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愛國者治澳」法制化完善選舉法律

  由於八月初突發疫情,本澳當時已進入「民防即時預防狀態」的關係,考慮到行政長官答問大會的參與人數眾多,基於集體健康安全考量,原定於八月十日舉行的行政長官立法會答問大會,經行政長官賀一誠與立法會主席高開賢商議後達成共識,決定予以取消,立法會議員如對特區政府施政工作和社會民生事務有任何問題,可用書面方式提出。前日,特區政府公佈了賀一誠對議員們以書面方式提出的問題的書面回覆,內容涉及特區政府施政工作和社會民生事務的方方面面,一如常態下的行政長官立法會答問大會。
  因而這系列答問內容的公佈,也可說是進行了一次行政長官立法會答問大會。這本應是第六屆立法會的最後一次全體會議,也是最後一次行政長官答問大會。由於疫情關係改以書面答問形式進行,雖然有所遺憾,但也總算完成而有所交代。而且因為是書面答覆,因而比在立法會以口頭回答,更為準確、精簡。
  由於習近平主席提出「愛國者治港/治澳」的政治原則,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全國人大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按決定修改《香港基本法》的附件一和附件二,而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也據此決定,審議通過新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新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隨後香港特區也對此進行了本地立法;與此同時,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副主任鄧中華等中央主管官員,也分別就「愛國者治港/治澳」的條件資格,作出了權威性的詮釋。因此,有立法會議員就此議題向行政長官提出詢問,而賀一誠也對此作出較為精準的回答。這項內容是第六屆立法會最後一次行政、立法互動活動的最精彩「亮點」。
  賀一誠在闡釋「愛國者治澳」的標準時指出,「愛國者治澳」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根本原則。如何界定「愛國者」,至少有三個重要準則:一是,愛國者必須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不得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及安全的行為。二是,愛國者必須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尤其是,《憲法》第一條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愛國者也必須完全尊重和維護這一根本性制度。三是,愛國者必然全力維護澳門的繁榮穩定。
  賀一誠在回應官委議員陳華強有關詢問中指出,澳門特區現行的《宣誓就職法》、《立法會選舉法》等法律已對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有若干規定。為進一步貫徹這一根本原則,特區政府正展開深入研究,如何更全面、更準確地將「愛國者」標準規範化,進一步完善「愛國者治澳」原則的法律機制和制度保障。
  愛國者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賀一誠還表示,
  在立法機關的領域而言,立法會行使基本法規定的重要職權,因而確保立法會由愛國愛澳者組成,是正確實踐「一國兩制」方針的重要條件。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依法獨立運作,包括行政長官在內的任何人均無權干預。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賦予的權力對參選人進行資格審查,依法拒絕接納無被選資格的參選組別名單,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有關決定得到澳門特區終審法院裁決的確認。
  對於選管會作出「DQ」個別被認定「不擁護」「不效忠」人士的參選立法會的資格的決定,和終審法院對相關上訴案作出的判決,賀一誠表態,特區政府尊重和支持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依法作出的相關決定,尊重司法機關作出的相關裁決。
  這次「DQ」行動,事出突然,來得比預料的較快較早,而且力度也很大,一步性完成。曾經有被「DQ」者提出質疑。而終審法院的判決書則指出,「選舉管理委員會履行了應該履行的舉證責任」,審查參選人資格;選管會要求司法警察局國家安全部門提供資料,司警局無須《立法會選舉法》賦權執行相關情報搜集任務;「在行政當局作出的限定性活動中,不存在所謂的對平等原則(以及適度原則、善意原則、公正原則、保護信任原則等)的違反」。
  這當然是正確的。不過,《立法會選舉法》賦予選管會的職能權責,只是一個框架性的規定。如果能夠將其更具體的法定化,在框架性的「籃子」中,裝載更多的實質性的法律條文,就將能使得踐行「愛國者治澳」原則更具法律保障,更為符合法制建設和法治建設的要求。
  因此,可以參考香港特區的的做法。其實,「DQ」某些人的參選資格,就有著借鑒香港模式的意義。既然審查參選者的資格的方式,可以移植香港的某些做法,那麼,在完善選舉法律制度方面,更應如此。因為這是中央的統一部署,而澳門和香港兩地都是實行「一國兩制」,有著基本的共通性,因而香港的經驗,澳門是可以而且應該參考借鑒的。
  當然,按照唯物辯證法的觀點,在共性中也存在著個性的差異。在中央針對香港採取的兩個重大決策:為維護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立法,及完善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雖然其原則同樣適用於澳門,但具體做法上就有著較大的差異。由於香港當時不具落實上述兩大決策所需要的政治和社會環境,因而就由中央行使《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力,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分別進行立法及作出決定。而澳門本身就具備落實這兩大決策的政治和社會環境條件,實際上早就已經為履行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區的憲制性責任,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因而完善選舉法律制度,也完全可以由澳門特區自行完成。尤其是在「DQ」了被認定「不擁護」「不效忠」者的參選資格後,第七屆立法會在為完善選舉法律制度進行修訂法律等立法工作時,就將會更為順利。
  因此,為全面準確地落實貫徹「愛國者治澳」原則,在第七屆立法會成立後,首要工作就應是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引進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機制,作為負責審查並確認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和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資格的機構。委員會的成員由澳門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擔任。另外,訂定政治公職據位人的履誓「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
  其中「正面清單」是:擁護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擁護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及國家安全;認同澳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以及中央對澳門可行使管治權及擁有主權;擁護「一國兩制」的落實原則;擁護基本法框架下保持特區繁榮穩定的目的;忠於特區及維護特區利益。
  「負面清單」是: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活動;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對澳門管治權及行使主權;宣傳或主張、推動「自決主權或治權」、「全民投票」、「全民制憲」等;尋求外國勢力干預澳門事務;作出或有傾向作出損害基本法內以特首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例如以非法手段強迫或威嚇行政長官改變某項政策,無差別地反對政府提出的議案;侮辱或貶損國歌等國家主權象徵標誌;利用政府舉行的選舉,組織或實施對抗中央及特區政府的「變相公投」等。
  這樣,澳門特區的選舉法律制度就將更臻完善,貫徹執行「愛國者治澳」原則就更具有法律保障,澳門特區的法制建設就更為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