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三候選人取消資格 選管會釋七審查準則

  【本報訊】第7屆立法會選舉19組直選中,7組共23人日前被選管會取消資格。按照選舉日程,相關組別12日需作出回應及替換候選人。
  立法會選管會昨日下午6時舉行新聞發佈會,主席唐曉峰交代選管會的審查有否被選資格的準則,他指出,立法會選舉法規定,所有參選人必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在「一國兩制」下,「一國」為先,「兩制」為後。故此,在擁護及效忠層面上,除要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外,亦需要擁護憲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是「一國兩制」及體現基本法的基本原則。任何參選人曾作出對憲制秩序進行衝擊、攻擊、抹黑行為,都視為有關情況,包括有些情況是提倡結束一黨專政,或宣揚獨立思維或相關表述,都構成有關規定。
  唐曉峰解釋選管會的審查準則,包括7點。
  一是參選人/候選人須維護《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組織、參與或意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或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二是參選人/候選人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發表分裂國家的言論、或以任何方式參與上述相關活動,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三是防範參選人/候選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滲透特區權力機關: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參加境外反華勢力組織安排的反中亂澳培訓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接受上述組織提供的資助,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四是參選人/候選人須尊重《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不得抹黑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五是參選人/候選人不得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及安全的行為: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違反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六是參選人/候選人須尊重《憲法》及《基本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權限: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惡意攻擊或抹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立法、解釋或決定,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七是參選人/候選人不得為輔助作用者: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為實施上述第一至第六項的行為而以任何方式給予實質支持,協助或提供便利,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唐曉峰稱,以上7點是針對參選人是否具備被選資格的一些審核準則。參選人曾針對特區政府施政作出的監督批評,不屬有關標準所指。事實上,《選舉法》對審核參選人有較嚴格的規定,是考慮到特區政府對管治團隊有更高的要求,全面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值得強調的是,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所有澳門居民均享有言論自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澳門居民不會因為發表評論而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