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被顛倒的政治倫理再顛倒過來

  澳門特區立法會前日舉行全體會議,引介及一般性討論、表決《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升降機設備安全法律制度》等法案。過程頗為「順攤」,都能以極高的贊成票率通過。
  如果說,《升降機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是單純的技術性議題,而且還是屬於特區政府在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提出的法律提案項目中,惟二未能趕及在立法會前一個會期完成的法案(另一個是《都市更生法律制度》,也已於昨日一般性通過),因而在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中,較為順利,是屬於「理所當然」的話,那麼,《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政治性質程度較高較敏感,涉及到澳門居民的個人權利,而且並未被列入二零二一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提出的法律提案項目,也未有列入二零二二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提出的法律提案項目之中,顯然是屬於臨時「加碼插隊」的法案,但也能順利通過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這就折射了本屆立法會選舉堅決貫徹「愛國者治澳」原則,「DQ」了被認定「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者的參選資格後,立法會成員的組成基本符合「愛國者治澳」的原則,立法機關就能充分發揮對行政當局既制約也配合、重在配合的角色及作用,對「行政主導」的助力提升到最高,阻力減至最低,徹底消除過去曾經有過的「政令出不了特區政府總部」的怪畸現象。
  當然,也非「一刀切」,也有不同聲音。實際上,在一般性表決《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時,就有林宇滔議員唯一投了棄權票,並在發表表決聲明時指出,並非反對刑事偵查程序手段配合社會發展,但認為法案的整體方向未能站在普通居民角度作解釋,對居民的合法權利,尤其對私隱權是否有適當、合法和可查詢的保障機制,期望法案後續審議時,政府能提供更多具體內容,增加公眾的信心,包括在資訊和統計數據公布方面,以及若出現非法監聽行為,居民有何明晰的申訴機制。表表決聲明,這顯示,實現「愛國者治澳」後的立法會,並非是「清一色」。雖然還算不上是「五光十色」,但也總比只有「一個聲音」,是是種進步。
  實際上,比照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所說,「愛國者治港」的參與面是很寬的、舞台是很大的。我們講「愛國者治港」,絕不是要搞「清一色」,強調的是「港獨」分子、反中亂港分子絕對不能進入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除此以外,在擁護「一國兩制方針、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大前提下,只要善於在治港實踐中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善於破解香港發展面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善於為民眾辦實事、善於團結方方面面的力量、善於履職盡責,都可以成為治港者。也就是說,「愛國者治港」是搞「五光十色」,是具有多樣性的。這種多樣性,體現在身份的多樣,無論是什麼階層、什麼界別、什麼職業、什麼族裔,都有參與的機會;這種多樣性,體現在價值理念的多元,無論持何種思想觀念、何種政治取態、何種宗教信仰、何種利益訴求,都有參與的機會;這種多樣性,還體現在社會制度的包容,在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同時,允許香港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繼續保持自己的生活方式,無論你信奉哪種制度、喜歡哪種生活方式,都有參與的機會。總之,我們就是要在愛國愛港旗幟下,最大限度拉長包容多樣性的半徑,畫出「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香港同胞奔向美好生活這個符合香港根本利益的最大同心圓。儘管新一屆立法會的組成成員尚未達到夏寶龍主任所指的「五光十色」,但畢竟也並非是「清一色」。
  當然,即使是「五光十色」,也必須是以「愛國者治澳」為基礎、為主軸。否則,就將會停滯在過去「五顏六色」,邪氣冒頭,基本法訂定的「行政主導」政治倫理被顛倒的境地。實際上,如果《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是在此前尚未能在立法會完全實現「愛國者治澳」原則的時期提交並討論,可以想見的是,某些反對派議員勢必會上跳下竄,聲大夾惡,把立法會議場當作是個人表演政治舞台,阻擾對法案的討論及表決,以至是並非立法會議員闖入議場「放紙飛機」,把台灣地區的那一套惡鬥引入澳門。雖然法案總能獲得一般性通過,但卻免不了一番折騰。甚至有可能會像「離補」法案那樣,因為反對派組織發動大型街頭活動,而被迫「撤回」。然而,在實現「愛國者治澳」之後,這一幕永遠不會重演了。也就是說,把曾經被顛倒了的政治倫理,再顛倒過來,重回正軌。
  誠然,《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是一部高政治敏感度的法案,因為它涉及到居民的基本權利的問題。但特區政府也充分注意到了這種特殊情況,不會因為立法會已經「沒有阻力」而便宜行事,反而更為謹慎戒懼,認真細緻,罷免「落下口實」。實際上,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在引介該法案時,在強調隨著國家安全形勢加速複雜、犯罪形勢日益隱蔽,特別是即時通訊和加密通訊普遍應用到犯罪活動,建立與時俱進的通訊截取制度具有一定逼切性,因而特區政府期望透過制訂《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完善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制和執行機制,加強遏止嚴重犯罪和高科技犯罪,維護國家和地區安全的同時,也特別指出,特區政府將不斷優化制度,制訂更嚴謹、明確的事前審批、事中監督、事後處置制度,力求在打擊犯罪和保障基本權利間取得適當平衡,為居民基本權利構建更佳保障。
  這就一方面強調,為保護社會的整體利益,保護受害人在維護國家安全、地區安全、個人權益方面的證據方法,而進行的電話監聽,受害的可能是犯罪人的通訊自由和安全,但為保護整體利益犧牲小部分利益是應該的;另一方面也確定,進行電話監聽時會要求專責科作技術偵查報告,再通過局長、檢察院,最後由法官審查後作書面批准,不是警方「想做就去做」,澳門居民的人權得到法制及法治的保障。其實,只要是正人君子,又何必要擔心其電訊會取截聽?不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活動,這種技術手段是不會實施到其身上的。
  盡管如此,在《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交付常設委員會進行細則性的審議時,還須嚴格把關,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個人權利這兩者之間,取得平衡,達成最大公約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