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法院周案庭審資料有助澳門法院審理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本月十日至十二日一連三日公開開庭審理太陽城集團董事周焯華涉嫌在內地開設賭場犯罪案。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寧寧等三十四人犯開設賭場罪、非法經營罪,被告人張時秀犯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鐘海燕犯開設賭場罪等三起案件。該三起案件均爲以周焯華(另案處理)爲首的跨境賭博犯罪集團系列案件,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合併審理,張寧寧等三十五名被告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由於該案的案情事實的「源頭」在澳門,另案處理的首犯周焯華現也被澳門司法機關收押,但周焯華也正受溫州市人民檢察院通緝,同時也被澳門特區檢察院起訴,澳門初級法院也已排期審理,因而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理情況及宣判結果,可供澳門特區初級法院審理時印證參考。
  誠然,由於實行「一國兩制」,澳門與內地當雖然都是實行大陸法系(內地並未正式承認,稱為社會主義法系),但兩地法律不同,無論是刑法或是刑事訴訟法都有具體的差距甚至是法律衝突。比如博彩,在內地是犯罪,澳門卻是合法的。當然,也有更多的共通之處,如網絡博彩、洗黑錢等,在澳門也是屬於犯罪行為,符合「雙重歸罪原則」。因此,該均以周焯華為首犯的三宗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的案情資料,對澳門特區法院開庭審理周焯華所涉的各種涉嫌罪名案件,具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到目前為止,澳門特區尚未與內地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因而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司法文書,難以直接送達澳門特區初級法院。但仍可透過其他的正當合法途徑,進行溝通。比如,兩地警方早已建立並行之有效的打擊跨境犯罪的合作機制等。內地公安機關可將其在偵破該案件中,獲取的案情資料,尤其是案中各被告與澳門相關的涉嫌犯罪資訊,送交澳門警方,再由澳門警方透過適合的方式,送呈澳門特區司法機關。其實,相信澳門警方可能也已透過適當的方式,將周焯華及其團伙在澳門的犯罪資料送交溫州公安機關,裨能讓溫州各權責機構在處理該案時,掌握有更充足的證據。
  該案是一宗驚動中央的大案。據內地有關報導指稱,國家領導人為此案先後作了六次批示,並由公安部主要負責人親自督辦。涉及面極廣,以周焯華為首的犯罪集團共發展股東級代理四百多人(其中中國籍二百八十三人)、賭博代理六萬多人(中國籍三萬八千三百零七人),內地賭客會員六萬多人,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嚴重擾亂社會管理和市場經濟秩序。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據公訴機關指控,二零零七年以來,澳門太陽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股東、董事周焯華在澳門等地賭場承包賭廳,幷於二零一五年開始在菲律賓等地先後開設「SCM聯盟E城」「UE環球E城」等網絡賭博平臺進行賭博活動。爲牟取非法利益,周焯華通過發展股東級代理及賭博代理,以提供高額傭金利誘各級代理組織中國境內公民參與跨境賭博,幷向中國境內公民推廣網絡賭博平臺;在中國境內成立資産管理公司爲賭客用資産換取賭博籌碼提供服務,協助客戶進行跨境資金兌付,追索賭債;利用境內地下錢莊等第三方爲賭客提供賭資支付結算;通過中國境內技術公司提供賭客管理、資金結算、車輛服務等技術支持;在中國境內設立公司爲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提供車輛接送服務等,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太陽城賭廳賭博、參與跨境網絡賭博,逐步形成以周焯華爲首,以被告人張寧寧、張時秀、鐘澤新、賴文濤、龐克訓等多人爲骨幹,被告人彭浩、麥國雄等多人爲成員,人員固定、層級明確、人數衆多的跨境賭博犯罪集團。公訴機關還另指控,被告人張寧寧在周焯華指使下,爲跨境賭博犯罪集團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規定,變相買賣外匯,實施非法經營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
  內地媒體報導,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首被告周焯華「另案處理」。一方面,內地司法機關將周焯華認定為該案的首犯,而且許多犯罪事實發生在內地,受害者主要也是在內地,因而內地司法機關享有屬人和屬地的司法管轄權。另一方面,周焯華同樣也觸犯了澳門特區的法律,澳門特區同樣也擁有對他的屬人和屬地司法管轄權,而且他現時被拘押在澳門,澳門特區司法機關有權優先審理。而由於澳門特區尚未與內地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因而也不可能將其移交給內地的司法機關。不過,其在澳門服完刑之後,可能澳門特區已經與內地簽署了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屆時就可以將其移交給內地司法機關處理了。
  這並不違反基本法規定的「一案不二審原則」。因為周焯華團伙所涉及的案情事實,有的在內地是屬於犯罪,但在澳門特區卻不是屬於犯罪,因而就不存在「一案二審」的問題。而與此同時,周焯華團伙的許多案情事實,在兩地都是屬於犯罪行為,符合「雙重歸罪原則」,可以移交。
  當然,周焯華團伙在內地還涉嫌違反《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零三條增訂的組織中國公民出境賭博罪,可能會遇到某些技術障礙。如是嚴格執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就可能會有「適法」的問題。因為組織中國公民出境賭博罪是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才增修的,並在去年三月一日起生效。而周焯華案的犯罪事實,卻基本上是在此之前形成的。
  但即使如此,第三零三條「賭博罪」原有的其他條款,如「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等,是完全可以適用於周焯華團伙身上的,足夠讓周焯華及其馬仔們「受靶」了。其實,早在周焯華團伙於二零零七年開始組織內地居民出境賭博之前,二零零五年五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就規定: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衆賭博」,以賭博罪處罰。該解釋第三條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爲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以「組織中國公民出境賭博罪」來治罪周焯華團伙,並不抵觸「法不溯及既往原則」。