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也將為懲罰「台獨」勢力作出具體貢獻

  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上周五正式點名蘇貞昌、遊錫堃、吳釗燮等三人為「台獨頑固分子」,並列出懲罰措施,包括對此三人(由於後綴有「等」字,可能還有其他被認定為「台獨頑固分子」的人,如此前曾經流傳的「台獨撲克牌」十三人)將依法實施懲戒,並終身追究刑事責任;也包括禁止其本人及家屬進入大陸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更包括限制其關聯機構與大陸有關組織、個人進行合作,絕不允許其關聯企業和金主在大陸謀利,以及採取其它必要的懲戒措施。
  在朱鳳蓮公佈的「懲獨」措施的適用實施地域中,特地將澳門特別行政區襄括了進去,包括禁止「台獨頑固分子」及其家屬進入澳門特區,包括延伸開來,絕不允許其關聯企業和金主在澳門特區謀利。也就是說,澳門特區也將參與這場「懲獨」的正義鬥爭。
  這是澳門特區不可旁貸的政治和法律責任,也是澳門特區的光榮任務。實際上,澳門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對維護固有疆域完整及促進國家完全統一大業也就負有重要的責任。而且,根據習近平主席在中共「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的,要把中央對澳門特區全面管治權與保障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執行這項「懲獨」措施就是「把中央對澳門特區全面管治權與保障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的具體表現,因而可能是由中央權限機構領導和主導,澳門特區具體執行。
  我們常說,澳門特區應當發揮「反獨促統橋頭堡」的作用。那就不但要在宣傳造勢上,發動和組織各涉台社團以各種形式造成聲勢,並以澳門特區踐行「一國兩制」方針的實際成效,繼續向台灣地區民眾垂範「一國兩制」方針,而且在「反獨促統」的實際及具體行動方面,也要有所貢獻。而朱鳳蓮在公佈「台獨頑固分子黑名單」時宣布的三項「懲獨」措施,有兩項就直接或間接與澳門特區有關,包括直接的禁止「台獨頑固分子」及其家屬進入澳門特區,及間接的絕不允許其關聯企業和金主在澳門特區謀利。這就需要澳門特區政府和廣大澳門同胞,都立即行動起來,投入這場「反獨促統」的現實鬥爭。
  在具體的措施細節方面,可能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蘇貞昌、游錫堃、吳釗燮三人在其在位時就根本不能進入澳門特區。但在卸任退休後,可能會企圖以「平民」身份混進澳門。不過,按照朱鳳蓮宣布的「懲獨」措施,是終身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而是永遠處於追溯期,相關懲罰措施永遠有效,在其卸任退休後,也不能豁免。除非是經中央政府批准和安排,其人「起義」經澳門返回祖國大陸,或在澳門進行「投降」的秘密談判,那當別論。實際上,在國共內戰後期,毛澤東公佈的「戰犯名單」,後來有的起義了,有的投降了,有的其實是毛澤東實施的「保護策略」,這些人都回到人民的懷抱。這個優良傳統,當然也同樣適用於「台獨頑固分子」,只要其幡然悔悟,願意「起義」或「投降」,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部分或完全赦免其刑罰,因而還可以踏足澳門特區。
  而禁止「台獨頑固分子」的家屬進入澳門特區,這個範圍就夠大了。按照全國人大剛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台灣地區的「民法」,還有屬地管理的澳門地區的《民法典》,對親等直系及旁系的劃分標準可能各自不同,親疏有別,可能會產生「法律衝突」。但以朱鳳蓮的語意看,主要指是「家屬」,就應當是配偶及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直系血親。至於表兄弟姊妹、叔公和舅公、姨舅、姪兒和外甥等等旁系血親是否也包括在內,可能會根據「反獨促統」鬥爭的需要靈活調整。但具體名單應當由國家相關機構與澳門特區相關機構,根據國家法律及政策,及澳門特區的法律,協商訂定,這樣就有利於精準執行,精準打擊。當然,這項「懲獨」措施的實際效力,並不在於「具體名單」,而是在於「震懾效應」,就以蘇貞昌、游錫堃、吳釗燮三人後綴的「等」字的運用,已經讓曾經被「撲克牌」列明甚至自認的「台獨分子」及其家屬膽戰心驚,不敢踏入澳門特區,以免以身試法。
  在這裡,妙就妙在一個「等」字。台灣地區和澳門特區都是實行又稱「成文法」的「大陸法系」,這個「等」字,雖然只是點名蘇貞昌、游錫堃、吳釗燮三人,但也暗示尚有未被點名者,其實也是屬於「懲獨」的範疇之內,或是被列入「後備名單」,都有可能會成為懲治對象。這比開列十三人名單的「撲克牌」,更具震懾力,更能發揮「不戰而屈人之兵」的強大效力。
  能夠讓澳門特區及其相關機構「大有可為」的,可能是朱鳳蓮公佈的第三項「懲獨」措施,那就是「絕不允許其關聯企業和金主在大陸謀利」,這當然可以同樣延伸到澳門特區生效,以展現中央對澳門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及澳門特區對中央的忠誠及「使命必達」。那些在澳門賺錢的台商企業,尤其是具有官方資本的金融機構,還有一些經營賭廳的台灣投資者,是否曾經向「台獨頑固分子」捐贈「政治獻金」,充當他們的「金主」?應當自清。其實,就連台灣地區媒體也曾大肆報導,有在澳門參與經營賭廳的台灣商人,曾經頻密地邀請民進黨的政治人物來澳門,參賭並招待最高等級的桑拿浴室服務。即使是在馬英九執政期間,也是如此。其中就有蘇貞昌的親密「戰友」或近身幕僚。這些是否是屬於「金主」行為?他們在選舉期間,有否捐錢給與這三名「台獨頑固分子」相關的人士的選舉活動?都必須調查清楚,其本人更應自覺停止一切與民進黨勾連的行為。
  顯然,澳門特區政府的相關機構尤其是負責國家安全的機構,在完成自身的任務後,又「有嘢做」了。當然,由於這是國家行為、中央政府行為,應當由中央政府相關機構來領導及主導。由此,澳門特區將在「反獨促統」大業上,更加有所作為,並為懲罰「台獨」勢力作出具體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