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實踐「一國」與「兩制」關係的行政司法作爲

  終審法院昨日對「澳門民聯會」的有關上訴,作出終審定讞。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透過新聞局發出的新聞稿,只有短短的一句話:「警方不容許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舉辦『六四集會』,上訴至終審法院被駁回。」不過,該新聞稿也註明:可「參閱終審法院第81/2021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其實,這份由終審法院三名法官岑浩輝(終院院長)和宋敏莉、司徒民正組成的合議庭一致同意的判決書,長達六十二頁。既有合議庭的分析及判決,也有警方提出的答辯理由,當然亦有「民聯會」的上訴陳詞。此外,也有在合議庭中負責製作判決書的司徒民正法官作出的「表決聲明」。
  終審法院的判決書指出,集會示威權屬於《澳門基本法》賦予的基本權利,但任何權利即使再基本,也必然對應著一項行使上的責任。在「言論自由」與「保護名譽的需要」之間出現衝突或矛盾時,需要確定言論的自由發表是否觸及了他人應當受到尊重的名譽,如果欠缺必要的「平衡」,則必須得出該權利的行使已屬過度的結論。當言論自由、集會和示威權的行使已經產生了「挑釁性的言論」,又或者公開發表或展示單純「攻擊性」或「詆毀性」的言語,當然是不可接受的,否則就是容許作出「無限制的侵害行為」。
  終審法院的判決書指出,有關事件已經被一九八九年七月六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止動亂和平息反革命暴亂的決議》所定性。因此,判決書支持並引用治安警察局批示的主旨及內容:使用諸如「恐怖」、「屠城」和「屠殺」等,基於其自身性質和含義而至少是暗示了大量人員被「殘忍和無視地」殺害,並且「有意將他們全部消滅」,令人回想起「人類歷史上的黑暗時刻」如曾經發生在南京和奧斯維辛的事件。「無疑在任何類型的公開活動中都是不可接受的,這些價值判斷,不論是針對誰作出的,都必然意味著對相關權利明顯『過度』的行使,是對其所針對之人的『名譽和尊嚴』的明顯和直接侵犯。」因此,判決書認定,使用帶有公然煽動、激起和教唆「反對」、「對抗」、「推翻」、「消滅」中央人民政府及相關機構的明顯意圖的字眼,也是超越可接受程度的行為。此外,判決書還逐一反駁了「民聯會」上訴狀提出的各項陳詞。這是司法機關為行政機關屬下的保安領域的作為,進行最高司法審級的「背書」,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既合作又制衡,重在依法合作的特區政制設計。
  行政長官賀一誠前日在被記者們詢問及對該上訴案的態度時,回答說該事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其作為行政長官不適宜發表任何言論。這是正確的做法,充分尊重司法機關正在進行審理案件中的獨立審判權,而且自覺遵守司法回避原則,避免對審理中的案件形成「干預」。
  而當終審法院對該上訴案進行判決後,特區政府當即發表聲明,對終審法院的裁決表示尊重及支持。特區政府指出,終審法院的裁決,確認了有關的集會活動違反了《憲法》、《基本法》及《刑法典》的有關規定。特區政府呼籲有關的發起人遵守法院的裁決,同時希望市民認清該等活動的違法性及對國家安全的危害性,自覺抵制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共同維護《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確保澳門社會的和諧及穩定。特區政府重申,警方將繼續嚴格遵循合法性原則,一如既往充分尊重及保障居民依法行使集會及示威的基本權利,但對於一切違法行為,必定依法作出處理。
  特區政府的表態,對「民聯會」及其成員或追隨者,以及其他任何人,提出了警告:如果以任何方式舉行「民聯會」計劃或類似的活動,就不但是涉嫌觸犯《刑法典》的「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罪」、「公開及詆毀罪」和「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及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的善意原則,以及涉嫌觸犯《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相關犯行。而且,還將外加一項涉嫌「加重違令罪」。如果法院判決罪名成立並經終審定讞,今後就將留下「刑事案底」,被停止行使部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如被褫奪移民資格及參加公職選舉、進入公務員隊伍的權利。勿謂言之不預也。
  澳門特區終審法院的判決作出後,國務院港澳辦、澳門中聯辦、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也分別發表聲明或談話,表態堅定支持澳門特區終審法院的裁决和澳門特區警方的决定,堅决反對任何挑戰及破壞澳門特區憲制秩序的行爲,堅决反對任何外部勢力插手干預澳門特區事務。並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産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澳門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社會各界,都負有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憲制責任,都必須堅定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確定的澳門特區憲制秩序,尊重國家主體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憲法規定的國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因此,終審法院的裁决具有堅實的憲法基礎和基本法依據,符合本地相關法律規定,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必要性和正當性。
  三大涉澳中央機關對澳門特區事務如此集中的發言,相對於對香港系列事件的「頻密集體發聲」來說,是頗為罕見的。因而這是中央政府對澳門特區精準實踐「一國」與「兩制」、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的作為的充分肯定。
  實際上,澳門回歸二十一年來,尤其是習近平主席在中共「十九大」報告中提出「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的論述之後,澳門特區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自覺維護憲法和基本法權威,大力弘揚愛國愛澳核心價值觀。而在這次事件中,特區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勇敢捍衛作為「一國」重要特徵的國家主權及安全的利益的精神上指引下,充分運用「兩制」下的澳門特區法律,作出了正確的行政決定和司法判決,因而精準地實踐了「一國」與「兩制」、中央與特區的關係的應有作為。這就充分證明,澳門特區的警務隊伍及司法官,「一國兩制」的意識越來越清晰堅定,行政/司法的作為也越來越成熟精準。
  至於司徒民正法官作出的「表決聲明」,其實是他作為葡裔法官在行使自己的權利。一方面,他雖然也提出對集會權的理解,但另一方面他更指出行使這個集會權是必須在不發表「詆毀性或侮辱性成分」的語言之下進行。其實,司徒民正法官既然也參與通過了該判決書,並負責製作該判決書,這就證明,他是贊同禁制「民聯會」的「六四集會」的。跌地的「民聯會」及其追隨者,沒有任何「泥沙」可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