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產基金出糧畀自己 六成三資助多原批給

  【本報訊】《文化產業基金的資助監察工作》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發現文化產業基金的資助項目存在「出糧畀自己」、「幫襯自己人」、「租上租」等情況。
  貴租自己物業。
  其中,審計署就轉租個案進行檢查,發現一間公司以呎價4.30澳門元承租一幢物業,再以呎價約10.34至11.62澳門元將其中兩層轉租給由基金所資助的品牌孵化推廣平台,而根據商業登記資料,反映合資持有平台企業的兩名股東,同時持有上述公司約48.15%股份,並同屬兩間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做法等同拿政府資助,貴租自己物業。
  另外,關於開支合法性方面,審查發現截至2020年6月,獲得基金租金資助且涉及轉租的16個項目中有12個欠缺業主同意轉租文件。根據本澳法律,只有在業主同意下才可轉租,但基金在此情況下仍然核銷租金開支,涉及租金資助達15,371,950.88澳門元。審計報告指出此舉除了有違開支合法性原則,更潛在受資助企業與原業主的租務糾紛,輕則被調升租金而影響項目效益,重則解除租賃合同並收回物業,令基金投入的公帑付諸流水。
  六成三資助高於原批給
  根據文化產業基金的《組織法》,訂明批給資助的原則為「企業投資為主,基金扶持為輔」。但《文化產業基金的資助監察工作》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發現,在資助比率的把關方面,審計發現基金的核算機制並非以批准時的資助比率為基準把關,核銷時只要有關開支屬資助款項用途,且不超過相關開支分類的資助金額上限便會確認。至於項目的開支是否按原計劃執行,並不會影響資助開支的核銷。
  經統計125個已完成項目中,有79項(佔63.20%)出現政府實際承擔的資助高於原批給比率,其中48項的實際資助比率較批給時高於5%以上,介乎5.21%至56.55%。在此核算機制下,存在容許企業集中使用政府資助而減少原計劃承擔的開支,導致實際落實規模比計劃顯著減少,從而影響政府投入資源發展文化產業的槓桿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