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居民支持酒店劫殺案嫌犯在內地受審

  司法警察局前日宣佈,路氹城某大型度假村酒店本月七日發生的本澳今年首宗兇殺案,在由澳門司警接報調查並鎖定目標後,經澳門中聯辦警聯部協調,公安部港澳台辦及刑偵局督辦下,至本月十日晚上,疑兇在河北省滄州巿落網,隨後送交地方檢察機關偵訊。司警稱,案件在短時間內偵破,體現了兩地警方通力合作打擊嚴重犯罪,彰顯內地公安的專業高效,為維護澳門治安穩定發揮重要作用。司警會繼續跟進案件,其中兩人關係、疑犯具體殺人動機、贓款去向是重點調查方向。
  據司警局公佈案情介紹,該名倒斃在酒店房內,疑涉及非法兌換貨幣活動的女死者姓黃,五十歲,是內地居民;疑兇姓霍,四十多歲,內地河北居民,是賭客,以旅客身份入境。疑兇四月九日入境本澳,原本四月十六日到期,犯案時處於逾期逗留。疑兇抵澳後下榻案發酒店房間,其後續租至本月六日。本月三日晚上十時三十分,疑兇霍男以換錢為由,誘騙死者黃婦到酒店房間兌換交易,其後以浴袍腰帶勒死黃婦,以致浴袍腰帶上留有死者不少血跡。行兇後,疑兇搶走死者身上二十五萬港元現金和手提電話,同時通知酒店期間不需入房清潔。疑兇隨後到附近賭場賭博,最終把搶劫所得款項全部輸清後,經關閘潛逃回內地。
  司警局指出,疑兇將被控「搶劫致他人死亡」罪,但將在內地受審,不會移交本澳。
  司警局宣佈破案消息,尤其是明確不會要求將嫌犯遣送回澳門,亦即將有內地司法機關對其進行審理後,在互聯網上一片叫好之聲。不但是對兩地警方合作,如此高效率地破案,表達欣賞及慶賀,而且更是對雙方決定由內地司法機關對嫌犯進行審判,澳門警方不會要求將之移交澳門,表達認同及支持。這在平時多持異議的互聯網社交工具中,如此一致的叫好喝彩表現,是頗為罕見的。
  當然,「鍵盤戰士」們支持由內地司法機關審判嫌犯,其理由是感性的。除了是出於中國人的傳統信念「殺人償命」,但澳門不設死刑,倘在澳門受審,無法實現傳統信念之外,還因為如嫌犯在澳門受審並服刑,要以澳門納稅人的金錢來「供養」這位沒有對澳門繳稅者,對澳門納稅人不公平。
  其實,還應有更高層次的理由,就是依法治國/治澳,恪守法制和法治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劃定的司法管轄權,由內地司法機關對嫌犯行使屬人和屬地司法管轄權。
  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而按照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詮釋,所謂「我國領域」,是指包括港澳台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陸、領空、領海和內水,以及屬于我國領土延伸的大陸架、毗連區及專屬經濟區等。所謂「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是指刑法第十一條關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的特別規、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別規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其他單行刑事法律中的特別規定。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優先適用特別法。
  實際上,在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之後,澳門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實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域。因此,內地居民在澳門觸犯「刑法」,尤其是嫌犯在內地被拘捕歸案,就應由內地司法機關行使司法管轄權,具體而言是屬地管轄權。而且由於加害者和被害者都是內地居民,因而更應是由內地司法機關享有司法管轄權,具體而言是屬人管轄權。
  而且,即使是退一步,按照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中有關遣送嫌犯的原理,「死刑犯」和本地居民不遣送,該嫌犯也不能遣送給澳門特區,儘管其犯罪行為是在澳門作出。
  當然,如果嫌犯是澳門居民,就適用《澳門基本法》,由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對其行使司法管轄權。這是實行「一國兩制」,而且澳門特區與內地是分屬兩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的分際,在這裡還是有一定區隔的。
  倘若嫌犯是澳門居民,卻在內地被當地公安機關拘捕,澳門警方或可請求內地公安將其遣返。當然,由於澳門特區至今尚未與內地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也沒有簽署移交逃犯協議,因而內地公安或也以受害者是內地居民為由,拒絕移交。即使是出於兩地警方傳統的良好合作關係,予以移交,也並非是「法治」行為,因而還應加快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關係制度的進度,這也是完善兩地法制建設的需要。
  實際上,澳門警方與內地公安早就存在著良好的合作關係。比如,在澳門回歸前夕,廣東省公安抓捕了在澳門和內地都犯有搶劫綁架罪行的黑老大成堅,就是由珠海市司法機關起訴及審理,並在珠海對其執行死刑。此舉對當時澳門極為猖獗的黑社會,發揮了「殺雞儆猴」的作用。據說,葉成堅被關押到看守所後,仍有馬仔暗中活動,幾次到珠海看守所附近踩點,打算營救他。關押時正趕上第十號強熱帶風暴襲擊廣東,被關押的葉成堅一夥聚團衝擊牢房,打算逃出去。武警在走廊、門口、各個制高點荷槍實彈的防備,最後劫牢行動失敗。槍決當天仍有消息稱馬仔可能劫刑車,執行武警秘密確定地點,行刑地點周圍一公里房上、溝里都埋伏武警,槍決執行的很順利。
  據說,就是因為葉成堅一夥極為兇殘,單憑澳門警方將難以制服,而且澳門不設死刑,此前香港也曾發生過張子強「劫獄」的事件,因而就來個「張子強二零版」,由澳門警方放出風聲,迫使葉成堅一夥逃內地,由內地公安實施追捕,而且還一直追到內蒙。更因為內地設有死刑,而讓其得到應有的懲罰。否則,如在澳門審理,不但未能判決死刑,而且其還可巨資聘請最高質數的律師為其辯護,將控罪「打甩」,或是由其馬仔實施「劫獄」。
  不過,種合作是建立在互信的關係上,並沒有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作法律規範。因而雖然合作愉快,但總是有著那麼一絲「尚欠規範」的感覺,缺乏法制保障。因此,還是應當儘早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