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立法規管虛擬貨幣交易審理衍生詐騙案

  今年的「澳門律師日」,舉行「網絡世界與法律研討會」系列活動。在剛過去的星期日,邀請粵港澳的律師、學者等圍繞電子支付發言。澳門金管局銀行監察廳高級主任何仲華表示,虛擬貨幣不屬於法定貨幣,近似虛擬商品的交易,政府是禁止銀行向提供虛擬商品的機構直接提供服務,主因是涉及反洗錢工作,放寬需審慎。主持會議的澳門律師馮璦琳也補充指出,虛擬貨幣有一定安全問題,不論香港、內地都防範及禁止虛擬貨幣去兌換,相信虛擬貨幣合規發展有待探討。
  何仲華和馮璦琳的說法,很「湊巧」地與我國三大金融行業機構——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在本月十八日發表的聯合聲明的主旨相同。這份由中央人民銀行代轉發布的聯合聲明下達禁令,包括銀行和在綫支付渠道在內的此類機構,不得向客戶提供任何涉及加密貨幣的服務,如注册、交易、清算和結算。聯合聲明指出:「近期,加密貨幣價格暴漲暴跌,投機交易反彈,嚴重侵害人民財産安全,擾亂正常經濟金融秩序。」因此,該聯合聲明强調了加密貨幣交易的風險,指稱虛擬貨幣「沒有真實價值支撑」,價格容易被操縱,交易合同不受中國法律保護。因此,機構不得提供加密貨幣儲蓄、信托或質押服務,也不得發行與加密貨幣相關的金融産品。
  這些舉措幷非中國政府針對數字貨幣采取的第一批舉措。二零一七年,中國關閉了當地的加密貨幣交易所,扼殺了占全球比特幣交易百分之九十的投機市場。二零一九年六月,中國人民銀行發表聲明稱,將封鎖所有國內和國外加密貨幣交易所和首次代幣發行(ICO)網站,旨在取締所有加密貨幣交易,禁止此類交易。
  雖然中國不是虛擬貨幣交易合法化的國家,但中國卻有可能是虛擬貨幣交易量的絕對大國。甚至就連深圳地標性建築賽格大廈一連多天發生的劇烈晃動,因為該大廈是比特幣挖礦機銷售的重鎮,而有人猜測是「挖礦機共振造成」。雖然這是不經之談,但虛擬貨幣由於並無真實價值支撑,使到其價格極易被操縱,相關投機交易活動存在虛假資産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持有人可能血本無歸,導致金融市場及安全「激烈晃動」,卻是事實。
  因此,三大機構的聯合聲明雖然是含有道義勸說的成分,亦或先禮後兵,但卻可能是中國即將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炒作的前奏。特別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聯合聲明中提出的:「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措辭嚴厲,下一步,必然言出法隨,這是在向三大協會的會員單位、虛擬貨幣炒作者提出明確要求,任何以身試法的單位或個人,都是在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脚。
  虛擬貨幣主要的「罩門」,是在於其沒有與實體掛鈎(如黃金、石油、國家信用等),不具備貨幣應該有的穩定性,因此其幣值波動很大。大部分情况下不遵循市場法則。因而具有很多投機性、炒作性,普通投資者容易在炒作中造成資金損失。在目前經濟下滑,疫情導致全球大量印鈔等各種不確定因素的情况下,其前景更不明顯穩定。而且,由於其高度匿名性、不可追踪性也會被犯罪分子利用來進行毒品交易和洗錢的工具。
  其實,澳門金管局早就意識到虛擬貨幣的危害性。在今年二月間,金管局在接受英文《澳門新聞社》查詢時就表示,使用虛擬貨幣交易仍然暗藏可觀風險,包括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因此,金管局堅持對非中央化數碼貨幣維持審慎態度。金管局表示:「比特幣及其他加密貨幣均為虛擬商品,並非法定通貨或受金管局監管的金融工具。」「考慮到使用虛擬貨幣交易涉及可觀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與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相關的風險,金管局已提醒本澳所有銀行及支付機構,切勿直接或間接參與或提供與之相關的金融服務。」
  而在香港特區,為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早前發出文件諮詢社會各界意見,並於五月二十一日公布諮詢結果。對於市場較為關注的虛擬資產服務供應商,政府建議任何人如有意經營相關的受規管活動,必須申請牌照,並符合適當準則和其他規管要求。政府會根據諮詢總結草擬法例,期望於二零二一至二零二二立法年度把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法例生效之後,任何人士如有意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必須向證監會申請牌照,違規者最高可處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七年。在發牌制度初期,持牌人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至於日後會否放寬至一般散戶,政府表示會留待「市場更趨成熟時再檢討」。
  其實,虛擬貨幣的危害,在澳門已有不少實例,警方也多次破獲了多個案件,也有受害者向警方報案。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一位羅姓的葡裔居民,有四十三名加密貨幣詐騙案苦主,向澳門檢察院對其提起刑事指控。而澳門司法警察局在對四十六名投資者進行了詢問,其中四十三人的投資總額爲一千四百二十萬澳門元,因而决定對羅姓商人提起訴訟,並指控其涉及從七十一名虛擬貨幣投資者中收集到二千萬澳門元的投資。檢察院也決定拘捕羅姓嫌疑人,但後來卻批准其以五萬澳門元保釋。而直到如今,尚未聽法院開庭審理的消息。
  這可能是由於案情複雜,法院需要時間釐清案情。實際上,該案陷入了「羅生門」,該嫌疑犯聲稱其本人也是受害人。也可能是檢察院以至警方還需提供更多更確實的證據,證明此人是主動犯案,或是在受騙後又與加騙者聯手,加騙他人,才能將全案呈交法院。
  該案還涉及到一個較為特殊的情況,就是嫌犯在向受害者上課講解「挖礦」的原理,其實是涉嫌進行犯罪活動時,是以其是某公務員團體其中一位負責人的兒子的關係,借用該公務員團體的會址進行。而該會址是由特區政府無償提供,但規定只是供給該團體作會務運作使用。這顯然是已經違反了其與特區政府之間的契約承諾。
  二零一七年,該公務員團體主要負責人的兩名兒子,進行販毒活動被警方逮個正著。在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前夕,法院及時地開庭審理,後來判決兩名被告罪名成立並予以量刑。兩人不服上訴,被終審法院駁回,有罪確定審判定讞。
  而在第七屆澳門立法會選舉前夕,內地三大金融行業機構認定虛擬貨幣交易非法,而澳門金管局也說虛擬貨幣並非是法定貨幣。因此,如果羅姓嫌犯的案情偵查清楚,似乎也應在立法會選舉正式開打之前及時地開庭審理。畢竟,該案的破案已經三年多,而《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既然如此,就該案就不宜再拖延下去。在經法院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的審理後,倘證實被告是犯罪,就應依法懲罰;倘無罪,就應還其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