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赴京述職或將談區際刑事司法協助

  行政長官賀一誠昨日赴京述職。二零一三年,時任國務院港澳辦主任的王光亞在接受傳媒訪問首次具體談到特首述職規範化的問題時指出,特首未來述職的時間也會有規範,主要是配合澳門回歸慶祝活動,故將來港澳特首述職會在每年的十二月十九日前完成,以方便澳門特首回澳門主持澳門回歸紀念日的活動。而今年的港澳兩特首是在十二月二十日之後進行,可能是與香港在十二月十九日當天進行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林鄭月娥必須在香港「坐鎮」有關。實際上,在香港立法會選舉翌日,亦即澳門舉行慶祝回歸祖國二十二週年系列活動的當日,林鄭月娥就已經啟程赴京,比賀一誠早一天。
  今年兩位特首改為在澳門回歸紀念日之後赴京述職,卻是為賀一誠在北京逗留多幾天創造了有利條件,因而無需像往年那樣,在分別向習近平主席和李克強總理匯報過去一年的工作及及新一年計劃,並報告不足之處之後,就「滾水漉腳」地返回澳門,主持回歸週年的系列活動。而是可以有較為充裕的時間,留在北京,與相關部會的首長會晤,商談中央與澳門特區的各方面合作的議題。實際上,特區政府新聞局發出的新聞稿就指出,賀一誠將在北京逗留至二十四日,除了是向國家領導人匯報澳門特別行政區過去一年的工作和明年的施政重點之外,期間還將拜訪部委。因此,雖然賀一誠在昨天啟程時,只有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許麗芳隨行。但相信在與各相關部委的首長會晤時,澳門特區政府的相關司長甚至局長,也將分別前往北京,與賀一誠匯合,參與相關議題的會商。
  會商的議題,當然是與中央和特區的各項合作相關,尤其是有關澳門特區也實施「動態清零」的常態化防疫措施之後,中央與內地地方各地進一步開放內地居民赴澳旅遊等議題,以協助澳門特區加快穩經濟,促復甦的進度。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賀一誠赴京述職之前的十二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卻「迫不及待」地南下珠海,與賀一誠共同見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楊萬明和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分別代表雙方簽署《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法律交流合作的會談紀要》。澳門特區政府新聞局發出的新聞稿指出,《會談紀要》的簽署,將有利於加強澳門與內地的司法法律交流合作,保障粵港澳大灣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建設。在簽署儀式後,雙方並就如何加強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治建設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交流。《會談紀要》的主要內容包括:兩地共同推進司法法律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建立完善跨境商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鼓勵和促進常態化機制化司法法律交流合作,加強法律查明方面的合作,推進信息技術與法治建設融合發展,進一步發揮澳門與葡語系國家和地區的橋樑紐帶作用。
  但內地「中國長安網」的報導,卻是除此之外,還特別指出,此次《會談紀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首次簽署的司法法律交流合作框架性文件,為雙方進一步加強交流、深化合作規劃了路線圖。《會談紀要》對兩地共同推進司法法律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建立完善跨境商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推進信息技術與法治建設融合發展,更好地發揮澳門聯繫葡語系國家和地區的橋樑紐帶作用等作出了全方位、系統性規定。《會談紀要》的簽署,是對兩地司法法律交流合作經驗的總結提升,對新時代進一步深化兩地交流合作、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如果將此事態與「周焯華事件」掛聯起來,可能顯示,中央對建立內地與澳門特區之間的區際刑商民事的司法協助關係,有了新的考慮。因此,不排除賀一誠在此次赴京述職期間,還將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商務部、民政部、海關等機構及部委的首長會晤,商談建立內地與澳門特區的刑事、商事、民事的司法協助關係,並洽簽相關合作協議的事宜。
  尤其是在發生「周焯華事件」之後,內地與澳門特區進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更形重要及急迫。本來,此重大議題已經商議了十多年,但一直進展不大。問題主要是發生在兩個方面。其一、是澳門特區雖然已經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制定及頒布了《刑事司法互助法》,但其第一條第一款卻規定,該法規範的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刑事司法互助」,亦即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都「剔除」出去,因而是規範屬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法律,並不適用於澳門特區與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台灣地區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另外,到目前為止,尚未有澳門關於區際追逃協助的「特別法」。此後,特區政府有於二零一九年向特區立法會提請了《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但後來特區政府以澳門與內地、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異,正與兩地分別進行的刑事司法協助協商所需時間亦較預期中長,為了使《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更具操作性,因此決定調整立法的策略和進度為由,主動撤回已向立法會遞交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也獲得立法會接受。這就使得澳門特區與內地進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商談,缺乏法律依據。因此,關鍵是澳門特區必須為此而立法。但在賀一誠向立法會提交的二零二二年度法律提案項目計劃中,並無《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當然,可以與時俱進地補加。
  其二、澳門特區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關係,不單止是與內地,還有香港特區及台灣地區。其中台灣地區因為蔡英文拒絕承認「九二共識」而將難以開展協商;香港特區曾因受到「反修例事件」影響而停擺,現在這個政治障礙已經掃除。但問題是,兩地的法律體系不同,澳門特區是實行以成文法為特徵的大陸法系,香港是實行以不成文法為特徵的海洋法系。不過,也有一些相近之處,如澳門與香港都不設死刑,因而在嫌犯移交方面,不存在「死刑犯不移交」的障礙。。
  澳門如與香港簽署刑事司法協助尤其是移交被判刑人的協議,已經被澳門特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的劉鑾雄,就有可能會被移交到澳門特區執行其徒刑。在此前,因為香港和澳門特區都宣布,將會進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商談,劉鑾雄「聞訊而逃」,逃到加拿大等國躲避。後來受「反修例」影響而擱置,他又返回香港繼續消遙法外。如果兩個特區恢復商談,他就沒得可逃了。而且,受到「恆大事件」影響,流失過百億資產,也沒有此前那麼「風光」了。
  至於周焯華本人,即使是能夠簽署內地與澳門特區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還需符合「雙重歸罪原則」,《刑法修正案(十一)》三百零三條增設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罪」,在澳門並不是屬於違法行為,不能以此來要求移交。只能是在澳門也屬於犯罪的洗黑錢及開設賭博網站來提出要求。
  但即使如此,也可能會受到「本地居民不移交」的制肘。在強調「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下,可能會破例。但仍需尊重「一國兩制」下澳門特區所享有的屬人屬地優先司法管轄權。周焯華在澳門服完刑後,才移交給內地。不過,是否適用《澳門刑法典》的「一事不二審」原則?值得研究。另外,內地《刑法》有剝奪政治權利及沒收財產的附加刑,而澳門《刑法》卻沒有此附加刑,這可能會是發生法律衝突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