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補強《維護國家安全法》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在列席立法會進行保安領域二零二二年度施政方針政策辯論,回應多名議員提出國家安全的問題時,除了提出「國家安全永遠在路上」的論斷之外,他還指出,澳門特區二零零九年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已經落後;按照現行法律,對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一定要在使用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的情況下才能入罪。加上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而按照現在的情況來看,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真的已經落後。這將會造成「窪地效應」,我們當然要預防,立法是最好的預防法式,因而澳門需要加快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
  這是負責任的說法,也是實事求是之舉。實際上,雖然澳門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已經走在前面,而且做得較佳。早在二零零九年就已經為執行基本法賦予的憲制任務,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在習近平主席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之後,特區政府又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頂層架構,並依據習近平主席對「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論述,針對澳門的實際情況,先後為金融安全、信息安全、民防安全等領域補強法律體系,還建立了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執行機構和隊伍。但在香港特區發生暴力「反修例」行為後,鑑於香港特區當時沒有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能力和條件,由最高國家立法機關直接行使在基本法中授予香港特區的立法權,制定《香港國安法》,走在澳門的前面。從而使得澳門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方面,形成了「窪地效應」。因而澳門特區應當再次走在前面,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精神,及比照「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定義內容,進一步補強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更嚴密地補強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大網。
  實際上,習近平主席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論述,並在「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基礎上,提出「非傳統安全威脅」,主要包括:經濟安全、金融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信息安全、資源安全、恐怖主義、武器擴散、疾病蔓延、跨國犯罪、走私販毒非法移民、海盜、洗錢等,成為以習近平主席為核心的黨中央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還以「頂層架構設計」的形式,成立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在此情況下,原本的主要的防制「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國家安全法》,改為《反間諜法》,而由新的《國家安全法》承擔維護「總體國家安全」的憲政任務。
  由此,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十二屆全國人大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國家安全法》,其中有條文對澳門特區和澳門居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當時,行政長官賀一誠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參加了這部重要法律的制訂工作,因而應是深有感受,在領導特區政府相關機構研究、擬制補強國家安全法案的工作中,胸有成竹。
  實際上,《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四十條第三款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這就明確了澳門特區的國家安全責任,亦即維護國家安全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國家安全法》將澳門納入國家安全法符合憲法和基本法規定,因而對澳門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作了原則性規定。澳門特區也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以保障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不能因為實行「一國兩制就可以「減免」。
  筆者早就評議,雖然澳門特區已經履行了憲制責任,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制定了《維護國家安全法》,但與今日的形勢相比,卻存在著三大缺陷。
  其一、在《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制定過程中,遇到一些阻力,尤其是香港反對派擔心會對香港產生「蝴蝶效應」,頻頻來澳參與甚至暗中發動遊行抗議活動。當時為了搶在首位行政長官卸任前順利通過,曾經撤回原法案,刪減了一些更為嚴厲的條文內容,將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認定,限死在「行動」上。
  其二、該法律沒有對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構及人員作出規定,特區政府也沒有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實施細則。筆者當時就將之形容為「有子彈無槍」。
  其三、 在整體大局上,在澳門特區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之後,習近平主席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主持召開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時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並首次系統提出「十一種安全」,亦即新時代國家安全體系總體國家安全觀包括十六種安全。在去年新冠肺炎爆發時,習近平主席又追加了一種「生物安全」。為此,全國人大對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進行重大調整,先是依據「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理論,制定新的《國家安全法》,撤銷原來的《國家安全法》,並依據其主旨制定《反間諜法》。比照之下,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就大概相對於原《國家安全法》,未能與「總體國家安全觀」和新《國家安全法》相適應。雖然澳門特區後來成立了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每年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還與澳門中聯辦聯合舉辦全民國家安全教育展,並修法設立了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機構及編定人員,還透過修訂相關法律增補了針對若干「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因素的條文,但與「總體國家安全觀」,尤其是防範打擊「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要求相比,仍有距離。
  尤其是在全國人大通過《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據此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之後,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就發生了「起了個大早,趕了個晚集」的變化。雖然按照澳門特區的現實情況,無需勞動到中央直接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但澳門特區也應自行進一步補強及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和體制,包括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標準,及應對「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因素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可以參考中央的做法,以新的反映「總體國家安全觀」,尤其是收納防範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各項因素的新《國家安全法》,並制定《反間諜法》取代原有的《國家安全法》,將防範非傳統國家威脅的各項因素的條文內容,收納進《維護國家安全法》,甚至是重新制定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法》。
  當然,如果考慮到《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執行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成果,而且其內容也不行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基本一致,因而不必改動《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話,也可以採取另行制定一部全面性的,體現「總體國家安全觀」,防範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因素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另外,還須以「程序法」及「組織法」的形式,或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實施細則」,在執行法律的程序及組織方面以補強。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