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戴口罩吸煙罪成 罰一萬五個月緩刑

  【本報訊】警察總局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處長張健欣昨表示,7月13日初級法院以簡易訴訟程序對1宗涉嫌違反防疫措施的案件作出審理。
  案情指,警方於2022年7月12日約19時10分巡經澳門富運台附近,目睹1名本澳居民沒有佩戴口罩在街上吸煙,隨即上前截獲該名人士。經調查後,警方以違反防疫措施罪名指控該名本澳居民。
  初級法院收到經檢察院移送的卷宗後,法官認為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362條規定的要件,因此,對案件以簡易訴訟程序進行審理。經審理後,嫌犯在庭上承認控罪,法官隨即作出判決,裁定嫌犯被控獨犯一項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四)項結合第25條第1款(一)、(二)及(七)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罪成,判處5個月徒刑,暫緩執行該徒刑,為期兩年。緩刑條件1個月內向特區政府支付1萬澳門元。
  一名居民沒有佩戴口罩在街上吸煙,被法院「即審即判」判刑五個月,緩刑兩年。被問在隔離酒店開門食煙案件的判決結果?張健欣回應表示,手上未有相關案件資料,可能用不同的審判形式,暫未能回答判決結果。
  另外,張健欣報告,昨日凌晨零時至15時,各部門共進行了588次勸喻工作,而執法部門共作出了6宗的檢控工作。自7月11日以來,累計共19宗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而被檢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