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抵澳患者瞞旅居史  最高可判處8年徒刑

  【本報訊】就檢測發現感染Delta變異病毒的本澳第53例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表示,經進一步追查,該病例在今年2月至5月曾在印度工作。但該病人早前卻僅承認於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在越南工作,後經反覆追問,才承認曾於2021年2月至5月到印度工作,期間曾出現流涕等輕微呼吸道症狀;5月返回台灣地區,期間檢測均為陰性。由於Delta變異病毒在印度廣泛傳播,判斷該病人在印度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對其隱瞞自身旅居史深表遺憾。
  根據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特別義務)的規定,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的人或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有義務提供有關其健康狀況的必要資料,又或指出其曾到過的地方或曾接觸的人。同時,刑法典第270條亦規定,行為造成傳染性疾病傳播,因而對他人生命造成危險,或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嚴重危險者,可被處1年至8年徒刑。
  應變協調中心指出,該病人於6月17日入境本澳時按衛生局檢疫措施到仁伯爵綜合醫院進行檢測,並已即時被安排在公共衛生臨床中心作進一步治療,雖未對本澳的公共衛生安全及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威脅,但再次提醒及呼籲所有居民和旅客應如實向當局提供傳染病信息,以免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