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應借鑒香港進一步完善選舉法律制度

  全國港澳研究會二零二一年度的年會暨學術研討會,昨日在澳門舉行。這是全國港澳研究會的年會暨學術研討會,首次出境舉行。這顯示,全國港澳研究會的主管單位--國務院港澳辦,高度肯定澳門特區踐行「一國兩制」,以及抗疫鬥爭的成績,這對於澳門特區及其進行澳門學研究的學者專家,是極大的鼓舞。
  全國港澳研究會本年度年會暨學術研討會的主題,是「把握十四五,提速大灣區,共創新輝煌」。與會的內地和澳門、香港(視頻)專家學者,就落實「十四五」規劃,加快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極點建設;落實愛國者治港治澳,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加強愛國教育,增強港澳居民的國家認同等議題進行了深入研討。不過,幾位中央官員如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徐澤,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香港中聯辦副主任陳冬,澳門中聯辦副主任羅永綱,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勇,在開幕式上的致辭,更令人觸目。
  實際上,由於這次會議在澳門舉行,因而他們的致辭內容,也就勢必談到了澳門。這是自香港發生暴力「反修例」事件,中央「該出手時就出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先後制訂《澳區國安法》,及對完善香港選舉法律制度作出決定,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整個港澳工作的焦點都幾乎集中在香港、澳門似乎是被「有所冷落」的情況下,突然又將澳門議題推了出來。
  而且,也是「該出手時就出手」,而且這一「出手」的「力度」還真的不輕。其中鄧中華所強調的,「愛國者治澳」原則得到切實貫徹,但絕不能以為天下太平,可以高枕無憂。一定要居安思危、防微杜漸,特別是注意防範台灣「太陽花運動」、香港非法「佔中」、「修例風波」的負面影響,防止澳門本地反對勢力把反中亂港模式複製過來。要根據澳門實際情況,借鑒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經驗做法,不斷完善澳門本地選舉制度,把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及羅永綱所回顧的,前不久,澳門警方依法不予批准有關人員舉辦「六四」非法集會,終審法院依法駁回有關上訴,堅决捍衛了國家根本制度和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還有陳冬的完善後的香港選舉制度必將扶正祛邪,打破愈反中、愈激進,愈能騙取選票的怪圈,加快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破解香港長期存在的深層次問題。有如黃鐘大呂,高屋建瓴,在此間引發震盪共鳴。
  尤其是目前適逢澳門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剛結束呈交組織提名委員會名單的程序,選管會對其進行確認,隨即就進入各提名委員會提交候選人名單之際,這些談話內容,都將對某些主張籌劃參選的激進人物,發揮著震懾的作用。或許,雖然現在已經趕不及修訂選舉法,但卻仍然可以依據現有的法律規範,把好參選人報名時的依法填寫遵守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的表格「關」,堵塞一切可能會有的漏洞,拒絕任何「反中亂澳」及激進人物,參加立法會選舉,從而進一步鞏固「愛國者治澳」的良好態勢。
  按照鄧中華的說法,要根據澳門實際情況,借鑒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經驗做法,不斷完善澳門本地選舉制度,把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因此,在新一屆立法會選舉產生後,就有必要參考香港的新選舉制度安排,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引進可以進一步完善澳門選舉制度的法律條文。當然,由於澳門特區的情況不同,是無須由到國家出手,而且由澳門特區執行由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權,自行立法。就像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那樣。
  此前在維護國家安全全方面,澳門特區走在前面,而且做得較佳。早在二零零九年就已經為執行基本法賦予的憲制任務,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在習近平主席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之後,特區政府又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頂層架構,並依據習近平主席對「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論述,針對澳門的實際情況,先後為金融安全、信息安全、民防安全等領域補強法律體系,還建立了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執行機構和隊伍。在抗疫鬥爭中,也以沒有本土感染個案優異成績的實際行動,維護特區以至國家的生物安全及民眾的生命安全。但在香港特區發生「反中亂港」的暴力行為後,鑑於香港特區已經沒有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能力和條件,由最高國家立法機關直接行使在基本法中授予香港特區的立法權,制定「香港國安法」,就反過來走在澳門的前面。
  完善選舉制度也是一樣。此前是澳門優於香港的,但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為完善香港選舉制度通過了決定,及香港特區據此精神而自行理髮之後,香港也走在了澳門的前面,因而澳門也應仿照維護國家安全的模式,儘早按照中央的構思,修訂法律,改善澳門的選舉制度。
  比如,增強對有關候選人的「消極資格」的規範,凡是因為賄選及破壞民主選舉而被法院判刑確定者,應當終身被褫奪參加各種公職選舉的權利。又如,建立當選無效制度,倘被法院判決賄選罪名成立,其公職就隨之被褫奪,因為這個公職是賄選得來的,當然是當選無效。再如,建立「罷免」制度等。
  其實,特區政府是曾有過引進「當選無效」機制的意圖的。在二零零八年提出的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法案中,就作出了嘗試,建議為加大打擊立法會選舉賄選的力度,設立「當選無效」機制。具體措施是,倘法院判處參選組別(名單)的任何候選人、候選名單受托人或提名委員會受托人,觸犯《選舉法》或《選民登記法》規定與賄選有關的犯罪且有罪判決轉為確定,為著將選票轉為議席的效力,所屬候選名單已取得的選票全部不予計算。同一名單的全部當選自該有罪判決轉’為確定之日起,視作當選無效。
  但是,在立法會審議該法案時,這項「當選無效」機制卻遭遇議員們的強力反彈,他們以違反《刑法》中有關只處罰犯罪者的規定,及擔心該機制可能會被「有心人」利用,將之作為栽贓陷害的工具,從而導致選舉發生嚴重混了;亂等政治危機問題,而予以強力抵制,政府只得撤回「當選無效」的條文。對此,引發民間的強烈不滿。因而曾經就有人諷刺道,《立法會選舉法》是由立法會議員審議通過的,當然會「挪火為自己煮食」,哪會有「自己立法懲罰自己」的道理?尤其是一些要爭取連任的議員,必然會籍機設定對懲罰賄選「高高舉起起,低低放下」的條文,貌似公正,實質是以公挾私。
  其實,現在的破壞民主選舉行為,已不單只是賄選,可能還滲入更多的政治因素。比如,年前發生在香港的「五區公投,全民起義」,就是泛民要把本來只是單純的補選活動提高到「公投」層面的用意,籍此來對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造成壓力,並在國際間引起廣泛的關注。然而,「辭職不得再選」,亦即辭職的議員不能參加同一屆任期內的補選,這是很多國家和地區在公職選舉制度中設立的一項限制措施。因為選民選出民意代表,是希望民意代表能盡心盡力為他們工作,而辭職等於是有負選民的委托,違反民意。既然這些人可以漠視選民的意願和利益,就等於是放棄自己的參政權利,因而在同一屆任期內不得再選。既然能以「請辭」來對抗憲制,「請辭」後就沒有必要再透過參加「補選」來再進入建制當議員。何況,「補選」勞民傷財,在違背選民的投票選擇決定的同時,也糟踏廣大市民的納稅義務和熱情。因此,因議席出缺而需進行的補選必須有條件限制,以防範某些在外地學習到各種政治手段的參選者,實施「變相公投」的低成本、高政治收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