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義務責任共維升降設備 鄒玖勝

  近年本澳整體社會經濟高速發展,大型酒店、高層大廈等高樓相繼落成,電梯及升降機數目及使用人次亦顯著增長;而隨著時間流逝,亦有愈來愈多的私人住宅步入高齡樓宇行列,電梯日常維護與年檢工作對於高齡樓宇來說格外重要。
  「一條舊鞋帶卡住澳門扶手電梯急煞9人傷」,「澳門6000升降機扶手梯不安全」,「四季酒店爆嚴重電梯意外34人被困不適送院」。以上是一單又一單真實的有關升降機和扶手電梯的意外或故障新聞,當中的問題,不外乎是摩打螺絲脫落和斷裂﹑齒輪生鏽﹑主驅動鏈斷裂﹑保險掣被關閉﹑以及扶手電梯級邊夾雜物後無法停止運作等種種故障。
  升降設備係結合建築物之設計、機械架構、電機設備及電子控制之綜合體,因此在其規劃設計、安裝、檢查及日常維護保養上應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以健全建築管理體制,進而保障公共安全,維護人民生命安全。惟本澳《電力升降機的安全規章》已頒佈四十多年,僅規範升降機設計及製造,並沒有對其恆常維修保養設定最低標準要求,甚至連目前十分常見的扶手電梯亦不在其規範範圍,早已與社會脫節。
  針對法律空白,特區政府早於○六年時已公開表示會藉工務局改組完善架構,增設機電工程處,規管電梯、大型基建遊戲設施等機電安全,但至一三年五月才推出「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規範電梯及扶手電梯的恆常檢測和每年大檢,並要求張貼有效「安全運行證明書」,供使用者知悉電梯是否已按規定檢測。
  上述指引實施翌年,全澳六千多部升降機類設備,有近五千二百部張貼證明書,申報數量約八、九成,成效不錯。但至一六年七月,全澳超過七千部升降機,張貼證明書數量大跌至一千二百○三張,即約五千八百部升降機存在安全隱患仍每天運載無數乘客;至一七年五月,全澳累計有八千台升降機向當局申請獨立編號,然而具有效「安全運行證明書」的僅得二千五百部,亦即近七成電梯無年檢。相關數據令人心驚。
  電梯意外可大可小,使用者天天乘搭,為何連基本年檢也不為之?原來是「錢作怪」。物管業界指出,升降機屬物業業主的財產,其檢測成本自然由業主負責。由於年度檢測具不少基準性項目,且「安全運行證明書」須由相關範疇技術員簽名確認,因而衍生了一千五百至二千元的檢測費,有業主不願「埋單」。除了年度檢查費外,亦有業主因不願承擔電梯維修或零件更換費用,放任電梯安全於不顧。「電梯兩分靠生產、三分安裝、五分保養」,設備每日運作不間斷,部件自然有磨蝕可能,同時會涉及相應的更換費用。但一些現實情況是,即使電梯公司的專業人員已建議維修,往往有業主不願花錢,基於「電梯仲行得」的僥倖心態,不予理會。縱使知道設備存隱患,但電梯公司也無能為力,更加無權停用有關電梯。零件不達標、安全不過關,技術員自然不能簽署「安全證」,故具證書的電梯越來越少。本澳這些安全情況不明的電梯,則仍繼續載客中。
  而究其原因是「電梯指引」屬自願性質,並非強制性,目前按指引作安全檢測的電梯絕大部分屬公共機構或須領有准照(牌照)的公共場所,其餘私人物業或商業場所的多數電梯均沒有按指引安全檢測,儘管有關電梯並非完全無保養,但在缺乏統一規範下,本澳電梯安全存在重大隱憂。
  事實上,多名立法會議員自工務局2013年推出《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至今,就不斷催促政府成立監管升降機及扶手電梯的專責部門,訂立法律引入一系列監管措施,同時為升降機及扶手電梯從業員訂立專業認證制度。前立法會議員關翠杏曾直言,由於沒有法律條文規範,若電梯出現問題而沒有大廈業主同意,電梯公司連更換一粒零件都不能,一旦出事後責任誰屬,真的審死官!
  所幸,望眼欲穿的《升降設備法律制度》日前正式開展公開諮詢,至六月十五日,為期四十八天。諮詢文本分為五個章節,建議清晰各持份者的權責、規範維修保養及檢驗實體,以及明確各項流程和要求等。升降類設備適用範圍包括載人升降機、載人及貨物的升降機、車輛升降機、電動扶梯、電動步道及載客用平臺(行動不便人士平臺);並不包括別墅、單一業權低層樓宇及純貨物的升降設備等。文本建議,責任人(業主、承租人、業主會或管理公司)須在法律公佈日起一年內,向工務局登記升降設備,並獲取設備編號。責任人須聘請維修保養實體對升降設備進行恆常的保養和維修,及聘請檢驗實體進行每年一次定期檢驗;在完成每年年檢後,可透過檢驗實體申請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並於設備當眼處展示。倘責任人容許不具備有效檢驗合作聲明書的設備供人使用,或檢驗及維修保養實體違反法律要求等,依情況可科處一至四十萬元的罰款。文本並建議設有「過渡」,現有升降設備須在法律生效三年內作出必要改善。土地工務運輸局強調立法目的是預防、推動電梯安全性,並非罰人。
  升降機作為大廈用戶每日經常使用的重要出入工具,安全十分重要。立法監管是第一步,接下來升降設備需登記,聘請實體恆常保養和維修,以及定期年檢等。所產生責任歸屬、聘用、管理及費用等系列問題,不僅需當局及早釐清,也需居民和大廈管理實體更多關注和溝通。
  有電梯業界就認同政府立法,認為有助提升升降設備質量,保障公衆安全。指一般電梯維保費每月約六百至一千元不等,政府或酒店的電梯維保費約二千五百至三千元不等。法律生效後,「要求多咗、責任重咗、更換零件會密咗",預料或加價幾百元或千多元。另外,現有一兩家檢驗公司,以目前的市價計,單是額外聘用檢驗機構對升降機作年檢的費用估計要逾三千元,如果一次未能驗收,就要再付年檢費直至通過為止,意味市民電梯年檢費用將會有一至兩成以上的增長,此幅度還未計及法律生效後,檢驗機構或因需求大增而加價。業界更指出,”保檢分家”與提升升降機保護維修水準及安全並無必然關係,更可能導致只重視通過年檢、不重視非檢測項目或內容的恆常保養及維修,對一些未有即時影響的問題視而不見,對整體升降機設備的保養維修質量及技術水準提升並非好事。至於人手不足更將是立法後遇到的一大問題。本澳從事電梯維護不足五百人,扣除部分管理及行政人員,實際從事維修保養的只有三、四百人,且大多年近五十歲或以上,年輕人又不願入行,「業界幾乎每星期都請人,但請不到,近年請到的學徒都是個位數。」維保人員青黃不接嚴重,現主要靠輸入內地專業外僱,初步估計本地人及外僱約各佔一半。法案建議從事維保人員不得兼任檢驗人員,相信會加劇維保及檢驗人手緊張。工務局有否與勞工局溝通,申請輸入外僱會否批准?又認為要提高業界形象及增加從業員收入,才有望吸引青年人入行。
  據官方數據,全澳已登記的升降類設備共九千二百多台,當中約三成至今沒有年檢及張貼安全證。業界相信是一些小型屋苑或沒有管委會的大廈。因為指引並非強制,故無意願做。又稱曾有業主或管委會對維修建議報告置之不理,不願付費修理。主張要加強向業主宣傳推廣,讓業主知悉負有保障電梯安全的責任,避免明知要維修而不作為。倘業主維修資金不足,冀政府有資助計劃支援電梯更新換代。認爲執行及配套法規決定法案的成敗得失。
  有物管界則表示,諮詢文本中對於維修保養公司維修人員的資格認證暫時沒有特別規管,專業備受關注。建議進一步完善、提升維修人員的專業資格,保證升降設備的正常運作。文本中提到責任人包括管理公司,希望政府清晰管理公司的一系列義務,以免管理公司誤觸法網。舉例,有住戶指電梯發出奇怪聲響,管理公司人員通知了維修公司後責任是否完成?認為管理公司人員始終並非升降設備的專業人員,一旦有住戶反映電梯出現問題,管理人員難以及時、準確判斷是否需要停用升降機。假設因為沒有停用而發生意外,管理公司是否需要受罰?希望政府能夠清晰界定管理公司需要遵守的系列義務,以便管理人員遵從。
  「上上下下的享受」曾是某知名電梯企業的行銷廣告詞,如何讓人們在充分享受方便快捷的同時,切實擁有「上上下下的安全」,可見重點是清晰各方義務責任,共同維護升降設備。
  澳門30年以上樓齡的住宅、商業建築和工業建築共超過3,800座。為升降設施訂立強制維修保養及年檢制度,旨在確保大廈居民共同利益及安全。然而,在推動大廈小業主自覺維護大廈公共部分設施,當局推出一系列維修資助計劃,但多年來舉步維艱,也反映小業主應盡義務及責任未落到實處。有了立法規管第一步,政府、業界、民間團體仍需在提升樓宇管理專業化、完善資助政策,推動小業主自覺維護大廈安全等,多作思考,發揮新法應有作用。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至今特區政府仍然沒有專責部門負責監管營運或運作中的機電設備,當機電設施投入使用後,相關監督工作只能按不同的情況分別由相關的管理部門或發出行政准照的部門負責執行,職能分散。反觀鄰埠香港則從燃氣設施、註冊承辦商、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安全和保養等都有一系列的規管。故此,為配合社會發展需要,未來政府可以考慮參考香港增設類似機電工程署的專責部門,統籌、規範機電工程事務,制定如燃氣爐具、升降機、機動遊戲機等機電設施的安全標準及恆常性監管,開展相關工程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及資格認可等工作,以彌補本澳這方面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