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方「龍頭」組織對《工會法》取態有同異

  分別代表僱員和僱主利益的澳門工聯總會於澳門中華總商會,都以負責任的態度,在對《工會法》諮詢文本諮詢期的最後一天,提出了全面完整的意見及建議書,而且內容都很詳盡,並對諮詢文本表明了態度。即使這兩大建制派「龍頭」組織是與特區政府的「管治同盟」,也都在基本上認同諮詢文本的思路的同時,也提出了不同意見。這是實事求是的做法,對特區政府的決策思維並沒有完全「盲撐」,是屬於「賢能愛國者」的應有作為。
  澳門工聯總會在意見書中,以「大一二三四」及「中1234」還有「小1234」的嚴密層階鋪排及邏輯思維,闡明了《工會法》立法必須尊重澳門愛國工會的歷史和現狀,《工會法》立法應當遵循的原則,及對《工會法》諮詢文本內容的意見,娓娓道來,表述清晰明確,除了是基本上贊同諮詢文本的主流內容之外,也提出了不同意見。而且,還捨得「砸大錢」,以廣告形式在報章刊登意見書的全文,以擴大影響,爭取全民的支持。反而是被認知為「財大氣粗」的澳門中華總商會,卻只是提交意見書,而沒有「花費金錢」在報章上賣廣告。可能原因在於,《工會法》諮詢文本對工人群體的影響較大,澳門工聯總會認為必須將自己的顧慮及意見「說清楚,講明白」。
  實際上,工聯總會雖然是特區政府的「管治同盟」,也雖然是澳門建制派團體的「龍頭」之一,但由於在醞釀《工會法》立法的領域上,工聯總會可能是首當其衝地受到利益「損害」的團體,就必須「將醜話講在前頭」了。比如,澳門特區現存的工會組織,其實並非是可以依法行使專屬權利的工會組織,而是受《結社權規範》法律規範的普通社團,如同一般民間社團。在《工會法》立法並生效後,現在的工會組織可能會繼續是以普通民間團體的定位形態續存,但就不能以工會自稱。尤其是澳門工聯總會屬下的八十一個行業、職業工會,其中很多行業如神香、炮竹等,已經式微甚至消亡,依法不存在的行業不能成立行業工會,因而其中的一些工會組織可能會遭到淘汰,不能過渡到由《工會法》規範並享受專有權利的工會。即使是工聯總會的本身,也不能「乘坐直通車」成為受《工會法》規範的工會,而是必須重新組織並登記,亦即「澳門工聯總會」及其屬下八十一個工會,將成為歷史。
  正因為如此,工聯總會的意見書,就提出來「立法應尊重澳門愛國工會的歷史和現狀」的議題,並強調成立於一九五零年的工聯總會,是澳門具有愛國歷史傳統的重要社團之一,因而訂立《工會法》除了履行憲制的責任和國際公約的義務之外,亦應體現對以工聯總會為首的愛國愛澳工會過去七十多年為澳門社會作出貢獻的肯定。為現時已具僱員團體法律人格的社團設立過渡條款,確保愛國工會順利過渡,這既是尊重澳門愛國工運歷史,同時亦有利於繼續發揮愛國工會的積極作用。
  工聯總會的意見書,除了是不認同諮詢文本按照國際慣例以法律區分「行業工會」、「職業工會」和「企業工會」之外,還特別強調不認同設「企業工會的分類,並指出目前澳門並沒有對中小微企作出法律定義。因而建議沿用七人作為組織工會的基數。誠然,澳門的經濟體形態與其他地區不同,除了六大博企和幾個專營事業單位之外,絕大多數是中小微企,甚至還有不少是自僱自營,連「企業」都不是。因而在組織「企業工會」方面,確實是「零捨不同」。這是在遵循國際慣例的前提下,必須注意到的現實問題之一。但意見書卻又不認同每一企業僅可成立一個工會,建議只要章程符合工會的定義和設立工會的法定簽署人數和其他規定,企業的僱員可自由組織工會。這樣,僱員人數超過十四人的企業,就可能會有兩個工會。除了是認同現在工聯總會的政治取態的建制派工會之外,還可成立由非建制派組織的工會。這豈非是「捉蟲入屎拂」,「陸文霆睇相——唔衰攞來衰」?因為按照一般規律,建制派將會也能搶先進行工會登記。
  工聯總會的意見書建議,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精神,《工會法》的適用對象應是所有受僱於本澳企業或合法在澳工作的僱員,他們都享有組織和參與工會的權利,當中包括澳門本地僱員和外地僱員。但應結合澳門經濟結構和僱員隊伍結構的特殊性,以及外僱輸入政策等,對外地僱員組織工會和參與工會作適當規範。
  《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按此理解,非澳門居民是不享有上述權利的。當然,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又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似乎非澳門居民又可以與澳門居民「同等待遇」。不過,關鍵在於一個「依法」二字。具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才可,法律未有規定的則不可。因此,如能按照意見書中「對外地僱員組織工會和參與工會作適當規範」的建議,在《工會法》中對外地僱員的工會權進行明確規範,未嘗不可。
  而從一般的認知看,外地僱員確實是應當享有參加本地僱員組織的工會的權利,但在外地僱員也可享有組織工會的權利方面,則值得商榷。實際上,意見書就從頭到尾都貫穿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意識,但就在這一點,卻可能沒有考量到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因為外地僱員也者,固然大多數是內地居民,但也有為數不少的外籍居民,有的來自政治環境複雜,甚至在某些情況下與中國政府敵對的國家。如果允許他們成為以源自國家為主體的工會組織,如「澳門ⅩⅩ國僱員工會」,在遇到中國與這個國家發生政治衝突甚至是戰爭時,就很麻煩。
  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意見書,還提出另一個問題,那就是基於外僱是以具期限的方式與僱主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通常是一年或兩年,期滿後按實際需要續約。外僱在澳逗留時間不一定很長,對澳門的社情未必十分掌握,而且外僱所追求的目標未必與澳門長遠整體發展利益一致。因此,外僱加入工會要審慎處理,如外僱留澳工作具一定年期,方容許其加入工會,以及對外僱加入工會及其權利義務亦應作出若干規範。從此表述看,並不主張外僱享有組織工會的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兩大利益對向的龍頭團體,都提到工會參加國際組織的問題,並採取慎重的態度,認為必須以維護國家安全為出發點。而中華總商會的意見書更為具體詳盡,考量得更周全。建議政府在制訂《工會法》的過程中,必須結合憲法、基本法以及國家安全作全盤考量,要嚴格監管工會參與任何類型的國際性組織,以及其經費來源,必須避免外國勢力藉機滲透。此外,諮詢文本提出要對工會加入國際組織的情況進行監察,有關監察理應是事前監察,而非事後報告,絕不能讓不法分子藉工會之名,參與所謂的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趁機勾結外國勢力,做出危及國家安全的事情,影響澳門社會和諧穩定。
  似乎是工聯總會的專職研究人員比中華總商會要多得多,但在研究成果方面,卻可能是「略輸文采,稍遜風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