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諮詢文本全面嚴謹非議員提案可比

  澳門特區政府勞工事務局前日舉行《工會法》公開諮詢新聞發佈會,黃志雄局長宣布,從昨日起至十二月十四日,為期四十五天的《工會法》的公開諮詢活動,期間舉行四場諮詢會,當局期望藉此收集不同持份者意見,凝聚共識,讓日後立法更切合實際,並進一步推動和維護和諧勞資關係。
  這項立法諮詢活動,是為了貫徹落實行政長官賀一誠在《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的「附錄二:二零二一年度澳門特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中第五項《工會法》(視乎公開諮詢情況而定)的立法任務。至此,連同也是標示為「視乎公開諮詢情況而定」的第六項修改《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二零二一年度的立法任務基本完成,為澳門特區的法制建設寫下了濃重一筆。
  當然,與其他七項立法計劃都已經由特區立法會完成審議及表決通過法律草案,行政長官簽署頒布的整個立法程序相比,修改《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和制定《工會法》,還只是處於「視乎公開諮詢情況而定」的階段。不過,這是受到客觀條件的制約。其一是二零二一年適逢立法會換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倘若正在審議中的法律草案,未能在本屆期表決通過,就將會成為「廢案」,此前曾經進行的審議工作就將前功盡廢;其二是這兩個法律的立法或修訂,牽涉到多方面的利益,內容也較為複雜,因而政府必須在將法案提交立法會之前,進行廣泛的諮詢工作,按照計劃進度不但是無法趕及在立法會的第六屆屆期內提交,而且即使是能夠提交立法會也將無法完成審議,而成為「廢案」。因此,在「二零二一年度澳門特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中,這兩個項目就被標示為「視乎公開諮詢情況而定」。
  現在,第七屆立法會已經成立並開議,因而這兩個法案就沒有成為「廢案」之虞,而且其立法也是當務之急,其中修改《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牽涉到六個賭牌的合約期限即將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同時到期,必須要有新法律規範未來新賭牌的開投及運營等事宜;而《工會法》的制定,是為了完整地貫徹執行《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的規定,使得澳門的勞工立法更為完善,與國際慣例接軌,而且也是為了消除立法會中的僱員利益界別中的非建制派與建制派為了應付「選票壓力」而互相「惡性競爭」,競相提出只是關顧僱員利益,漠視雇主利益,忽略政府協調角色的《工會法》法案,甚至是「屢敗屢戰」,在一般性表決時被否決後,只是修改幾個字眼,又在下一個會期再次提出,因而導致連續十幾次一般性表決否決《工會法》法案,經海外媒體渲染後,對澳門特區的政治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的現象再次發生。
  因此,根據「二零二一年度澳門特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的部署安排,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進行制定《工會法》的諮詢討論,勞工局等權限機構根據相關結論擬制《工會法》諮詢文本,並進行公開諮詢。至此,制定《工會法》的工作,正式「上路」,而且走的是「科學決策」與「民主決策」相結合的道路。
  黃志雄局長前日在記者會上指出,澳門特區的穩步發展,一直有賴各行各業、每位僱主僱員的共同努力,《澳門基本法》、《民法典》、《結社權規範》等一系列法律,已明確規範及保障居民結社、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為逐步完善勞動範疇法律法規,現階段適宜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透過專門法律,對僱員組織和參加工會的相關權益作出規範,以明確規範工會的法律地位、工會團體的組成及運作,以及工會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而《工會法》作為勞動範疇的重大立法項目,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特區政府經考慮現有的法律規範、本澳社會狀況、現有僱員團體的結社情況,及參考了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規定,擬備了公開諮詢文本。期望藉是次公開諮詢,讓社會各界對有關內容作充分討論和發表意見,同時收集社會不同持份者聲音,凝聚共識,讓日後的立法可以更切合澳門特區社會的實際情況,以及未來可持續發展需要,並進一步推動和維護和諧勞資關係。
  《工會法》諮詢文本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工會登記制度,內容包括工會的宗旨及應遵原則。《工會法》的適用範圍,工會的設立、登記程序、類型、據位人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權利與義務、經費取得及使用,以及對僱員組織及參加工會活動的保障。諮詢文本建議將工會劃分為「行業工會」、「職業工會」及「企業工會」三類;澳門工會在參與國際組織時,必須向政府申報。第二部分是集體協商制度,內容包括集體協商代表的產生,可進行集體協商的內容,以及協商的效力及後果。諮詢文本還提到,原則上所有僱員可自由組織及參加工會。成立工會須經登記程序,才能行使法律賦予工會的權力,並建議至少七名會員簽署申請文件。為切實保障僱員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文本建議禁止僱主以任何方式阻止或妨礙僱員組織或參加工會,以及因僱員參加工會活動而對其作出歧視或其勞動權益受損的行為,如解僱、降職、減薪等;在符合法定前提下,僱員可因履行其作為工會的管理機關成員或工會代表的職務合理缺勤。
  就此而言,《工會法》諮詢文本建議的規範內容,就不但是符合「行政主導」的原著,由政府提案而不是由議員來提案,而且也體現了顧及和協調勞資雙方的利益,並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經過官、勞、資三方充分協商,取得最大公約數後,再由政府擬制並向立法會提請法案,而不是由勞方單方提案,這也正是《國際勞工公約》的主體精神。尤其是針對《工會法》涉及勞工與僱主的利益,而其宗旨是協調解決勞資矛盾而非製造社會衝突矛盾,因而在立法技術上的要求,就更為嚴謹,必須以特區整體利益為出發點考量,不能草率、輕率處理之。必須以更縝密的態度和手法來處理人權性質及程度更高的《工會法》,才符循序漸進及保證立法品質的要求,在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及《結社自由與保護組織權利公約》的前提下,更需注意符合《澳門基本法》及澳門特區的法律體系,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以及澳門及其鄰近地區在《工會法》立法方面的立法習慣,使兩者有機地融合在一起,才能趨於更為全面、系統,更為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並使《工會法》的落實執行更具容易操作性。
  這就更為凸顯了特區政府公佈的《工會法》諮詢文本,才是較為完備,較為全面,較為系統,較為嚴謹的立法設想。這是立法會內代表僱員界別利益的非建制派和建制派議員此前多次提交的《工會法》法案,所遠難以相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