產需要怎樣去管理?誰來管理?能否達到預前目標?有否盈利還是虧損?等等,全部都是市民想知道的問題,也值得社會深入探討。
  針對社會上對特區公共財產存在效益低、資訊不透明等批評,以往確存在一些這方面的表像,故難免令澳門民普遍存有這種想法。公共資產監管不等同公共資產運用,前者著重資源不浪費、不偏頗及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出現,後者則著重公共資產運用的效益,用於澳門社會所需。對於問責方面,現行制度對於問責機制並沒有一套法律制度設立,現只能體現在行政長官對於各級官員在政策制訂、依法行政及執行力等方便作出綜合評價,以作獎懲。新監督規劃辦公室要加大對公共資源監督、運用執行力,尤其涉及公共資源運用方面政策要加強透明度,以便市民大眾可透過傳媒,透過網路等監察公共資源。
  澳門現時對公共資本企業的設立和監管是有既定機制的。根據法律規定,不同範疇部門(例如不同的司)都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資本企業,而這些企業則要向所屬範疇的部門負責,受其監管。另外,還有其他的監管途徑,包括向有關企業派駐管理機關代表、外部核數師等;審計部門也可以對某些企業進行審計。當然,機制存在不等於監管到位。從公眾能掌握的資料來看,當前的制度的確存在一定的漏洞,正如一些立法議員所指出的,一些公共資本企業沒有公開運營狀況和財務報告等,需要從法律和行政兩個方面加以改善。
  有本澳學者指出,政府投資的機構、企業或投資平臺,只要到以下要求:目的明確,方向正確,做到以專業的人管專業的事,由專業人士在法律框架下,在風險可控的決策之下,開發一些本地市場做不到的投資項目,還是有很大的作為的。
  現時公共資本企業、基金等都有直屬的監管部門,但散落在不同的範疇,缺乏統籌和協調。政府設立類似內地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委)角色的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一方面有助行政長官全面掌握有關實體的情況,從而強化監管,另一方面可以全面審視有關的法律法規,從而加以完善。
  政府將該辦公室定位為監督、規劃、協調的部門,就應當發揮監管和制度制訂的角色,而不是參與到公共資產具體的運作當中去,充當裁判、運動員的雙重角色。值得一提的有,作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國資委過去「管人、管事、管資產」,裁判員和運動員的角色不分而備受批評,後來,國資委只管資金和管理人員的任命,而且把經營工作交給國有企業自己來做,這是值得澳門引以為鑒的經驗。
  只要該辦公室人員精幹、職責明確、制度健全,利用好澳門資金充裕、市場自由的優勢,以及「一中心、一平臺」、中西文化交流平臺、一帶一路等政策優勢,就可以在推動澳門社會可持續發展、改善社會福祉等工作,扮演好自身的角色。
  立法確定澳門版「國資委」制度框架
  本澳社會人士(包括立法議員)都認同,政府應推動有關的立法工作,使監管工作有法可依。完善法律法規固然重要,主管部門在行政上的監管也十分重要。一般人投資在一間公司,無論是全資抑或合資,他(她)必然關心公司的營運和盈虧情況,瞭解公司的運作是否正常。政府作為投資者,道理也是一樣。所以,就算有了好的法規,相關部門在行政上也要有足夠的重視,履行監察的職能。另一方面強化監管之餘,避免矯枉過正。無論是私營企業還是公共資本企業,他們都是以商業機構的形式參與場活動,無論是否盈利,都要講求效率。因此,政府監管的重點應該是在管理、運作、財務狀況方面,尤其是增強透明度,防止不規則情況的發生。至於企業的內部制度、人員招聘等方面,政府不適宜干預太多。如果把政府的一套加諸於公共資本企業,必然會影響企業的營運效率。畢竟,企業要根據場規律去運行,要根據環境變化調整經營策略,要有較大的靈活性。
  特區政府可以效仿外地做法,世界各地包括中國內地都有很多公共資產管理模式供澳門可參考的。除了大家所熟悉的新加坡淡馬錫國家主權基金,國家社保基金及中投國家主權財富基金也是可為澳門借鑒的成功模式。他們的共通點表現在:行政主導為主、公共資本運作依自身需要優先制訂政策、依法辦事、加強執行力及具備一定透明度,尤其是訊息流通及執行通報。
  內地國資委模式或者對本澳更有啟示。就說最近很熱點的深圳國資委,國內地產龍頭企業萬科2020年銷售額破7000億,其第一大股東是深圳地鐵,而對於深圳地鐵來說,除了萬科,旗下還有另外34家企業,也就是說萬科是深圳地鐵的1/35。而「深圳地鐵」這樣的企業,深圳國資委還有28家,也就是說「深圳地鐵」是深圳國資委的1/29。而且這些企業背後的營收,還特別好,從1979年到2019年,深圳的國有經濟平均每年的增長速度28.7%,總資產增長了24600倍。深圳國資委直接間接控制的經濟總量,在4.41萬億人民幣左右,是澳門財政儲備的75倍以上。
  其發展的經驗,總結起來主要有幾個方面。其一,深圳市國資委入股的各類企業,深圳國資委都不直接參與經營投資,充分尊重企業自身管理運作。這點對於大多數前來收購的企業來說,都是很難做到的,因為但凡是公司,有自己的經營理念、銷售體系,一旦發生收購,很可能會清理現有團隊。其二,投資入股具備戰略眼光。這個眼光,不僅要看準時機,還得看准企業。看似運氣爆棚,但其背後是一個超前的城市產業佈局,以及數十年如一日的深耕。有人專門研究過這事,通常國資委的運作模式都是:上層調研、規劃、設計天花板、實施,但是深圳好像不太一樣,它是自下而上的倒推出來的。是公司下屬投資企業「自下而上」推動業務戰略構建的業務探索,不僅如此,它還會雙向結合,就是資金投資規劃的頂層設計+一線市場經驗的回饋,兩者精准結合。所以不是隨隨便便誰天生就獨具慧眼的,都是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出來的。
  當然,國資委模式也有一定的局限,如國資委用各種績效指標來要求國企來賺大錢,這樣反而加強了壟斷,形成了「國進民退」的局面。因此有意見認為,公益性的國企應該保值就行。而競爭性國企,國資委應該幫助國企逐漸退出競爭領域。此外,也有學者建議,中國國有企業的董事長由人民代表大會任命;同時全部財務公開,強制規定上繳利潤的比例,同時工資和成本由協力廠商審計。
  由此,參考各地經驗,結合澳門情況,澳門特色的「國資委」模式,應該立法建立不直接參與經營投資、董事長等高管由特首提名立法會任命、工資和成本由第三方審計受立法會監督等為主要內容的公資企業制度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