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探析(下)

  (一)健全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
  1.及時填補非傳統安全領域的立法空缺
  隨著《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和頒布,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爲核心的國家安全戰略發展在新時代獲得了更爲廣泛和完善的詮釋。作爲中國經濟活力最强、自治程度最高的城市之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和平穩定同樣不能脫離國家整體發展方向和大局。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引下,澳門特別行政區應充分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賦予的特別行政區立法權,把握時代脉搏和社會發展趨勢,在生物安全、經濟和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等非傳統安全領域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規定。(1)生物安全領域。近年來隨著生物技術謬用事件多發,內地開始重視生物安全立法,並於2020年10月17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生物安全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則制定了包括《野生動物保護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在內的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同樣應當及時審視當前生物技術開發和運用可能潜在的風險,反思重大突發傳染病防控機制的短板,在立法上提高生物安全領域防範化解風險的能力。(2)經濟和金融安全領域。背靠珠三角的區位優勢和「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使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爲聯結國內市場和國際資本的重要窗口,外商投資和國際資本的涌人也爲當地經濟安全帶來一定風險。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安全,既要從「審查對象和標準」「審查機關和程序」「救濟途徑」等方面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外資並購的安全審查機制,也要關注博彩業上下遊違法犯罪活動對特別行政區金融安全的挑戰。除了完善現有刑法和單行法規定外,還要從立法上加强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機構對金融活動的監管力度,使其能與刑事法律規定充分銜接。(3)文化安全領域。文化的背後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的價值觀,對於本國價值觀的構建與保護一直是各國國家安全戰略重點關注的命題。文化安全本質上是國家大戰略的根本價值系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進行文化和教育産業領域立法工作時,對待外國價值觀和文化思想尤其不能都採取拿來主義,而應當借助中華文化思想對「民主」「自由」「人權」等所謂普世價值進行解構和重新闡釋,在文化安全的法治建設中凸顯中國的價值理念。
  2.强化港澳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的銜接機制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頒布與實施是對「一國兩制」的重大完善,也爲澳門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新的參照。如前所述,港澳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立法雖然都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爲進行規制,但在罪名罪狀、犯罪主體和刑罰認定以及國家安全執行機構設置上有所區別。需要注意的是,實現澳門與香港在國家安全立法上的同步和銜接,並不是否認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亦非無視澳門當地獨特法律文化和法治理念。在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具體罪名罪狀規定和刑罰認定上,由於港澳兩地刑法基本原則和理念本身即存在差異,在具體法律條文規定上强行實現一致將可能導致維護國家安全法與當地其他法律出現衝突。因此,加强港澳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領域的立法銜接,並非實現兩地立法的完全統一,而是需要在同步內容和對接路徑上進行取捨和選擇,具體可以從以下4個角度出發進行思考。
  一是國家安全領域刑事規定的空間效力範圍,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主體爲個人時,《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中第1條規定的「叛國罪」的效力範圍是中國公民(無論是否在澳門境內),第2條至第5條規定的效力範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無論是否在澳門境內)。相比之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效力範圍更爲寬泛,不僅包括香港居民,還包括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者在境外實施針對特別行政區的國家安全犯罪。由於國家安全事務涉及國家之根本,當前,多數國家在國家安全事務上都採取寬泛的刑法管轄範圍,而不僅限於本地居民在境內實施的犯罪行爲。因此,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考慮在國家安全犯罪刑事規定的空間效力範圍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實現同步。
  二是當犯罪主體爲組織或團體這類特殊主體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立法區分了「中國公民」「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澳門的組織或團體」,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僅在第31條規定「公司、團體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均可適用本法規定。可見,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國家安全事務裏區分了犯罪主體的國籍和政治屬性。但澳門法律體系中並未對政治性組織或團體作出明確定義,在澳門活動的外國組織也不需在本地進行注册,且很少以「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名義進行生産經營活動,在實務中難以證明其政治屬性。此外,考慮到「國家安全法對此類特殊法人主體犯罪在刑罰上完全一致」,因此,在國家安全事務中不必刻意區分組織或團體是否具有政治性,在這一點上澳門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立法也可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進行對應和同步。
  三是在國家安全執行機構領域,目前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以及是否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上存在差異。爲了在愈加複雜的國家安全形勢下確保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事務管治權的實現,同時避免因執行機構職能分工不同而導致涉國家安全案件難以進行特別行政區之間協調統一,有必要在執行機構設置上加强港澳兩地的對接。其一是可以參照《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5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立由中央人民政府派駐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負責對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事務提供咨詢和建議。其二是儘快設立中央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賦予公署分析研判、提出建議、監督指導、收集分析情報和依法辦理相關案件的職能,保留在特定情况下中央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轄權。其三是建立和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機構間的協調機制,加强澳門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公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委員會、澳門中聯辦、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駐澳部隊等機構的信息共享與行動配合。
  四是加强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同步和對接的兩種可選擇路徑:由全國人大直接制定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作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列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的形式在當地生效;或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運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賦予的特別行政區立法權,對照《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對國家安全領域立法進行跟進和完善。雖然前者幾乎能一勞永逸地解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同步問題,但考慮到「一國兩制」的維護和國家安全法實施現况,採取後一種解決路徑更爲適宜。究其原因,一是雖然在國家安全領域採取中央立法模式具有法理依據,但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同樣需考慮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和保障特別行政區立法權的施展空間,中央應當積極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發揮自治能動性。二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早已制定國家安全領域的刑事單行法並建立了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相關法律自實施以來運行良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憲制責任得到了有效落實。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立法環境並非同香港特別行政區一樣存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立法權的緊迫性,從必要性來看亦無須中央直接介入國家安全領域的立法程序,而應當允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探索更爲貼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際情况、凸顯澳門特色的國家安全立法和執行框架。
  (二)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執行機制
  國家安全制度由正式規則(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非正式規則(道德倫理、風俗習慣等)和執行機制三部分構成,其中國家安全立法的執行機制是國家安全事務決策得以順利實行的關鍵環節和中堅力量。明確執行程序中的基本原則,推進執行機構的職權劃分與跨部門信息情報交流,完善執行程序的跨區域協同聯動,有助於實現決策機構與執行機構之間,以及執行機構之間的良性互動,從而敏捷、有效及全面地執行國家安全相關決策。
  1.明確執行程序中的重要原則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中明確規定了維護國家安全執行程序中應當遵循的重要原則,雖然澳門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中並未對此進行明確規定,但是通過分析《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及其背後的立法精神,可以總結出以下5個主要原則:(1)維護國家安全原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第3條的表述明確了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事務上負根本責任,但這並不排除《基本法》第23條爲特別行政區政府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之憲制責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正是以此爲法理依據制定國家安全法。應當認爲,無論是在國家安全事務中承擔決策或執行職能的行政機構、還是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訴訟程序中負責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的機關,都要以保障國家安全的重大利益爲首要遵循。(2)遵守法律規定原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第5條明確了在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辦理中應當遵循無罪推定和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雖未對此進行規定,但依據本法第14條補充適用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可適用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9條的無罪推定原則。在犯罪行爲和法律責任認定、强制措施實行和刑罰處罰執行的程序中,有關機關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以避免在處理國家安全事務時壓倒性向於與私人權利相對的公共需求。(3)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早在國家安全立法過程中便意識到應當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之間取得適當平衡。雖然該法沒有直接對此進行規定,但在其補充適用的《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中同樣也能體現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刑事司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此外,《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條也同樣明確了對當地居民和其他人權利自由的保障。(4)預防與懲罰相結合原則。依據《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及《刑法典》的有關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多表現爲行爲犯,《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條和第3條還特別規定了針對預備犯的刑事處罰,這表明國家安全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即使處於犯罪預備或未遂形態仍然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無論是從立法規制還是刑罰執行的角度來看,都應當採取預防與懲罰相結合原則,從根源上斬斷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爲的可能性,杜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結果的發生。(5)國際合作原則。根據《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0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境外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爲仍可行使屬人管轄。若行爲實施地在國外,對犯罪人的追訴勢必涉及引渡、訴訟移管等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活動,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的國際合作原則,通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和國際刑事條約實現追訴權。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國家安全這一概念常常帶有政治色彩,被請求協助國往往會以政治犯不引渡爲’由拒絕提供司法協助,在加强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同時,還要注意避免因此類原則被濫用而使特別行政區政府對國家安全利益的維護力度遭受減損。
  2.實現國家安全機構的跨部門聯動
  英美各國的國家安全系統除了設立承擔決策和指揮職能的中樞機構外,還會在該機構下分設或在該機構外另設負責情報搜集、反間諜任務等各項工作的局或部。美國在國家安全委員會下分設了中央情報局、聯邦調查局、國土安全部等機關。英國則在國家安全局外分設了秘密情報局、聯合反恐分析中心等機構,用以分工處理情報搜集、反間諜任務、保衛邊防、反恐活動等不同工作。同樣的,我國在對國家安全執行機制進行設計時,也注重「統分結合」的實體要求和「協調高效」的程序目標。爲保證澳門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部門職能分工和提高執行效率,一是應當以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爲核心,從治理整合、風險管理和戰略支持三個職能層面對國家安全系統進行完善,並對體系內各部門的下設機構進行區域化和職權化分工。明確負責情報搜集、信息反饋、犯罪調查和預防、邊境保衛以及一般性行政事項的不同機構,避免因部門職能的交叉重叠而導致國家安全事務的決策和執行陷入混亂低效的狀態。二是在國家安全機關各部門間建立和完善統一的信息情報交流機制。具體的機構設置可參照英美兩國情報搜集工作的統領機構,即在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內部設立專門的情報部門,內部組織架構包括負責情報系統決策和指揮的部門主任,以及分別負責情報搜集管理、評價篩選和反情報工作的平行機構。該情報部門統一負責情報搜集和整理工作,對情報進行評價篩選後分別呈送其他行政機關,以減少機關部門間溝通互換情報的程序,提高決策和執行效率,同時也降低了情報泄漏的風險。
  3.探索維護國家安全的跨區域協同機制
  內港澳三地在國家安全領域的法律衝突是導致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難以進展的根本原因,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刑事司法制度和法律生態的獨特性,直接將內地國家安全法適用於當地顯然不符合「一國兩制」的制度精神。爲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人利用法域間定罪量刑的差異來規避法律制裁,應當對內港澳三地就國家安全領域展開的刑事司法協助工作給予更多關注。一是要把握國家主權統一原則,避免僵硬套用源於國家主權觀念的政治犯不移交、死刑犯不移交等國際司法協助原則。這是因爲澳門特別行政區並非「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與內地或香港特別行政區開展司法協助不存在國家利益和主權衝突,比如,美國各州司法機關在州際刑事司法協助活動中亦不會遵循政治犯不移交、死刑犯不移交等原則;二是要强調法域平等,充分尊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和法治文化,通過法域間充分協商來紓解實體法和程序法差異所導致的法律適用難題。鑒於「個案協查模式」無法滿足日漸增多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需求,可以通過「窗口模式」,以建立一般協議模式爲最終目的,分步驟探索刑事司法協助的規範性指引,由此保障內港澳三地在國家安全領域形成司法合力。
  國家安全領域的執法合作主要體現在跨境犯罪案件偵查過程中。爲整合三地有限的警力資源以共同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一是應當積極尋求高層會晤、聯席會議、實務論壇、咨詢渠道和民間合作等形式多樣的深度合作機制,並將地方性警務合作探索成果推廣適用於內港澳三地的警務合作中。二是要在常態化、多樣化的刑事警務協作中建立規範化、制度化的情報信息交流機制,對接內港澳三地國家安全情報部門,通過加强三地職能部門間的優勢互補和協調配合來搭建嚴密的國家安全管控體系。此外,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接觸較少,且此類犯罪往往因其政治色彩而具有爭議性,在執行過程中可能因執法部門的自由裁量過於寬鬆而違背《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或因自由裁量過於嚴苛而損害公民的自由與權利,可以由中央派出代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中擔任顧問,允許其對國家層面的安全問題提出建議,使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在國家安全事務的決策和執行上能够統一認知和行動。
  四、結語
  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澳門回歸20周年大會上高度評價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上取得的重要成就。爲應對來自國內外的各類威脅、混亂和疾患對國家安全和地區穩定發展帶來的挑戰,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了以《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爲中心的法律體系,並在司法和行政領域對國家安全立法實施的配套機制進行了一定的探索。在總結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實踐成功經驗的同時,習近平總書記也在講話中强調澳門特別行政區在面對內外環境新變化時,要「堅持與時俱進」,在已有成就基礎上不斷推動各項建設事業躍上新臺階。當前,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提出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實施爲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立法建設與完善提供了新思路。安全是爲了更好地發展,把握澳門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制度建設的總體脉絡,應當以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和新變化爲出發點,健全澳門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完善國家安全立法執行機制,並加快推進內港澳三地在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領域的合作,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立法對當地社會生活穩定和經濟文化發展的保障作用得到更全面和更完整的展現。
郭天武、朱紫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