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批示:工商業恢復有限度營運

  【本報訊】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二)項及(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零時至七月三十日零時,命令適用下列特別措施:
  (一)從事下列工商業活動的公司、實體及場所可正常營運:
  (1)提供水、電、天然氣、燃料、電信、公共交通、垃圾收集等基本公共服務,以及酒店住宿、清潔衛生、物業管理、批發及運輸生活物資等維持社會必要運作所需的服務的公司或實體;
  (2)街市、超級市場、餐廳、飲料場所、飲食場所、藥房、衛生護理場所等維持居民生活所需的場所;
  (3)經主管部門例外批准的公司、實體或場所;
  (二)非屬從事上項所指工商業活動的公司、實體及場所在遵守衛生當局為此而訂定的防疫指引下可有限度營運,但屬下列者仍須暫停營運:
  (1)托兒所;
  (2)購物中心內不具直接通往公共道路的出入口的店舖,但從事(一)項所指業務者除外;
  (3)樓宇室內裝修工程;
  (三)以上兩項所指的公司、實體及場所在提供服務時,須限制接待的人數,保持人員之間的距離,要求人員掃描“場所碼”;
  (四)所有人員須留在住所,但因工作、購物,又或其他緊急或必要的原因需外出者除外;人員外出時不能聚集且須佩戴口罩,而成年人須佩戴KN95或以上標準的口罩。
  二、上款的規定不影響第10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適用,但理髮店在上款規定的期間內可有限度營運,並須遵守該款(二)項及(三)項規定的措施。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