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危品法 設專業安全負責人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昨午十時與政府代表繼續細則性審議《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稱,重大危險品用戶有特定義務,包括設具備適當資格及專業經驗且常居地為澳門的安全負責人,有關資格或將以指引或行政法規訂定。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消防局局長梁毓森以視像方式參與會議。閉門會議逾兩小時,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稱,會上討論政府於4月提交的最新文本,當中涉及修改及新引入條文。
  陳澤武提到,會上討論到重大危險品用戶的特定義務,重大危險品用戶定義為其經營的設施規模較大、危險品數量較多,如油庫和石油氣儲存庫等。政府代表解釋,由於相關場所可能成為恐怖分子襲擊的目標,場所需遵守相關義務,包括由場所最高管理層確立及制定預防嚴重事故政策,每年製作並向政府提交安全報告,並設具備適當資格及專業經驗的安全負責人,且常居地為澳門。
  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稱,若政府認為該名安全負責人不符合資格,可以反對由他負責,而替代人的資格亦要政府認可。
  至於現行方式,他引述政府代表稱,現時已要求具適當資格的安全負責人,消防局與相關場所保持溝通,將來會按法律嚴格執行。關注到如何定義適當資格的專業人士?陳澤武引述政府稱不是通過准照,且不會在此法訂定,政府亦稱沒有學歷要求,而是按經驗,或會以指引或行政法規訂定,但政府無詳細解釋。而他個人理解,因相關場所可能成為恐怖分子襲擊的目標,或會審查人格。
  陳澤武認為是次會議討論暢順,政府對委員會提出的問題清單107條問題一一解答,委員會及顧問團滿意政府解釋,清晰立法原意、意圖、適用範圍、各條文及相關法律配合及實際操作等。是次會議討論到第五章23條,明日繼續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