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顏色革命造輿論,是危害國安另類形式

  澳門治安警察局日前在作出不容許「澳門民聯會」舉行「六四集會」的批示中,列舉了「民聯會」歷年舉辦的「六四集會」曾經標舉過的政治口號,並分門別類,具體指出這些口號分別違反了《刑法典》的「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罪」、「公開及詆毀罪」和「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並舉列了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亦即最高量刑標準。此外,還指出其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的善意原則。同時認為「民聯會」無法確保集會可以符合防疫要求。
  其實,治安警察局所列舉的「民聯會」歷年在「六四集會」中所標舉的口號,其中有不少何止是單純的刑事誹謗那麼簡單,而是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理論,已經達到了危害國家安全,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及推翻國家憲政體制的層次,並為意圖釀成「顏色革命」製造輿論。
  實際上,當年的「北京風波」,就是一場失敗了的「顏色革命」。在過程中,被其追隨者奉爲「顔色革命聖經」的《從獨裁到民主:解放運動的概念框架》一書的作者,亦即「顏色革命」理論的發韌者——美國學者吉恩‧夏普,在該書的序言中就承認,他在整個「北京風波」期間,都在北京活動。這場帶有試驗性質的「顏色革命」雖然失敗了,但「顏色革命」的實踐並不善罷甘休。緊隨著在當年起,就爆發了「蘇東波」,柏林墻在同年倒塌,加速了東歐各共產黨執政國家的「變色」,同年底捷克斯洛伐克發生了「天鵝絨革命」,與此同時羅馬尼亞發生了推翻領導人齊奧塞斯庫的「革命」。此後的一九九一年蘇聯解體,也成爲二十一世紀之初發生在多個前蘇聯加盟共和國「顔色革命」的鋪墊。前蘇聯加盟共和國中的格魯吉亞、烏克蘭、哈薩克斯坦、白俄羅斯,吉爾吉斯斯坦等多個國家先後都出現導致政府下台的「政治變革」。其中二零零三年的格魯吉亞變革被稱爲「玫瑰革命」、二零零四年的烏克蘭變革被稱爲「橙色革命」、二零零五年的吉爾吉斯斯坦變革被稱爲「檸檬色革命」。南斯拉夫也發生國土分裂及內戰。而二零一零年以來,發生在阿拉伯國家的所謂「阿拉伯之春」政治運動,也被認爲是「顔色革命」的延續。期間,在中國的「零八憲章」也「應運而生」,但其命運比當年的「北京風波」更不濟,還未形成「氣候」就夭折了。
  脫離了西方殖民管治,回到祖國懷抱的香港和澳門,也成為西方推動「顏色革命」的戰場。他們充分利用兩個特區實行「一國兩制」的特點,以「民主」的華麗外衣包裝「顏色革命」的內核。美國將在出任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副主任期間,支持陳水扁參選「總統」,從而發生了「政黨輪替」,因此在其離任時,陳水扁就向這位「親愛的朋友」頒贈大綬景星勛章,這是臺灣當局與美國「斷交」後,二十二年來第一次贈勛予「AIT」的官員;而在其出使吉爾吉斯期間,就透過美國民主基金會派駐吉爾吉斯的工作人員,大量印發夏普的這本書,就是在這種輿論的鼓動下,導致發生了「鬱金香革命」,亦即策動「顔色革命」的老手楊蘇棣,調任駐港澳總領事,很明顯就是意圖在港澳地區「照辦煮碗」,幷籍著港澳地區的「跳板」,將「顔色革命」推進到中國大陸去。
  實際上,就在楊蘇棣的美國駐港澳總領事任內,香港特區成了多事之都。「五區公投,全民起義」等花招層出不窮,後來又爆發了非法「占中」,許多行動都等有「顔色革命」的影子。楊蘇棣也曾試圖將其在吉爾吉斯的「經驗」推廣到澳門,曾經與澳門的「民主派」進行頻繁的接觸。這些,在「維基揭密」中都有披露。此後,澳門「民主派」所採用的一些手段,也隱隱約約地有著「顔色革命」的影子。
  楊甦棣任滿離任後,美國又派遣夏千福出任駐港澳總領事。夏千福更是「顔色革命」的始祖,因為他是情報分析人員出身,就比較注意觀察分析、梳理歸納,因此就是以幕後指導、出謀獻策爲主,而較少直接出面。比如,他在臺灣工作期間,就對當時臺灣發生的一系列奪權及政治鬥爭,尤其是李登輝在民進黨支持及協助下,進行「修憲」,以「推動民主化」爲名,行「去中國化」的「獨台」爲實,而進行觀點提煉,將之稱爲「寧靜革命」(亦即推動民主革命無需經過暴力或武裝鬥爭,而是透過議會鬥爭或政黨輪替即能達到政權更迭之目的)。因此,在香港特區即將進行特首普選之際,美國國務院將他調來港澳任職,要他運用也是華人地區的臺灣的「寧靜革命」經驗,推廣到香港特首普選中去的意圖,就十分明顯。此後,香港特區發生的「反修例」系列暴力行為,就更是「文攻武鬥」兼備的「黃色革命」,其中在所謂「初選」中制定的政治綱領,就是要顛覆香港特區政權。
  日前遭香港特區法院判刑的某「民主派」人物,在當年以「支聯會」的名義,給予那些學生無限量的物資以及各方面的支持。本來,在北京的各家大學就讀的學生,已經因疲勞及其他各種原因,紛紛回校,眼看就將形成「撤出廣場」。而其「及時地」送上的帳蓬和食物等,讓外地來京的學生和閒散人員,有了「駐守廣場」的誘因及物質保障,這就為解放軍清場造成障礙。
  澳門由於愛國愛澳傳統深厚,外來勢力要在此推動「顏色革命」,不像其在香港那樣隨心所欲,但也沒有放棄。因而澳門發生的許多情況,如「民間公投」及鼓吹「自決」等,都有著跟隨香港的影子。而且更有著澳門自己的「特色」,就是曾經在台灣地區參加過民進黨外圍團體以至「小英青年軍」活動的人物,將民進黨的某些「鬥爭技巧」摻入其中。可以說,「包括立法會」就是一次大型的「顏色革命」預演;而高呼打倒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的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口號,就不但是要顛覆澳門特區政府,而且把矛頭指向中央人民政府。
  誠然,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澳門特區確實是擁有言論自由,但正如「高度自治」並不等於是「完全自治」那樣,言論自由也是有界線的,不能散播意圖顛覆國家政權、推翻國家憲政體制、破壞中央和特區關係的言論,不能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這就如行使言論自由不能誹謗詆毀他人,損害其聲譽權一樣。
  實際上,即使是被澳門「民主派」視為「聖經」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公民在享受的集會權利,也受到「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爲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而國家安全是被擺在第一位的。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教授在香港報章撰文指出,香港「支聯會」的「結束一黨專政」綱領有政治顛覆性,存在違憲違法之嚴重嫌疑,呼籲該會刪除有關綱領,否則,港府應取締其社團資格。而澳門「民聯會」每年舉行的「六四集會」,也叫著同樣的口號。不知道,「民聯會」是否有依法向特區政府相關機構登記註冊?如法案是否定的,那就是不合法團體。而不合法團體進行違法活動,就是「罪加一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