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賭場:既有「危」就必然會有「機」

  由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宣介的,行政會已經完成討論的《修改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律草案的內容,與四個月前公佈並向公眾進行公開諮詢的《修改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諮詢文本》相比,有若干重要細節進行了調整,其中一些調整還是「幅度」較大的,可說是「有辣有唔辣」。
  其中讓不少博彩業經營者及這次博彩業修訂感到大出意外的是,在「諮詢文本」言之鑿鑿,並成為其九個重點改革項目之一(第六項)的「引入政府代表」,竟然「一筆勾銷」。張永春的解釋是,經分析諮詢意見及參考其他地區制度,派駐代表可能會干擾博企運作及獨立性,因此決定不在博企派駐政府代表,但會加強監管,包括訂明博企作出重要決定或出現影響博企運作的情況時,須主動通知特區政府。
  這當然讓博彩業經營者大鬆一口氣,並低調地表達歡迎。不過,張永春又明確表示,法律草案建議加強對承批公司、參與博彩業活動人士及公司的資格審查和監管機制,包括明確受審查對象的範圍,訂定審查適當資格的標準以及不具備適當資格的後果,藉此強化政府的監管手段。可能是政府將以其他的手段,對博企及其經營人員進行嚴格的監管。
  而「收緊」的,則是對衛星賭場和貴賓廳等中介人的嚴厲限制。張永春明確指出,現行博彩法並沒有「衛星賭場」的規範,未來修法建議,衛星賭場須設於承批公司的不動產內,並設有三年過渡期,以便承批公司在合理期間內處理相關問題。至於博彩中介業務,未來擬分兩方面跟進,一方面將修法禁止承批公司與博彩中介以任何形式或協議分享內場的收入,禁止承包娛樂場的專營區域;另一方面則擬把第2/2006號《訂定博彩中介業務的資格及規則》行政法規,上升為法律,完善對博彩中介業務的監管。他強調修改中介法時會考慮澳門的實際情況、博彩業的運營特徵及特區公共利益等方面訂定。
  而在「諮詢文本」的九項改革重點中,其第五項就是「強化對承批公司、博彩中介人及合作人的審査機制」。內文表示,在博彩中介人方面,《中期檢討報告》提及,現行法例對中介人的准入門檻的要求偏低,使各個中介人的財力及素質水平出現參差或懸殊。而且澳門社會上曾出現涉及或利用博彩中介活動而引發犯罪的事件或負面問題,例如非法集資及以不法方式追討賭債等等。中介活動對社會秩序和安全構成一定程度的風險,因此,必須加強對中介人業務活動的規管,
  例如:進一步提升中介人的准入門檻標準、其資本額等。事實上,為使澳門博彩業能全面健康發展,特區政府於二零一六年已開始修訂第6/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的中介業務》,主要修訂的内容包括提升中介人的准入門檻標準,設立違法的相應處罰制度等。過往亦已向業界作多次諮詢,並取得業界的認同。考慮到承批公司、博彩中介人及合作人的審査機制是監管博彩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及環節,為更有效地確保澳門博彩業在公正、誠實及不受犯罪影響的環境下經營及運作,建議在有需要時,特區政府尚可對承批公司聘請的人員(即使屬非
  主要僱員)或與承批公司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士或實體進行資格審查,以及對中介人所聘請的人員、合作人或其他具密切聯繫的人士及實體進行資格審査。
  按照對「諮詢文本」上述文字表述的理解,特區政府當時是承認現存的衛星賭場、貴賓廳等中介人的定位及經營模式的,並將會在新博彩法中給予法律保障,但前提是必須加強對其的監管。而現在,卻是對上述承諾予以「一筆勾銷」。按照新博彩法的建議,衛星賭場和貴賓廳均將不復存在,成為歷史。而其他中介人則仍然可以與博企合作,但經營方式必須進行重大改革,摒棄現在的各種方式,重回二三十年前的「佣金」制度。
  之所以會有如此「逆轉性」而且將會影響到博彩業收入及用人「半壁江山」的重大變化,估計是受到《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零十三條新增「組織中國公民出國/出境賭博罪」的生效,國家嚴厲打擊相關犯罪活動,尤其是發生了「周焯華案」的影響。當然,也是為了避免澳門被國家文旅部等部委將澳門納入「境外賭博城市黑名單」的「避險」行為。
  現在,澳門有十八間衛星賭場,大多位於四星級以上酒店或其他私人物業內。這類賭場是由博企與私人以簽訂協議的方式構成,在這種模式中出現了除政府與博彩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博彩服務供應商」亦即「衛星賭場」,也就是物業所有者(通常是酒店業者)。衛星賭場向博企提供博彩市場營銷推廣方面的服務(包括市場營銷、推廣、宣傳、發展、引入客源及營業場地等),博企則負責賭場的核心營運項目(包括賭枱運作、賭具管理、荷官、監場、帳房、保安、電視房等),衛星賭場依據協議而分佔賭場所產生之博彩收入及虧損總額的一部份作為報酬。這些衛星賭場主要集中在幾個人的手中,有的還具有全國政協委員的身份。此前,其中有人是把「增發賭牌」訴求叫得震天價響的。
  但是,新博彩法草案的建議規定,可能會令他們「一鍋端」,他們曾經賴以仗恃的身份和地位將一夜消失。不過,從逆向思考,有「危」就有「機」,他們同樣可以充分利用新博彩法的相關規定,以其現有的酒店及衛星賭場作依托,組合成「旗艦」,並籌足五十億元資本,成立財團實體,參加新賭牌的競投。如果提出的投標條件較好,可能會中標。這樣,即使是沒有「增發賭牌」,他們也可以獲得賭牌。
  實際上,衛星賭場的經營者透過參與賭牌競投躍升為博企業主,是有法律規定作依據,也有實際發展條件空間的。那就是在現有的六個賭牌中,中央不希望美資博企無論是所持有賭牌數量還是其經營業績收益,都不能「過半」。因此,美資博企持有三個賭牌,似是踩到了「紅線」,必有其中一個要退場。而這個「空缺」,正好就是由華資財團補上。而由於衛星賭場的經營者,既擁有酒店,也擁有營賭設施,在投得賭牌後,即可隨即開業經營運作並回本,不像二十多年前新賭牌獲得批給者需要時間興建賭場酒店。更重要的是,新博彩法建議規定,此後不再直接批地興建賭場,這就對其他有意進軍澳門的非現成博彩業經營者產生「窒步」作用,因而反過來是有意競投新賭牌的衛星賭場經營者的「保護傘」。
  或許,新博彩法將會誘使及激勵現在擁有多個衛星賭場,或是其衛星賭場其實也已經具有「旗艦」規模的博彩業經營者,正在摩拳擦掌,或是打算自己組織財團,或是縱橫捭闔,參加新賭牌的競投。此態勢可以運用上世紀六十年代的一句術語來形容,就是「大動盪,大分化,大改組」。衛星賭場的經營者,未必陷入困境,反而將會鳳凰涅磐,在博彩業改革中分到一杯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