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檔案管理將向現代化和法制化發展

  立法會前日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檔案法》法案,這標誌著《檔案法》已經進入立法程序。在經過細則性討論及大會討論表決通過後,澳門特區就終於有了具有澳門特區特色的《檔案法》,為「一國兩制」事業服務,澳門特區的檔案管理工作,走上現代化和法制法的道路。
  檔案是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在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有價值的各種歷史文獻。其特點有:一、檔案是過去和現在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在其自身活中形成的。它來源廣泛、內容豐富。二、檔案是由文獻材料轉化而來的。它是辦理完畢的、對今後各項工作(包括生產、建設、科研)有利用價值並按一定規律保存起來的文獻材料。三、它的形式多種多樣。檔案的載體有古代的甲骨、金石、竹木、縑帛以及現代廣為應用的紙張、膠片、磁帶、磁盤、光盤等。其記錄方式有手寫、刀刻、印刷、攝像、聲波、光波和磁記錄等。四、檔案是歷史的原始記錄或第一手材料,是歷史的真跡。這是檔案區別於其它文獻資料(圖書、情報、報刊、資料、史料匯編等)的重要特徵。
  而檔案工作則是按照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運用科學的方法管理檔案,為現實社會服務的一項工作。它的工作內容有:檔案事業管理工作、檔案室工作、檔案館工作、檔案教育工作、檔案理論與技術研究工作、檔案宣傳與出版工作。檔案工作的業務環節包括:檔案的收集、分類整理、保管與保護、價值的鑒定與銷毀、利用工作、檔案開放工作、統計、著錄、史料編研以及現代化管理等工作。
  檔案工作是應用管理科學,按照科學的原則、方法管理和開發提供檔案為社會服務。這表明檔案工作是管理性、專業性、服務性和政治性的工作。檔案工作有獨自的對象和科學的理論、原則、方法以及專業技術。檔案工作的宗旨是滿足社會各項事業對檔案利用的需要,為利用者提供檔案是服務性的體現;檔案是統治者維護其階級利益的工具,因此檔案工作是項政治性很強的工作。
  檔案工作的基本任務,主要是通過檔案的收集、整理、監定、保管、統計、編研和利用等具體業務工作來實現。檔案的收集、管理和編研工作是保證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屬於檔案業務建設的基礎工作。開發利用檔案工作,是發揮檔案作用的途徑,也是檔案工作的宗旨。
  總之,檔案是人們社會實踐活動的真實記錄,其作用是多方面的。概括起來主要有:一是工作查考憑據作用;二是領導決策和生產建設的依據作用;三是科學技術研究和設計工作的必要條件;四是進行政治鬥爭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五是進行歷史傳統教育的好教材。這是從檔案總體說的,而各種檔案又有各自不同的作用。
  相比之下,澳門特區的檔案工作,仍然主要是停留在歷史檔案方面;雖然也有顧及當代檔案,但仍未能像內地及台灣地區那樣,將在政治及行政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原始資料,轉化為檔案。因此,澳門特區的檔案工作,是需要進行為社會現實服務轉型的了。
  其實,澳葡當局也曾經將檔案當作是外交鬥爭的工具。實際上,回歸前,前澳葡政府的歷史檔案館,是專為葡人紀錄其「發現」、佔領及經營澳門的歷史而開設的,收藏的檔案資料,基本上是當年葡國王朝與中國明朝、清朝之間的文書往來等歷史資料,而且是為葡方的政治外交服務。在中葡談判的過程中,中方按照鄧小平「在二十世紀內實現祖國統一」的願景,要求在二零零零年前收回澳門。但葡國卻以各種理由,包括希望能在葡國人進駐澳門五百周年紀念日交還澳門,也包括葡國人管治澳門幾百年,沒有留下甚麼「友誼紀念物」,希望能建好一批大型工程等理由,推延到跨越二十世紀才還澳門。在遭到中方拒絕後,葡方又提出,葡國取得澳門,是應中國明朝皇帝要求,幫助驅趕海盜。中方為反駁這個說法,在由澳門星光書店出版中山大學歷史系教授戴裔煊,原刊登於《中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一九五七年第三期的《關於澳門歷史上所謂趕走海盜問題》論文,反駁葡方的「幫助明朝皇帝緝海盜得澳說」的同時,要求到澳門查閱歷史檔案館的檔案。葡方卻以「殺蟲」及「重修工程」為由關閉歷史檔案館,阻止中方人員查閱歷史檔案。在「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一向作風懶慵散慢的葡人,卻是「爭速度,搶時間」地以微縮菲林拍攝所有館藏檔案,然後將正本運回里斯本,而將翻拍的微縮菲林留在澳門歷史檔案館,上演了「狸貓換太子」的一幕。
  澳門現行的《檔案法》,是於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第七三/八九號法令《訂定澳門地區歷史檔案制度的一般基礎事宜》頒行的。對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澳門特區規範檔案事業的現有法規就確實是滯後了。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是為了加強對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而制定、頒佈的一部專業法,對檔案和檔案工作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方面作了明確的規定。其基本內容是:一、確定了檔案特有的屬性和國家管理檔案的範圍,即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二、確定了我國檔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的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三、規定了檔案和檔案工作的管理原則;四、規定了我國檔案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五、規定了檔案的開放和公佈的權限;六、對檔案工作人員提出了基本要求;七、規定了公民應享受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八、規定了法律任,凡是損毀、丟失或者擅自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擅自提供、抄錄、公佈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塗改、偽造檔案的,出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倒賣檔案牟利或者擅自將檔案賣給外國人的,攜帶禁止出境的檔案及其複製件出境的,檔案工作人員怠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內地的模式,在澳門過渡期過程中,在澳門特區政府的籌備過程中,以及特區成立後,在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歷程中所產生的大量重要歷史檔案,除了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澳門特區籌委會,澳門特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所產生的文獻及文物資料,其重要者如招牌、印章、主要文件等,是送交中央政府的國家檔案館及革命歷史博物館典藏外,餘下大量的應當典藏的文件資料,還有每次特首選舉、立法會選舉,及大大小小的重要會議(包括每年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所作的「施政報告」、「施政方針」),以及特區舉辦及承辦的國際性或區際性的會議,研討會等,以至特區政府的重大政務,如賭牌開投,建構和諧社會、舊區改造等,所產生的文件,都應當由一個專門的機構來集中典藏。因此,這應是澳門特區《檔案法》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