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立法對電動輪椅等非交通工具進行管制

  有關電動輪椅在機動車道路上高速行駛並逆行,從而引發交通意外的情況,終引起特區政府相關部門的重視。交通局長林衍新前日在交通諮詢委員會的會議上就指出,現有法律未有規範電動輪椅,特別是速度,未來在修改《道路交通法》時,將會建議規範電動輪椅的時速,參考外地大部分限制應為每小時六公里,局方現時未有正式文本,將以開放態度持續與交諮委和社會各方人士交流管制電動輪椅。林衍新又表示,電動輪椅是行人的醫療輔助設施,法律上應走行人道,不應走馬路,個別情況或因道路狹窄走出馬路後應盡快走回行人道。他又指稱,澳門現實環境很多道路都很狹窄,局方會與社會各界溝通研究可改善的地方,包括將會在今年改善約三十條斑馬線,當中亦會考慮電動輪椅的安全通行。
  在這裡,點出了幾個問題。其一、澳門至今仍未有法律規管電動輪椅的問題,這雖然顯得滯後但也非「不作為」,因為電動輪椅是在十年前《道路交通法》頒布之後才「興」起的事物。其二、初步判定電動輪椅的性質定位,是行人的醫療輔助設施,實際上輪椅本來就是醫僚輔助器械,或者是年邁者或有腳腿殘疾者的代步工具,而在加以動力之後,就變成了交通工具。其三、正因為有了動力,行駛速度較快,在行人道上行駛可能會對正常行人造成困擾。其四、正因為電動輪椅具有動力,個別電動輪椅的使用者就將之視為機動車,強行在道路上行駛,要與汽車試比快;但另一方面卻又將之視為「非機動車」,在馬路上逆行、左穿右插甚至「橫衝直撞」,險象橫生以至是發生交通意外。
  其實,類似的問題並不單止於電動輪椅,還有平衡車、電動單車等,以及沒有動力的滑板車等。這個問題,在其他地方也同樣困擾著機動車駕駛者和交通行政管理當局。一方面,認為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日趨普及,有助於減少市民以私家車及公共交通工具作短途代步的需求,繼而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帶來環境效益。另一方面,更認為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會對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以時速二十公里行駛的電動滑板車為例,如使用者頭部着地,所受的衝擊力可高達兩公噸。此外,在此速度下,電動滑板車的剎車距離會較長(即一點七米至三點二米),如發生碰撞事故,可輕易將成年人撞飛。加上不合標準的電池或零件衍生產品風險,看似無害的電動可移動工具亦可造成致命傷害。因此,多地政府已採取措施,一方面加強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用作公眾代步用途;但另一方面亦避免過度規管,以免窒礙科技創新。
  與澳門特區道路特徵基本相似的香港特區,相關問題也成為立法會議員質詢政府當局的熱門議題。而政府代表的回應則往往是:首先,香港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情況頗為常見,這對所有道路使用者造成潛在風險。然而,香港缺乏妥善的電動可移動工具標籤或登記制度,使警方和運輸署難以執法。第二,當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而引致交通意外時,受害者將不受第三者保險保障。第三,市面上出售的電動可移動工具,並無任何產品安全監管。
  上海市交警則一再重申,電動輪椅、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等不具有路權,不得在公共道路行駛,並對此展開集中整治。據一線交警介紹指出,現在城市道路出現越來越多的電動滑板(平衡)車,也有電動輪椅在公共道路上行駛,給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增加了很大隱患:電動輪椅和獨輪的電動平衡車,最快時速可以達到每小時三十公里,但是沒有剎車,如果在機動車道行駛,非常容易與機動車發生碰擦。還有部分兩輪電動平衡車,時速甚至能達到六十公里,與機動車差不多,但是剎車制動的設計遠不如機動車,如果撞到行人,十分危險。此外,在夜間,一些電動滑板車本身沒有很明顯的反光標記,在燈光不好的地方,很容易導致危險。
  實際上,包括電動輪椅、獨輪體感車、兩輪平衡車在內的電動平衡車和電動滑板車等代步工具,既不符合國家的機動車安全標準,也不在幾類非機動車的產品目錄內。中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滑行工具」不具備路權,不能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更不能駛入機動車道,只能在封閉的小區道路和室內場館等地方使用。《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也規定,「電動平衡車」不具有路權,不得上路行駛。上海警方表示,對駕駛電動輪椅、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車等上道行駛的行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規定,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在機動車道使用滑行工具的,按上限處罰款五十元;對在非機動車道上使用滑行工具的,罰款二十元。
  但他們現階段只能避免行駛在危險的路段上,但有時候還是必須與汽機車爭道,相當危險。對於終身依賴輪椅做移動工具的身障者來說,輪椅就像是另一雙腳,根本沒有變換交通工具的選擇權,他們期盼著自己也能夠有屬於自己該有的一條道路可以行駛。
  在我國台灣地區,電動輪椅族在馬路上行駛的問題同樣困擾著各方利益持份者。台北市警察局的警官在答詢台北市議員的質詢時就指出,電動輪椅族在馬路上行駛不只影響汽機車的交通狀況,汽機車駕駛者也認為安全上也有很大的疑慮,因而電動輪椅不適合在路上行走,那是相當危險的事情。使用行動輔具的身障者、高齡者,於道路行走時,法規認定上皆等同視為「行人」,應遵循行人相關規定。對於如何使各種代步工具與行人和平共存,並維護道路安全,都不斷因應時代的演變修訂相關政策,而使用行動輔具之身障者、高齡者,於道路行走時,法規認定上皆等同視為「行人」,應遵循行人相關規定。因而即使是使用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及動力式輪椅在人行道上的行駛速率也有所限制,若速度超過每小時六公里,將會處新台幣三百元罰鍰。而使用電動輪椅於道路行走時,法規認定皆為行人,但政府並沒有明確規範電動輪椅的專屬道路,如何創造屬於輪椅族的安全道路還有待觀察。
  回到澳門特區,在確定了電動輪椅、電動平衡車等代步工具的性質之後,就應回歸其本質進行規管。如電動輪椅是醫療輔助器械,不是交通工具,就不能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即使是在行人道上行駛也有限速要求。而電動平衡車就更不適合澳門的道路情況,因而連行人道也不能「上路」,只能在公園等非交通道路上使用。
  當然,鑑於澳門某些街道的行人道較為狹窄,或是有障礙物,完全禁止電動輪椅在馬路上行駛,也並非是實事求是的做法,只能是要求其在通過後盡快回到人行路上來。對此規例的制定,應當廣泛徵詢公眾尤其是電動輪椅使用者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