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博彩法法案維護國家安全要素適宜外延

  澳門特區立法會官網昨日刊登《修改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律草案。該法案的全文分為兩部份,其一是「理由陳述」,其二是「法案最初文本」,提請立法會的時間是一月十四日。
  在「理由陳述」中,陳述了法案的主要內容。除了已經由張永春司長在日前予以宣導的內容之外,還有一些「新」的內容,如引入基於危害國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以及承批公司不具備適當資格等原因,可撤銷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批給,與法案第一條所訂定的立法目的(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須在维護國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安全的前提下進行、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以及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打擊跨境非法資金流動及預防反清洗黑錢的政策及機制等)相一致,及為配合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程序的有序開展,建議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有關調升公司資本額及常務董事佔股比例等條文不適用於現有的承批公司。………等。
  「法案最初文本」的表現形式及內容,就如該次修法的標題,是對現行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進行修改,亦即根據特區政府的修法宗旨及意圖,對現行法律中涉及到今次修法意圖的條文內容,進行增刪或修改,並非「推倒重來」。好處是體現特區政府的博彩業政策,具有持續性及穩定性,但也在此基礎上,與時俱進地進行適當修訂,因而只是漸進式改革而非「革命」。而且,在立法技術上,也是簡單明暸,較易操作,能夠節省時間,裨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修法任務。
  正因為如此,社會上就有一種說法,可能會趕在現有六個賭牌於今年六月二十六日期滿之前完成修法並生效,隨即進行新賭牌的競投,裨新承批公司能夠在六月二十六日進行「無縫交接」。
  這個主觀意願當然是良好的。但在客觀條件上,可能會有較多的難度,而且也與修法宗旨存在著某些矛盾。首先,按照立法會的正常立法程序,《修改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可能趕不上在六月二十六日之前完成,除非是採取緊急程序。但博彩法的修訂牽涉到國家和特區的重大利益,也涉及到博彩業經營者的各種利益,在修法過程中必須慎重為止,過於「猴急」難以有品質保證。雖然澳門特區立法會在政治上已經實現「愛國者治澳」原則,但這個「愛國者」的概念主要是針對對國家的態度而言,仍有對特區政府持「凡政府必反」態度的反對派存在,為「刁難而刁難」的手法仍未能完全從立法會殿堂中消除。而且也不排除議員中有人可能會受博彩業界「尋租」利用,而對其中一些關鍵性條文進行刁難。
  即使是立法會加班加點,趕及在六月二十六日之前完成修法任務,而行政長官賀一誠也依法予以簽署公佈並宣布生效日期,也將會遇到一個極為棘手的難題:一方面,倘現有的六個賭牌未被行政長官賀一誠宣布延期,其合約就在六月二十六日嘎然終止,不能繼續運營;另一方面,進行新賭牌競投,從公佈招標,進行競投及開標的全過程,與中標公司簽署承批合約,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即使是現在就已經有新博彩法可依,開始進行新賭牌的競投工作,也未必能趕得及在現有賭牌合約期屆滿之前完成投標程序,因而將會出現「交接真空」的狀況。
  因此,有關在今年六月二十六日之前完成博彩法修法並生效,隨即進行新賭牌競投的猜想,頗為冒險,不符賀一誠既有改革決心又行穩致遠的風格。尤其是法案中有關「為配合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程序的有序開展,建議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的建議,如立法會「搏曬老命」地搶在六月二十六日之前完成修法,賀一誠就必須及時地予以簽署公佈,該新博彩法就必須在公佈翌日起生效,這就將會遇到上述的尷尬狀況。但若是為了「等一等」而延後予以簽署公佈,可能就將會遇到「拒簽」的質疑,甚至發生《澳門基本法》第五十一條所指的「重議危機」,徒招政局動盪。
  因此,較為適當的修法進度,是立法會在今年六月二十六日之後才完成博彩法的修法工作。這樣,賀一誠就有充分理由,根據現行博彩法相關條文的規定,宣布對現有六個賭牌進行延期處理,可以根據新賭牌競投的準備工作的進度,延期一年或半年,而各家博企則必須繳交一定的費用。
  正如本欄日前所指,新博彩法特別強調博彩業必須維護國家安全和特區安全。而「法案最初文本」,更是賦予行政長官「基於危害國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以及承批公司不具備適當資格等原因,可撤銷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批給」的權力,這是十分重要的。當然,「國家安全」不單止是涉及中美博奕的問題,也要與習近平主席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上掛下聯。尤其是對於有經營者組織內地居民到澳門參賭,因此而導致資金外流及洗黑錢等危害國家金融安全的行為的博企,應當被歸入於該條文的規範。
  如果有合法的博彩業經營者,包括合法中介人,「暗渡陳倉」、「另開戰線」地組織內地居民到其他國家和地區參賭,是否也屬於受此條文規範所管轄?另外,投得賭牌的博企,如果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城市開設賭場,其招攬對象也主要是中國內地公民,是否也屬於此列?看來,都有必要予以釐清及規範。由於這已涉及國家權力,並非澳門特區政府可以決定,因而有必要徵詢國家具有相關權限機構的意見,至少也是由國務院任命的澳門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作出專業判斷,或是由其主動知會澳門特區政府。
  這是除了事涉國家安全之外,也涉及到某些博企將在中國澳門特區賺到,而本應留在澳門繼續擴大再經營的利潤,轉移到並非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其他地方,造成澳門特區資金外流的問題。因此,適宜透過這次修法,堵塞這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