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澳須具維生資源 七天內最少五千元

  【本報訊】特區公報8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非居民入境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須具備的維生資源,其中提到,逗留不超過七日者,需具備最少五千澳門元。
  一、批示訂定非居民入境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須具備的維生資源。
  二、年滿十八歲的非居民入境時應證明擁有可持續滿足其本人及家團成員尤其在食物、住宿、醫療衛生方面基本需求的適當資源。
  三、倘利害關係人證明持有以下所訂金額的現金、旅行支票或可轉讓證券等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又或以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接納的電子錢包方式及其他類似電子支付工具擁有貨幣,推定其具有適當資源:
  (一)逗留不超過七日者,最少五千澳門元;
  (二)逗留七日以上但不超過十四日者,最少一萬澳門元;
  (三)逗留十四日以上但不超過二十一日者,最少一萬五千澳門元;
  (四)逗留二十一日以上者,最少二萬澳門元。
  四、作為利害關係人家團成員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上款所指金額按每人增加80%計算。
  五、當第三款所指現金、可轉讓票據及其他貨幣為外幣時,為本批示的效力,適用入境當日澳門金融管理局發佈的兌換率;如當日無牌價,則以前一個工作日的兌換率為準。
  六、倘利害關係人證明符合以下一項或多項條件,治安警察局可豁免或減少第三款及第四款所要求的金額:
  (一)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金融機構所簽發的信用卡;
  (二)利害關係人及家團成員已支付或確保支付在酒店或同類場所的食宿;
  (三)提交由總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就返回費用及食宿所簽發的相關責任書,但未能應治安警察局的要求證明具備足夠的住宿或經濟條件確保相關責任者除外;
  (四)出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所許可的金融機構或保險機構簽發的銀行擔保、保證保險或其他文件,顯示出為本批示的效力具備適當的財務能力;
  (五)持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職業活動或其他可取得逗留特別許可的活動相關的簽證或許可;
  (六)屬退休金或其他類似社會福利的受益人,又或屬動產或不動產、知識產權、金融投資收益的受益人,但須通過文件證明此類收入的存在及其金額,以及可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支配。
  七、倘澳門特別行政區過往曾按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七條或第九十九條規定,負擔利害關係人或其家團成員的相關費用,其等入境時,治安警察局除可要求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的貨幣或等同者外,尚可要求具備以下其中一項:
  (一)上款(三)項所指的責任書;
  (二)上款(二)項所指的食宿資源,以及持有已簽發或已保證付款的利害關係人本人及家團成員的運輸憑證,用於返回已確保允許其等進入的其他國家或地區。
  八、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