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法細則性通過 多條文引立法會激辯

  【本報訊】今屆立法會的最後一部法案《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獲細則性通過。
  法案有多條具爭議條文,先是允許當局收集入境者的「指紋或掌紋」、「虹膜或視網膜的形態」、「面部特徵」的生物識別資料,引起激辯。政府提供的包括中美在內的十二個國家比較表中,只有新加坡、印度採集「虹膜或視網膜」。
  對於採集的適度性,為何超前立法?黃少澤解釋,「虹膜或視網膜」是最準確的生物元素,目前技術無法改變,新加坡、印度、內地某機場和迪拜機場陸續開始應用,毫無疑問是趨勢。他日也可應用於便利出入境,例如可在橫琴深度合作區引入技術,「過關對鏡頭就過,將來可能指紋都不用打」。
  資料儲存時間方面,黃少澤稱,按「個資法」符合法律規定便可,看不到需要行政法規或行政長官批示去做。他指只需要當事人自願、同意長期儲存,正如身份證資料都是長期儲存。
  此外,法案建議獲臨時居留許可人士若頻繁有規律來澳就學、工作或從商,即使不留宿,亦不被視為不在澳門通常居住。議員蘇嘉豪質疑「鬱動」居留權資格,在無社會共識,不應倉卒通過;議員區錦新指出,通常居住概念模糊,他又提到終審法院有判決指出通常居住界定必須在澳有居所。
  黃少澤表示,該條款不是對現行政策的突破,是更具體化、清晰化、完善化,避免歧義,因為有某些機關的解釋前後不一,終審法院的認定與法律的立法原意有出入,因為表述不明確,導致歧義,故有義務將之明確化。相關規定是指居留許可,並不是逗留許可,居留許可需符合前提要件,得到批准後才有續期的問題,因此外僱、非本地學生不享有相關權利。至於終審法院的判決,黃少澤稱,並無意糾正,判決只針對個案,不約束其他案例,也不應視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