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揭市署兩申訴個案 無依據處罰冷氣管外露

  【本報訊】廉署年報刊登了兩宗關於市政署的行政申訴個案,發現市政署在處理一宗冷氣機滴水個案時,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處罰投訴人「喉管外露」的問題,且在檢控時與投訴人提出聲明異議後的考量不一致,難免令人質疑欠嚴謹。對於一名已退休的市政署人員,在職期間擅離職,亦出現處罰不當問題。
  有市民投訴已按市政署要求改善冷氣機滴水,卻因無拆除原本外露但已無滴水現象的廢棄喉管,在市政署複查時再次被罰,理由是「喉管仍外露」。廉署認為根據改善冷氣機滴水通知書的行文,可知市政署旨在促使投訴人在限期內作出防止冷氣機滴水的維修工作。
  將冷氣機排水喉管接駁回室內是其中一種技術建議,只要有關措施可使冷氣機不再滴水至公共地方,便應算符合該通知的要求,既然投訴人已依期完成防止冷氣機滴水的維修工作,單憑廢棄的外露喉管,市政署並沒有法律依據處罰投訴人。
  另外,投訴人在檢控處罰階段一再陳述改善情況,但署方置若罔聞,直至投訴人就處罰決定作出聲明異議後,才就其所陳述的改善情況作出分析。
  廉署批評,倘若市政署及早對投訴人所陳述的改善情況及所提供的佐證相片作出分析,尤其採取相應措施查證實際情況,實事求是,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及質疑,亦可省減不必要的後續程序、節省人力資源。
  該案亦揭示出署方檢控時的考量與投訴人提出聲明異議後的考量並不完全一致,甚至出現在相同的情況下,不同處理個案的人員會有不同認定的結果。為免使人質疑署方在處理冷氣機滴水的檢控中,對於違法行為或不法事實的認定有欠嚴謹,署方有必要採取措施統一檢控人員對於相同情況所應採用的立場。
  廉署及市政署皆收到一名市政署人員於每天特定時段內經常在沒有打卡及穿著制服的情況下擅離職守的投訴。市政署查明情況屬實,擅離職守時間發生在2019年3月內,合共有10日,惟在作出停職處分決定時,該人已退休離職,遂改以罰款代替。
  廉署經分析《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認為對處於退休狀態的人員,未見有停職處分能以罰款代替的規定。為此,廉署致函市政署指出上述法律適用的問題,市政署其後回覆表示認同,並對相關紀律程序報告作出更正,同時亦承諾會加強對人員出勤狀況的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