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籍投票一小步取消戶籍卻逆行大步

  從目前台灣地區的疫情看,延期於十二月十八日舉行的四項「公投」,可能無須再次延期。實際上,按照最新修訂的《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投」集中於每逢奇數紀元的八個第四個星期六舉行。今年本應是八月二十八日,但因爆發疫情而推延到十二月十八。如果再次延期,就不符合修訂《公投法》以與兩個主要選舉年份錯開的初衷了。因此,即使是仍然實行二級防疫措施,也可能不再延期了。
  不過,還將會因為選民們必須返回原戶籍地投票,而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可能引發交叉傳播,或有部分離開原籍就業讀書的選民,因為仍然實施二級防疫措施而放棄返回戶籍地投票權利。這就導致實行「不在籍投票」的呼聲再起。
  昨日終於傳出消息,今日召開的「行政院會」,將拍板通過由「中選會」擬具的《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預計將會開放境內異地跨縣市「移轉投票」,但須事先提出申請。「中選會」表示,有鑑於投票權人因工作、就學等因素,不克返回戶籍地投票,或因返回戶籍地投票須花費大量時間、金錢等而影響投票意願,為便利投票權人行使其投票參政權利,因此擬具本草案。此次草案修正的重點包括:採行「移轉投票」方式實施不在籍投票,由投票權人親自在投票日前往移轉投票地投票所投票,藉此有效維護投票秘密及投票結果公平性。
  這就顯示,民進黨當局雖然終於為「不在籍投票」打開了大門,但卻只是走出一小步。一方面,只是適用於「公投」,而不準備對公職選舉也採用「不在籍投票」。另一方面,只是在台澎金馬地區內生效,並不惠及台灣地區以外的世界各地的台灣居民。
  所謂「不在籍投票」,是指選民於投票日當天因受到某些特殊因素的限制,「不方便」或「不可能」到指定之投票所親自投票,而向戶籍所在地的選務機關申請以其他合法方式行使投票權利的一種制度。由於此種制度之目的在「方便」選民行使投票權,因此亦可稱之為「方便投票」或「便利投票」。全世界已有美國等九十二個國家實施,並將之視為政府應提供給選民的一種基本服務,以方便選民履行其神聖的投票參政權利。「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大致可分為四種:第一種稱為「通訊投票」,是指選民以郵寄投票方式代替親自投票;一般來說,服役中的軍人、政府駐外人員與僑居海外的公民等最常適用此種方式。第二種稱為「代理投票」,是指選民委託他人代表投票;一些不識字或失明的選民經常以此種方式行使投票權。第三種稱為「特別投票所投票」,是指選務機關針對某些特定身份的選民,在其工作或生活場所設置特別投票所,以方便該等選民行使投票權的一種措施;這種方法最常被使用在監獄服刑的受刑人,以及在療養機構就養的老年人身上。第四種稱為「移轉投票」,是指選民可以向選務機關申請在其工作或就學地所屬的選舉區投票。這種方式除少數國家採用外,一般並不常見。基本而言,在眾多「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中,以「通訊投票」最常被民主國家所廣泛採用。
  據說,在台灣地區的一千七百多萬符合資格的選民中,有百分之十五亦即二百五十多萬人長年或在選舉期間並不在原籍。其一是台灣青年到海外讀書畢業後留在當地工作定居;其二是從台灣移民海外的人士;其三是台灣當局派遣到境外工作的駐外人員及援外人員;其四是到大陸地區及東南亞國家投資的台商、台幹及其眷屬;其五是到海外旅遊、就讀、經商的民眾。另外,還有前往大台北地區工作、就讀、依親的台灣中南部選民,在投票當日未能趕回原籍地,及約數十萬人的軍人和警察,在投票當日因執行任務不能離崗。
  最早提出「不在籍投票」設想的是民進黨。在陳水扁二零零零年第一次贏得了「總統」選舉後,當時許多從美歐返回台灣出席陳水扁就職儀式的「新僑」,都跑到民進黨總部投訴:他們這些「新僑」不如一九四九年後來自大陸及台灣的「老僑」般富裕,在「總統」大選時沒錢買機票也請不了假返回台灣投票,希望能像他們所僑居的國家那樣,設立「通訊投票」制度。到了二零零二年的台北市長選舉之後,當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的林濁水等人也認為,其實在台北市工作、讀書的中南部居民中,大多是支持綠營的。但由於他們未在台北市設籍,使他們不具有台北市長選舉的投票權,而致使民進黨的李應元輸給了國民黨的馬英九。因此也在研究,讓原籍不在選舉區域的選舉人,也享有寄居地的投票權。
  但後來發現,「不在籍投票」更有利於泛藍陣營。因為盡管以島內而言,確是有很多中南部居民在大台北地區工作、就讀,讓他們擁有「不在籍投票」權利對地方首長的選舉有利;但更重要的是,散佈在中國大陸和世界各地的具有選民資格的選舉人,在比例上還是支持泛藍陣營的佔優。因而倘開放「不在籍投票」,在「中央級」的選舉尤其是「總統」選舉而言,卻是對泛藍陣營有利。因此,當二零零八年「總統」選舉前夕,國民黨再次提出「不在籍投票」時,遭到民進黨的強烈反對。其中一個反對理由,是擔心大陸的相關部門會在郵寄的選票中「做手腳」,以有利於藍營的候選人。
  雖然在「不在籍投票」方面邁開了一小步,但近日也傳出一個對在台灣地區以外打拼的台灣居民不利的信息,台灣當局將會嚴格執行《戶籍法》的規定,台灣居民在出境超過兩年之後未有返台記錄,將會對其戶籍予以「除籍」(遷出戶籍)處理。
  對此,旅日台商「菲桑」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案指出,若遭到除籍,將影響到明年底縣市長選舉的投票權,希望疫情期間,「政府」能停止對海外台人「出境超過二年除籍」的限制。
  這種情況,同樣發生在大陸台商、台幹、台眷及台生的身上。因為疫情關係,不少人已經一年多沒有返回過台灣,可能會喪失投票權。
  這還只是其次,更要害的是,還可能會喪失台灣地區的戶籍。二零一八年大陸宣布簽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時,民進黨當局就揚言要進行「反制」。其中陸委會聲稱正在研擬修法,建立申報機制,課以持領居住證民眾申報義務,並限縮其公民權,對擔任機敏公職作出必要範圍限制等嚴密安全管理措施。而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則計劃提案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若台灣居民領取大陸的居住證,就會被註銷台灣戶籍。
  其實,相關的「懲罰措施」已經展現。一位顏姓台灣居民到大陸旅遊,在到了中俄邊境時,有意參加當地旅行社舉辦的俄羅斯海參崴五天旅遊。但由於他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按規定不獲俄羅斯當局簽發入境簽證,因而由旅行社代辦手續,拿到一次性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出入俄羅斯海關。在回台後被人檢舉「持有大陸護照」,「外交部」和「內政部移民署」及戶政單位即以「超高速」的行政效率,決定註銷他的「中華民國護照」、身份證和戶籍,「一件也不留」。其實,他並沒有在大陸設籍,也沒有領取「台灣居民居住證」,卻被褫奪戶籍,成為「黑人黑戶」,正是「苛政猛於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