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當局意圖混進國際刑警組織再次碰壁

  國際刑警組織第八十九屆大會於十一月二十三日到二十五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堡舉行。台灣民進黨當局發動了十一個所謂「邦交國」發聲,也以金錢等為誘餌,動員到一些「非邦交國」的議員、政客聒噪不已,意圖讓台灣當局以「觀察員」的名義混進國際刑警組織,但遭到國際刑警組織拒絕,其圖謀再次挫敗。
  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並成為其成員,是台灣民進黨當局凸顯台灣所謂國際地位、爭取國際曝光度,以至將「台獨」活動推向國際化的重要途徑,因而民進党於二零一六年五月重新執政後,就一直企圖在拒絕接受「九二共識」的情况下,繼續參加世界衛生大會和國際民航組織大會,並謀求在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上取得新突破,因而作為規模僅次於聯合國的全球第二大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全球最大警察組織的國際刑警組織,就成為其重要「進攻」目標。蔡英文當局曾先後多次致函國際刑警組織,申請以「觀察員」身份參與相關會議及機制,並以中國籍的國際刑警組織前主席孟宏偉被中國大陸反貪機構調查一事,作為自己參與國際刑警組織活動的「正當理由」,但均遭國際刑警組織拒絕。而今次國際刑警組織拒絕台灣民進黨當局的要求,是台灣民進黨當局第四度被國際刑警組織大會拒於門外。
  國際刑警組織是一個政府間國際組織,也是規模僅次於聯合國的全球第二大國際組織和全球最大的警察組織,共有一百九十二個會員國。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在國際刑警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
  一九二三年,第二次國際刑事警察會議召開,在維也納警務總長的倡議下,會議决定成立國際刑事警察委員會及其常設機構,在維也納設立常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這就是國際刑警組織的前身。一九四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國際刑警委員會總秘書處在巴黎正式運作,其在巴黎郵政處注册的國際刑警委員會的名字縮寫爲「INTERPOL」。從此,INTERPOL便成了國際刑警委員會以及現今國際刑警組織的名稱。一九五六年,隨著該組織通過第一份現代化章程,國際刑事警察委員會(ICPC)正式更名爲國際刑警組織(縮寫爲ICPO-INTERPOL或INTERPOL)。
  中國是國際刑警組織創始會員國之一,但一九二三年國際刑事警察委員會創建時,因各種原因未被列人參加大會的國家名單。一九六一年,在哥本哈根舉行的國際刑警組織第三十届全體大會上,國民黨當局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加入了國際刑警組織。一九七一年,隨著我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也開始逐步恢復在其他國際組織中的席位。一九八四年九月,在盧森堡舉行的國際刑警組織第五十三届全體大會作出决議,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爲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台灣可以用「中國台灣地區警察組織」的名稱留在國際刑警組織內,但不能委派團長,亦無表决權,會議和會議文件中均不得使用「中華民國」的名稱和旗幟,台灣當局代表表示不接受大會决定並退出該組織。此後,台灣當局雖積極謀求重返國際刑警組織,但始終未能成功,只能通過其他管道傳遞跨境犯罪情報。臺灣當局也曾多次利用其「駐法國代表處」與國際刑警組織秘書處聯繫,但皆未獲正面回應。
  一九八四年十月,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正式成立,擔負著對外聯絡和打擊走私、販毒、僞造貨幣、國際恐怖活動和國際詐騙等跨境犯罪的任務,開啓了中國與該組織會員國協查案件和交換犯罪情報的新篇章。一九八六年和一九九五年,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又分別在廣州和上海設立了聯絡處。近年來,中國一直與國際刑警組織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係,積極參與國際刑警組織的活動,深化高層接觸與溝通,加强情報信息交流,開展衆多國際執法合作。一九九五年國際刑警組織第六十四届全體大會、二零一七年國際刑警組織第八十六届全體大會均在北京成功舉行。我國代表亦擔任國際刑警組織執委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等職務。
  澳門回歸後,澳門特區政府司法警察局以「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的名義,透過中國國家中心局的途徑,與國際刑警組織發生聯繫。這是「一國兩制」在國際打擊跨境犯罪合作領域展現的優越性,也佐證了,只有在台灣地區承認「九二共識」的前提下,其刑警當局才能在中國中央政府的安排下,以適當名義參加國際刑警組織的活動。
  但台灣當局自一九八四年退出國際刑警組織後,始終沒有放弃重返該組織,並將此作爲拓展台灣「國際參與空間、博取國際同情與支持的重要手段。二零一六年五月蔡英文上台以來,拒絕承認「九二共識」,推行所謂「踏實外交」政策,試圖參與包括國際刑警組織在內的重要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區域性經濟組織,但均屢屢碰壁。
  實際上,國際刑警組織的正式會員必須是主權國家。儘管它不是聯合國下屬專門機構,但遵循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决議和一個中國原則。國際刑警組織章程第四條明確規定,「作爲國際刑警組織的會員,任何一個國家都可向國際刑警組織派遣能够代表該國的、其功能符合該組織活動架構的警察實體。可見,想要成爲國際刑警組織會員並派遣代表,首先必須滿足主權國家的條件。目前國際刑警組織的一百九十四個會員全部爲主權國家。此外,在滿足主權國家條件的前提下,申請成爲會員還需得到全體大會三分之二的多數票支持。
  台灣當局當然知道上述規定,因而退而求其次,謀求以「觀察員」的身份參與國際刑警組織的活動。然而,國際刑警組織章程原本並無觀察員的規定,只是《國際刑警組織一般規則》第八條列出了可以派觀察員出席會議的主體範圍。根據《國際刑警組織一般規則》第八條的規定,以下主體可以受邀以觀察員身份出席會議:(a)非本組織會員的警察實體:(b)國際組織。該條同時規定:觀察員的名單應當由執行委員會經邀請國同意後起草,同時(a)條款中所提到的觀察員應當由邀請國與秘書長共同邀請,(b)條款中的觀察員需經執行委員會與邀請國協商同意後,由秘書長單獨發出邀請。此外,《國際刑警組織一般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顧問可以以觀察員的身份出席全體大會,經國際刑警組織主席邀請後,也可參與大會討論。
  而且,若要申請以觀察員身份出席國際刑警組織全體大會,首先應當由某一國家作爲邀請國發出邀請,再經執行委員會同意,最後由當年大會主辦國與秘書長共同發出邀請。因此,依據規則,即便有國家正式提出邀請台灣刑事警察局派員以「觀察員」身份出席國際刑警組織大會,最後仍需該組織執行委員會討論决定。即使執委會通過,最後仍需大會主辦國與秘書長共同發出邀請。在國際社會普遍接受一個中國原則的背景下,台灣當局妄圖繞過承認一中原則和「九二共識」謀求參與國際刑警組織活動的空間極小。
  因此,從國際法、國際刑警組織章程以及國際組織處理台灣參與的具體實踐可以看出,台灣只能在接受一中原則的前提下,,通過兩岸協商並遵照國際組織法律章程,才能在參與有關國際組織活動中得到妥善安排。台灣當局若秉持「台獨」立場,妄圖通過參與國際刑警組織彰顯台灣所謂的「獨立地位」,勢必會繼續受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